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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号首长2》第1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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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德良说,到底怎么个复杂法?你们谁说说看。

吴建新说,我简单地说一说逮捕的程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逮捕需要经过立案、侦查、确证、报捕、审批、签证、执行这样一个过程。也就是说,一宗逮捕的执行,最初需要有关部门立案然后侦查,取得确凿证据之后,再由办案部门报捕,也就是申请逮捕。申请文件以及相关案卷,必须一并递交同级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专门的部门审理之后,决定批捕还是不批。个别特殊的案件,必须由检委会讨论决定是否逮捕。某些特殊的案件,检察院或者法院,也可以自行报捕和批捕。法院有执行权,但检察院没有。检察院报捕和批捕案件的执行,必须交由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逮捕文件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逮捕证,然后由执行机关执行。这是最初的程序。不过,具体执行过程中,这一套程序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后来国家加大了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检察院将侦查机构单列成立了反贪局以后,矛盾就更加突出。比如反贪局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有可能涉及公安局领导,这类案件,如果由反贪局侦办,却需要公安局报捕和执行,就不太现实。还有一些特殊的职务犯罪行为,实际是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侦办,也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报捕,如果再由公安部门执行,同样存在一些问题。鉴于这类客观事实,报捕和执行两项权力,下放到了检察院的反贪局。具体到今天的四宗逮捕,可以肯定的是,没有取得同级检察机关的审批手续。但是,目前还难以确定,逮捕程序不合法。

赵德良说,为什么不能确定?

吴建新说,就目前我们所掌握的情况来看,显然是不合法的。这也是我们怀疑程序有问题的原因。不过,因为案件涉及到黎兆平双规案,情况比较特殊,所以,我们无法排除其他可能。

赵德良问,情况特殊在哪里?

李福同说,特殊在这不是一起市纪委的案子,而是一起上级交办的案子。

赵德良再问,上级交办是怎么回事?

李福同解释说,双规案,是一种极其特殊的案件,它的侦办程序,并不是按照刑事案来进行的,而是按党纪案来进行的。检察院和公安局,都属于政府机构,无权执行党纪案,有权执行党纪的,只能是党的纪律检查部门,也就是各级纪委。检察院的反贪局,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办权,但没有双规权。另一方面,反贪案越来越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人员有限,某些时候,纪检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将某些案件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调查,或者委托反贪局侦查。具体到黎兆平双规案,可以肯定的是,这不是市纪委的案子,因为市纪委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无权调查省管干部。黎兆平被执行双规后,我们确实了解过情况,龙晓鹏表示,这是上面交办的案件。既然是上级交办案件,那么,今天的逮捕,就不排除一种可能,同样是上级交办。

赵德良说,我总算明白了一件事,黎兆平案,并不是市纪委要办的案子,而是上级交办的案子。那么,你告诉我,所谓上级交办,指的是哪个上级?

李福同说,这种可能性比较多,具体来说,有可能是省纪委交办,有可能是中纪委交办。这要看具体的授权委托来自哪一级部门。

赵德良说,今天,省市两级纪委和检察院的负责人都在这里。你们告诉我,这件案子,是谁交办的?

赵德良见没有人回答,便一个一个地问,先问省纪委的梅尚玲。

梅尚玲说,事后,我摸了一下底。我可以肯定,省纪委没有立这个案。我从侧面作了一些了解,按照省纪委的立案原则,像黎兆平这种省管处级干部,如果不是特别重大案件,省纪委不会立案调查。通常的做法有两种,如果情节较轻微的话,委托所在单位纪检部门调查,比如广电局纪检组。如果案情更大一点,也可能委托反贪局侦办。就目前已经了解的情况来看,黎兆平案涉及一笔五十万元的贿款,而且是一笔通过信用卡转账的款项。如果没有更复杂的情节,这样的案子,肯定应该由广电局纪检组来调查。就目前来看,我们不仅查不到立案记录,也找不到立案理由。

赵德良接着又问省检察院的薛有天检察长,薛检察长说,检察院有严格的立案程序,首先,检察院和纪委有明确分工。纪委主要负责党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院反贪局侧重于非党员的职务犯罪案件。黎兆平是一名党员干部,这类案件,一般情况下,不会在反贪局立案。此外,省检察院立案还有案值标准,并非随意而立。只有副厅职位以上或者案值标的在三百万以上的,省检察院才会立案。仅黎兆平案来看,无论哪一条,都上不了省检察院。事实上,省检察院也根本没有立这个案子。

赵德良此时有些恼火了,但还是努力地克制着,问道,那你们告诉我,是否有一种可能,由中纪委或者最高检察院直接委托雍州市纪委侦办?

梅尚玲说,如果中纪委要将案子交办,肯定会通过省纪委来完成。中纪委委托秘密调查的可能有,那一定是重大案件,比如涉及级别非常高的领导干部。但即使是秘密调查,一旦进入双规程序,就已经不再是秘密了。可以肯定,若是中纪委交办的双规案,肯定会办理相应的交办手续,我们不可能不知道。

薛有天也说,我打听了一下,黎兆平案的涉案金额是五十万。一个涉案金额五十万的案件,检察院的通常做法,是将相关材料转发下来。这种方式,可以说是转交或者转批,而不存在交办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