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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传》第十一章 设立族政与推行除豁贱民等社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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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高度关注民间社会问题,希冀社会的稳定,采取了各种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成为他行政的重要内容。

第一节 推行保甲制度

雍正的大力实行保甲制度,有着历史的继承性,更同摊丁入亩赋役制度的实行有着直接的联系。

传统社会以户口编审制度治理民众,侧重于人口数字与家庭财产的掌握,以便征收赋税和徭役,如明朝的实行赋役黄册制度。与此同时,有的王朝施行保甲制度,如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期行保甲法,明代王守仁在南赣亦强力推行这种编制方法,保甲法与户口制度是对民人加以编审,但重点不一,前者是从社会治安角度立法,而后者是为赋役的征收。清朝初年实行户口登记制度,以户为单位,记注丁口、籍贯、职业、资产。丁口与资产,是政府征发徭役和赋税的根据;籍贯,关系到人们居住、读书、应试、做官等权利;职业,对于有些人来讲是不可以改变的。这些内容关系政府和民人双方的利害,自然都很重视,政府由于据以进行征税和治理,所以更其留心。人们的家庭状况总在不断地变化,因此户籍登记要不停地进行。清初规定三年一次编审,随后改作五年进行一次,稽查户口,特别注意于核实丁口,所以叫做“编审壮丁”。当编审之年,各省于年终报告户部,若违限不报,经管官员照违限例议处。可见编审户口,是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重要事务。

雍正二年颁布《圣谕广训》,其第十五条为“联保甲以弭盗贼”,雍正解释说,安民之道在于消弭盗匪,而治贼的最有效办法是实行保甲制,使民众互相监察,不容奸匪窝藏,盗贼窃发。他看到当时保甲法推行不力,有名无实,盗匪不能肃清。他希望改变这种状况,要求“城市乡村严行保甲,每处各自分保,每保各统一甲,城以防分,乡以团别,排邻比户,互相防闲”。雍正这时是在户口编审为主的前提下,谈论保甲制的推行和作用。然而事情很快起了变化,四年(1726年),雍正再次强调实行保甲法就有了新的内容。因为这时摊丁入亩制度已经开始实行,新制度使编审壮丁的必要性大大降低了。

最早实现摊丁入亩制的直隶,在实行二三年之后,总督李绂发现了新问题,即体现丁役的丁银已摊派到钱粮里面,而且丁银的数量是固定的,不需要考虑增减,因之政府了解人丁数字,已同征收钱粮没有关系,这样编审制度就成为多余的了。他在四年(1726年)五月的密折中写道:“直隶丁银业已照粮均摊,是编丁之增损与一定之丁银全无关涉”,“似宜斟酌变法”。编审不仅是多余的,它需要一笔经费,购买纸张,登记造册,报告户部,这些费用派向民间,胥吏还要侵贪。为了免除这种弊病,李绂请求停止编审。废除编审后,如何管制民人的问题他也谋虑到了。他认为保甲法既能清查户口,又能稽查游民,比编审更有效,因此建议严饬地方官推行保甲:“于编排保甲时逐户清查实在人丁,自十五岁以上毋许一名遗漏,岁底造册申送布政司,汇齐另造总册,具题敬呈御览。”以保甲代替编审,雍正也在思考中,在李绂奏折的前半个月,他再次发布施行保甲法的上谕,指责地方官把保甲当作陈规故套,“奉行不实,稽查不严”,针对村落零散、沿海、少数民族地区不宜实行的观点,指出数家亦可编为一甲,汉化程度较高的苗民、僮民都可以编为齐民。他怕地方官仍然不实力奉行,下令制定相应的惩罚条例。当见到李绂奏折后,详加批阅,认为所议非常合于情理,只是实行摊丁入亩制度不久,骤然取消编审是否会产生别的问题,还吃不透,因此让李绂正式题本,发给廷臣,广泛征求意见。七月,吏部遵旨议定保甲条例:

(1)十户为一牌,设一牌头,十牌为一甲,设甲长,十甲为一保,设保正;

(2)畸零村庄、“熟苗”、“熟僮”,一体编入保甲;

(3)地方官不实力奉行,按情节分别议处;

(4)建立民间劝惩办法,对违犯保甲条令的人,若行告发,按被揭发的人数给奖,若为隐匿,予以杖责。

雍正批准这一条例,命各省通行,限一年内执行完毕。这种条例的制定与推行,就在事实上停止了户口编审制度,不过到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才正式取消。编审停止后的保甲法,与此前的差异很大,它包含调查户口和维持治安两项内容,突出了治安管制性质。也就是说自此以后,政府日常控制人民的手段,不再是户口编审,而是保甲法。所以自雍正四年始,厉行保甲,是在实行摊丁入亩制新形势下对民人进行约束和掌控。

为了推行保甲制,其执行状况,成为考核地方官员的一项必备的内容。河南巡抚田文镜在三年(1725年)就开始抓推行保甲法的注意事项,要求州县官做好选择捕役,严查窝家,训练民壮,查察寺庙、饭店等项事务。四年,他用保甲推行状况衡量属员优劣,唐县知县周瑶“不能勤查保甲,一任捕役纵贼”,加之“诸务废弛”,将其参劾。固始县县丞程秉礼署理光山县及息县知县事,“奉行保甲极其谨严”,又能革除地方积弊,将他推荐,提拔为唐县令。田文镜还赞扬考城令高镗“稽查保甲,亦无盗案”。田文镜的捕务、民壮、保甲编查相结合的办法,使保甲法得以有效地推行。河南之外,另一个模范督抚李卫在其浙江任所积极施行。

在户口编审制度实行之时,有一些流动人口的管理问题难于解决,如江西的棚民,在康熙年间发生暴动,对他们不好管制。雍正实行保甲法,同时解决了棚民的治理难题。有一部分在本籍无业的农民,到异地谋生,开山种地,或作雇工,因系搭棚居住,被称作“棚民”。他们多生活在丘陵地带,江西、安徽、浙江、福建、湖北、陕西、四川等省山区尤多,在广东的称作“寮民”。他们生活没有保障,迁徙不常,与土著居民有着许多冲突,引起统治者的注意。雍正二年,户部尚书张廷玉说浙、赣的一些抢掠事件,是棚民煽惑倡首,应设法安置,疏请敕令督抚派遣能干的州县官严行管制,加以编排,在稽核保甲时一体查察,并请允许棚民读书进学,使他们变为土著,以绥靖地方。雍正命有关官员议处,三年,两江总督查弼纳、浙闽总督觉罗满保疏奏处置浙、闽、赣三省棚民办法,四年,雍正下令仿照保甲的法规,按户将棚民编查入册,租地的山主、雇工的雇主,要对棚民作出担保;愿意入籍的棚民一经获准,即与土著一体当差;入籍二十年的可以参加文武生的考试。条令制定了,由各地督抚落实,浙江巡抚李卫和浙江观风整俗使王国栋严厉执行,六年(1728年)大理寺卿性桂到衢州密访后,奏称“棚民近日光景,皆知安分,不敢生事”。雍正帝因而自得地说:“在昔棚民,何有今日光景,经大费一番措置,方能如是帖然。”然而编查棚民令下达时间稍微长一点,地方官和担保的山主、地主就不太在意了,可是最高统治者的雍正结记不忘,死前的一个月仍发出上谕,要求“督抚等转饬有司实力奉行,毋或怠惰,倘有不遵,即行严参,从重议处,若督抚失于觉察,朕访闻亦必加以严谴”。

雍正朝保甲法的推行,在中国历史上是划时代之举,在此之前,保甲法只是辅助性的编制民众的手段,此后它代替户口编审,成为政府控制民人的主要措施,不仅影响清代中后期,乃至民国时代。保甲法适应赋役制度的变化,当摊丁入亩制刚一实行,从地方大吏到皇帝立即意识到传统的户口制度已不适用,相应作出有关制度的调整,表明政府反应灵敏,行政效率较高,说明雍正王朝是个有为的政府。保甲法对人民的控制,比起与赋役紧密联系的户口制度要松动一点,因为政府的基础在赋役,政府既然有了财政制度作保障,对人民的控制要求相对减弱,不再需要像以前那样的户口编审制度了。从这方面来说,是一种社会进步。保甲法的实行,维护社会秩序,对于富人有益,嘉道时期常州词学创始人张惠言说:“保甲之法,原为保安富户起见。”讲述得明白。

第二节 提倡宗法伦理与设立族政

实行孝道,历来被统治者视为做人的根本。顺治、康熙两朝撰述《孝经衍义》,康熙四十一年以前,会试第二场的论题,就从《孝经》选出,以后因着力提倡宋儒理学,改在周敦颐的《太极图说》、《通书》等书中出题。雍正继位,强调“孝为百行之首”,重视《孝经》,命从元年恩科会试起,仍用《孝经》命题,“庶士子咸知诵习,而民间亦敦本励行,即移孝作忠之道胥由此乎”。就是令人懂得孝道,在家作孝子,而这种人到了社会上,无论是做官为民,必能竭尽本分,忠实于朝廷。所以早在东汉时期,就有人说“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雍正把它概括为“移孝作忠”,更说明统治者的提倡孝道,终极目的是要臣民忠君做顺民。雍正围绕这个目标,更自觉地、大力地倡导孝道和与它相联系的宗族制度,实行以孝治天下的方针。

孝道实行于家庭,家庭又是宗族成员,崇孝道,必然重宗族。雍正在《圣谕广训》第一条讲解了敦孝弟之后,就在第二条说明“笃宗族以昭雍睦”,他首先分析宗族内部发生不和睦的原因:

大抵宗族所以不笃者,或富者多吝而无解推之德,或贫者多求而生觖望之思,或以贵凌贱而势利汩其天亲,或以贱骄人而忿傲施于骨肉,或货财相竞不念袒免之情,或意见偶乖顿失宗亲之义,或偏听妻孥之浅识,或误中谗慝之虚词,因而诟谇倾排,无所不至,非惟不知雍睦,抑且忘为宗族矣。

接着要求族人以同宗共祖而相亲相爱:

凡属一家一姓,当念乃祖乃宗,宁厚毋薄,宁亲毋疏,长幼必以序相洽,尊卑必以分相联,喜则相庆以结其绸缪,戚则相怜以通其缓急。

为此他号召宗族:

立家庙以荐烝尝,设家塾以课子弟,置义田以赡贫乏,修族谱以联疏远。

他把兴建祠堂、设立宗族学校、添置族产、纂修谱牒四事,当作维持宗族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事务。

在清代,一部分家族设立宗祠,有的大族还另立支祠,祠堂设有族长,大祠堂还有其他管理人员。祠堂的职责名义上是管理祭祀,实际是治理族人的机构。雍正为了强化它的职权,于四年(1726年)下令在宗族设立族正,“察族之贤不肖”,即考察族内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忠孝伦理的道德标准,表彰遵守模范,谴责它的破坏者。族长的选择,是宗族内自主的事情,他主持族政,政府一般给予支持。族正,由政府指定,代表官方,加重了宗祠的权力。五年(1727年),雍正更改与祠堂有关系的法律条例,他说经官惩治而不悔改的人,准许祠堂告官,可以将他流徙远方,以为宗族除害;若祠堂私自以族规处治,以致身死,可免执行人的抵罪。经过九卿讨论,根据他的指示精神,拟定了相关的律例。司法权原只在政府手中,这一变更,使祠堂也拥有了惩治族人的某种司法权,族长的权力加大了。雍正企图用宗族权力辅佐政权,使两者更好地结合起来,维护清朝的统治。但是这种改变,破坏了政府司法权的完整性,造成政府与宗族的矛盾。因而族正和处理族人司法权的律例能否长期存在,就成了问题。乾隆初年把族正给否定了,至二十二年(1757年)重新设立,可见雍正父子在探索如何更好地进行族权与政权的配合。

宗族能否正常开展活动,有着诸多因素,有没有家族公有财产是一种先决条件,如若缺乏公产,祭祀如何能够隆重进行,族内赈济也难于开展,这样族人就难于产生向心力,宗族就缺少凝聚力,这就是雍正强调置义田以赈贫乏的原因。在宗族内部有人捐献地亩钱财,作为祭祀、族学产业,更有人捐出大量土地,建设义庄,资助贫困族人。十年(1732年),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张照奏称:读《圣谕广训》有“置义田以赡贫乏”之教,其祖张淇用己田一千亩作为义田,养赡同族的贫民,现今请求皇上允许立案,在政府注册,载入县志,该项土地不许别人侵占,即使张淇子孙亦不得出卖,他人亦不许私买,违者照律治罪。如此则该项田产可以长久保持,以利解决贫宗的生活问题。雍正见是响应他的号召,高兴地允许立册存案,并说:“张淇以己田作为公产赡养宗党,其敦本厚族之谊可嘉”,应当表彰他这种义举。张淇用私田作义田,建立义庄,经张照的登记,可以长久的保存,它的土地不仅他人不得侵犯,连政府也保证不损害它。义庄始设于北宋的范仲淹,后嗣将它维持下来,雍正中,该族范瑶又以己田1000亩扩建它,收租赡族,其扩充部分,亦申请立案。该义庄所在地的江苏巡抚尹继善奏称,范瑶的行为是受皇上《圣谕广训》教导的结果,现在“化行俗美,群黎编德,三吴士庶,莫不闻风兴起,咏歌盛世,传为美谈”。雍正说范瑶义风可嘉,应予鼓励,于是将他从候选知州补授为员外郎。雍正同时教训尹继善:“地方上偶一善事,何得遽云化行俗美,群黎编德?”他不以有少数义庄为满足,希望它大量的出现,以实现他倡导义行的主张。义田、义庄的地租,一部分用做赡济宗族内贫乏成员。雍正号召置立义田,是利用宗族的力量实行互助,减少政府的压力,使那些不稳定的因素因生活问题得到某种解决而稳定下来。这也是用宗族制度支持政权。

雍正表彰义庄的建立者,只是他旌表义行的一个内容。元年(1723年)二月,命礼部研讨建立忠孝节义牌坊事务,他说以往疆吏把此事当作形式,未认真执行,富室巨姓滥膺表扬,穷乡僻壤的孝子节妇反遭隐没不闻,督抚学政必须加意搜罗。报请旌表,申请人需要到县城,要花路费,胥吏讨索酒食钱,这笔开销,造成贫民不能申请。雍正着意于寒素之家,就是要在实际上扩大旌表对象,以发挥它的影响。礼部遵照雍正指示,议请建立两种祠宇,一为忠义孝悌,一为节孝妇女。建坊银两由政府发给。雍正把它批准了。实行情况各地不尽相同,但都比较重视。七年(1729年),马淑襄被任命为河南光州学政,“抵任值督抚旌表节孝,即为悉心采举,于无力者尤亟搜扬”。有的地方官侵占建坊银两,以致易于倾圮,雍正对此大为恼火,下令把查检祠宇作为地方官交盘的一项内容。忠孝节义祠表彰的是个人,对于“模范宗族”,雍正同过往君主一样施行表扬,十年(1732年),亲书“世笃仁风”匾额,赐给湖南沅江县七世同居的谯衿家族,同年,还给七世同居的陕西武功县李倬、同州刘运惇赐了御书匾额,照例建立牌坊。他的臣子也仿效执行,如湖南宜章知县胡星说该地禾仓堆曹族,“循理守法,安分乐业,秀者诗书,朴者耒耜,凡牵牛服贾之俦,莫不以孝弟为先,而寇攘奸宄之事无闻焉。”于是赠送“淳善可风”匾。

此外,雍正还以优恤老人,宣扬忠孝之道,他认为能够高龄的人,为人多半忠厚,而且讲究养生之道,值得表彰,四年(1726年),普遍赏赐七十岁以上的老人,领赏的达一百四十二万多名,政府发出绢布价银八十九万两,米十六万五千石,这些人都是农民,仕宦、绅士、商贾、僧道不包括在内,如果将这部分人中的老年人算上,老人数字还应增添不少。雍正对这百多万老人的存世,除了称赞他们本身的养生有术之外,就是归功于康熙帝常年仁政养育所致,他真是处处要表现出他的孝道。此外,要求人们讲求谋生之道,应当务本业,生活节俭。

咸同时间的思想家冯桂芬,鉴于摊丁入粮后“民轻去其乡”,政府不易控制的状态,认为需要实行“以保甲为经,宗法为纬”的统治。雍正在摊丁入粮实行之始,就停止编审,制定新的保甲法,设立族正,倡导孝道。他虽然没有像冯桂芬那样总结出保甲与宗族的经纬关系,但却是这样实践的。他这样做,把政府治理真正深入到民间,把人民置于保甲与祠堂交织的严密罗网中。他这样做,使政权自上而下地支持族权,宗祠又自下而上地维护政权,两者结合,君主统治更稳固了。雍正实现行政机构改革,加强了皇权,加上这些地方组织的强化,增强政府统治力,所以雍正时代,从上到下,统治更加严酷了。

前述张惠言说:“保甲之法,原为保安富户起见”。宗法也是如此,那些赈贫的“义行”,其实行者的目的,也如清人孙璜所说:“一以行惠,一以保家”。雍正的地方组织政策,是为保障富人的利益,他的政权的地主阶级性质以此而愈趋明显。

第三节 更定服色婚丧仪制

人们的衣着、婚嫁、丧葬、节日生活以及民俗娱乐生活中,选择何种方式,如何进行,作出怎样的开销,本来是个人、家庭消费观念和经济能力所决定的,但是在传统社会,更多的是由政府来规范的,而民众往往越出定制,政府又要加以纠正,或修改规则。雍正就是如此。他更改服色婚丧仪式制度的精神,是改变奢侈的风俗,崇尚节俭。

元年(1723年)八月,雍正谕百官:“国家欲安黎庶,莫先于厚风俗;厚风俗,莫要于崇节俭。《周礼》一书,上下有等,财用有度,所以防僭越,禁奢侈也”这里提出安民人、易风俗、崇节俭、防僭越几者间的关系,他认为崇尚节俭,才能使官民各守本分,尊重名器,无有僭越,因而社会安定,黎民乐业,而要做到崇朴素去奢华,在于采取必要的措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他就根据这种认识,倡导移风易俗,维护既定的服色、婚丧法规,并对它的不完善的或不实用的部分加以改定。

在服制方面,元年五月,雍正下令,文武百官要按品级规定戴素珠,穿马褂,用坐褥,放引马。他说大小官员有一定的品级,就有一定的服制,“所以重名器也”,但近来多不按品级,随便用素珠、踢缨(马项悬缨)、导马,都是不应该的僭越,因令八旗大臣、步军统领、都察院严行查核,对违犯者即行指参。接着,福建巡抚黄国材折奏,请将服色违制的人,治以僭妄之罪。雍正说移风易俗,宜渐不宜骤,以从容不迫为好,对违犯的人先徐徐劝导,然后严为定制,以法绳之。他禁止乱用服色,但要有节奏地进行,逐步加严。

同年八月,禁止官民服用有五爪龙图案的纱缎衣物。次年二月,左都御史尹泰疏称:玄狐、黄色、米色、香色久经禁止官民服用,如有违犯,加等治罪,雍正允准。五年(1727年),雍正谕诸王大臣:王公百官朝服顶戴都早有规制,但平时所用服色没有区别,需按官品分别确定下来。经过讨论,规定贵胄百官和士人的暖帽、凉帽制式:亲王、郡王、入八分镇国公用红宝石帽顶;不入八分公、民公、侯伯、镇国、辅国、奉国将军、固伦、和硕、多罗额驸、一品大臣用净明珊瑚顶;二三品大臣用起花珊瑚顶;奉恩将军、固山额驸、四品官员用青宝石顶;五六品官用水晶石顶;七品以下官员及进士、举人、贡生用金顶,生员、监生用银顶。八年(1730年)十月,又因一品以下官员帽顶区分不够细致,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十二月,雍正要求丧葬“务从简朴,毋得僭妄”,命九卿分别为满汉职官和兵民制定婚丧礼仪。次年五月规定官民婚嫁彩礼、鼓乐数目,汉人纳彩成婚,四品以上官员之家,绸缎、首饰以八件为限,食物限10样,五品以下官分别递减,平民之家送绸绢,果盒限四种。举行婚礼这一天,品官用本官执事,限用6个灯,12个吹鼓手,庶民限4个灯、8名鼓乐人。兵民丧葬,前后敛衣五袭,鞍马一具,棺罩用春布,若是秀才、监生则用春绢。二年(1724年),又对出殡作补充规定,因有的地方军民送葬前一天,聚集亲友,设筵演戏,出殡时队列前也演戏,雍正严加禁止。五年(1727年),雍正说用金银殉葬,对死者丝毫没有好处,是极愚昧的行为,应当晓谕劝阻。

婚丧的新规制,雍正把握的是两条原则,一是身份,二是俭约。劝人节俭,雍正不殚其烦,前述告诫旗人俭约外,对商人尤加注意,元年八月,谕各省盐政官员,指责盐商过于靡费:

衣服屋宇,穷极奢华,饮食器具,备求精巧,俳优伎乐,恒舞酣歌,宴会嬉游,殆无虚日,金钱珠贝,视为泥沙。甚至悍仆豪奴,服食起居,同于仕官。越礼犯分,罔知自检,骄奢淫佚,相习成风。

要求对他们严行约束:“使其痛自改悔,庶徇礼安分,不致蹈僭越之愆。”

民间向有春祈秋报,酬神赛会,除了迷信成分以外,也是民人难得的娱乐机会。雍正元年,鸿胪寺卿李凤翥认为迎神演戏,使得男女混杂,耗费多端,要求加以禁止。雍正表示同感,以为集会可以招致匪类,有碍治安,男女混杂,有伤风化,演戏费钱,影响生活,同意禁止。这些活动都与农业收成有关,而且成了积久相沿的习惯。在以农为本的古代社会,对于农民祈求好年成的愿望,丰收的谢神,大多数统治者不予干涉。雍正在禁止几年后,发觉自己做错了。五年(1727年)四月,田文镜奏折中讲他在禁止迎神赛会,雍正就不以为然了,说酬神祭饷是庆祝有秋之意,不要简单的禁绝,只需惩治借端生事的地棍就可以了。六年(1728年)三月,安徽巡抚魏廷珍疏称将违禁演戏的歙县保长处责了80板,雍正说演戏要区别情况,给以不同的对待:

有力之家祀神酬愿,欢庆之会,歌颂太平,在民间有必不容已之情,在国法无一概禁止之理。今但称违例演戏,而未分析其缘由,则是凡属演戏者皆为犯法,国家无此科条也。

其实应该禁绝的是豪势借端敛财,鱼肉农民的弊病,雍正并未在此下力,是不得要领。

在戏禁中,雍正对官员自设戏班,尤为不满。二年(1724年)十二月,他说地方官人私设剧团,用二三十人,一年要开支几千两银子。官员以此为乐,耽误公事,如广西按察使白洵终日以看戏为事,诸务俱皆废弛。所养演员,有的仗势扰害平民,有的送于属员、乡绅处打秋风,因而接交,夤缘生事。于是下令禁止督抚提镇司道府官家中设立戏班。

婚嫁丧葬是人生大事,祈神赛会同社会主体生产的农业收成关系密切,在这些事情的处理上,民间考虑的常常是形式与体面,以及难得的娱乐生活,政府思考的是等级身份、治安和节俭,所作出的规范经常为民间所忽视,敏感的政府就不断地调整它的有关政策,试图将民众的生活纳入预设的轨道,雍正的更定服色婚丧仪制,大讲移风易俗、勤俭节约,表现出他的敏感和强烈干预民众生活的愿望。

第四节 宣讲《圣谕广训》与乡约制度

康熙朝颁布康熙帝的“圣谕十六条”,要求各地宣讲。这十六条是:敦孝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勤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善良,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追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生命。全面系统地宣扬君主社会伦理纲常,是约束民人思想行为的规范,让人们安分守法,保持社会安定。这十六条,是对人民进行教化的纲领性教材,但是只有十六句话,宣讲起来,只能由宣讲人凭其理解进行,他们发挥的正确与否就难说了,能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更难把握;再说十六条发布年久,官员早已奉为例行公事,不再留意,使这种宣讲制度成为具文。雍正发现这种问题,又认为这分上谕极其重要,因为它把对民间的规范都讲到了: “自纲常名教之际,以至于耕桑作息之问,本末精粗,公私巨细”,无所不包。于是在二年(1724年)二月撰著《圣谕广训》,使用较为通俗的文字,洋洋洒洒约万余言,对十六条逐条作出说明,即给出标准性宣传材料,颁布各地,作为宣讲教材。为什么要纂写此书,他在序文中说了两条理由,首先是继承康熙帝遗志,所谓“朕缵承大统,临御兆人,以圣祖之心为心,以圣祖之政为政,夙夜黾勉,率由旧章,惟恐小民遵信奉行久而或怠,用申告诫,以示提撕”。雍正帝在即位初年凡事打出继承先帝的旗号,表示他的厉行孝道,同时也是借助康熙帝的余威,推行其政策。第二个原因是为移风易俗,希望通过宣教,令小民“共勉为谨身节用之庶人,尽除夫浮薄嚣凌之陋习,则“风俗醇厚,室家和平”。

雍正要求《圣谕广训》的宣讲,要在直省民间和八旗中普遍进行,每月初一日与十五日两次,一定要做到家喻户晓。此事在直省由乡约负责,八旗由各级衙门经管。

乡约制度是在雍正七年(1729年)确立和推行的,办法是乡村设立乡约,凡大的村庄设约正一人,值月三四人。约正由地方官于生员中拣选充当,政府酌量发给廪饩,值月由耆老充任。他们备置两种簿册,一种记录民间“善行”,另一种记载“过恶”,以便对人民进行表彰和教诫。就雍正朝讲,乡约主要事务是宣讲《圣谕广训》。雍正始终关注宣讲情况,晚年发现八旗中的宣讲流产了,于死前数日谕令八旗都统,于每月逢三、逢八操练之后,讲解一两条。

地方上的宣讲日,在州县,地方官和绅衿集会于文庙明伦堂,主讲者在鼓声中登上讲坛,宣读《圣谕广训》条文。在农村,由值月宣读,约正用通俗的语言解说,以使听众知晓,若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问。讲解完毕,进行善恶二册的登记。在省城,仪式非常隆重,届期,先在公堂设置香案,文武官员齐集,穿着蟒衣行三跪九叩礼,礼毕赴宣讲所,先由司礼生宣布讲解会议开始,宣讲人到香案前跪拜毕捧上谕登讲台,由司教老人跪着宣读,司礼生再宣布开讲,宣讲人始行解说。在整个过程中,军民都站立严肃谛听。由这种繁琐的仪礼,可知对宣讲的高度重视。有的地方官考虑到宣讲时有过恶的人不出席,无法教育,建议在乡约公所前面竖立木榜,上写“奸盗诈伪,干名犯义,有伤风俗,现经犯法治罪”的人,以便邻里宗党监督他,教育他,等到一年后改正了,再将名字从榜上去掉。雍正说横暴不法的人,乡约一定不敢公布他们的名字,而有小的过失的懦弱乡民倒可能上榜,因而此举或许会有名无实。可是他又认为这是有益无损的事情,可以试行,只是努力办好,不要弄成民间的笑话。

《圣谕广训》不过万言,逐条宣讲,有16次就可以了,每月两次,用时也就是8个月,而雍正要求成年累月地进行,势必重复讲解,令人生厌。所以雍正帝督责虽严,听众和宣讲人都把它视为具文,使宣讲流于形式。

雍正七年(1729年)曾静案基本结束,形成文件《大义觉迷录》,雍正下令将曾静、张熙师徒押赴各地,宣讲《大义觉迷录》,也是通过地方官和乡约组织进行,有的同《圣谕广训》的宣讲结合开展。

《圣谕广训》内容的广泛性和开始宣传的重大声势,使它产生社会影响,此后的一些政策的实施,诸如保甲法,民间的建设义庄,民间的笃实风俗,都被说成是《圣谕广训》宣讲的结果。

第五节 倡建善堂与“乐善好施”的议叙

政府兴办善堂,自宋代以来时有出现,民间办理为政府所鼓励。无论官办,抑或民办,均属不易,而维持更难,所以各地的善堂总是办办停停,难以为继,不过总的趋向是与时俱增,这种事业是在发展之中。雍正时政府开办善堂,鼓励民间参与,给予优厚的奖励,特别是旌表拾金不昧,希望酿造优良的民风。

二年(1724年),雍正号召各地兴办普济堂和育婴堂。他在北京彰义门外建普济堂,收养鳏寡孤独无依靠的老人,无以为生的病人,由国库拨款作每年的经费,每月派大臣去稽察。北京广渠门内原有育婴堂,雍正把它扩充,交给顺天府尹经管,政府拨钱外,京中贵族、官僚、士人和有钱人加以资助,收养弃婴。雍正说:孔子讲大道之行也,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这些善堂的建立,就是实现孔子讲的大道。他希望京城作出榜样,四方都来学习,做到“老安少怀,风俗益臻醇茂”。在雍正带动下,一些地方官、士绅、大商人纷纷效尤,建设各种善堂。江苏扬州贡生耿兆组捐田300亩,另每年捐银2000两,建瓜洲普济堂。河南确山县令与绅商共建普济堂,官拨公田,绅商买田捐助,收入给贫民作衣粮。江西新城知县邵鸿元与监生邓其铨建成普济堂。山东淄川知县和绅士买地、捐田,也设置了普济堂。江苏苏州府创建锡类堂,为无力安葬的死者收尸。松江府南汇县绅士朱日成等兴办育婴堂。江西南昌原有育婴堂,但有名无实,没有普济堂,两江总督赵弘恩动用公项建房置产,交由董事经理。此外绅衿商人和一般田主还捐献银钱田产,修缮或兴建文庙、城垣、书院、义学、考棚、道路、桥梁、义仓、宗族义田。雍正为鼓励臣民的“乐善好施”,制定旌奖办法,凡捐助多的,由疆吏题请议叙;少的,给匾额,登记档册,免去差徭。这是把“乐善好施”的捐助与捐官的捐纳同样对待,比照捐纳议叙例给捐助者议叙,即有职衔而没有实缺的官员可以即用,有职衔的可以即升,无职的贡生、监生准给衔选用。江南有个革职通判倪兆鹏作了捐助,便准复还职衔,给予原品顶戴。捐助议叙,前无此例,所以李绂议及此事,把它同前代作对比,说“授以秩官,视有明之所以劝之者尤厚”。

“乐善好施”,是官僚、田主、大商人把钱财拿出一小部分,解决极少数人的生存问题,缓和贫富对立、人民与政府对立的关系,它帮助政府赈济贫乏,政府给予叙用的报答。就政府讲,是用富人的钱财稳定它的统治,而以议叙作为与富人的交换条件。从议叙讲,捐助与捐纳有相同之处,捐助议叙也具有卖官的性质。后来雍正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这一点。十三年(1735年)春天,山西巡抚石麟奏报曲阳、汾阳两县绅衿愿捐银两,存贮公所,以备周济乡里贫民之用。原来“好善乐施”都是因事而捐,而这却是无事备用,分明是为议叙而来,所以雍正说“此乃另开捐纳之条也”。乾隆初,监察御史郭石渠更进而指责捐助议叙本身了,他说:素封之家,“趋捐助以博功名,假好善之虚声,启夤缘之捷径,因之贿嘱官吏以虚作实,以少报多,受爵公朝,拜恩私室,种种弊端,皆从此起”。几乎予以全盘否定。

捐助应是自愿的,然因雍正提倡,视作移风易俗的一种标志,疆吏为博取化民成俗、风气丕变的美誉,授意下属捐助;州县官为显示勤于职守,根据属民的财产状况,定出认捐数目,强迫交纳。实行起来,与捐助原则也不合。

雍正对这个问题,表现也不一致。赵弘恩折奏在江西、江苏料理慈善事业,雍正批写道:“育婴、普济固属应行善举,然亦不过妇女慈仁之类,非急务也”。他公开发的上谕,与这密折朱批大不相同,朱批是绝密的私房话,他把善堂事业放在政治中的次要地位,不过多少还是做了些善事。与表彰建设善堂性质相当的,是雍正的旌奖拾金不昧。一时间闹得沸扬扬,成了社会“靓点”。

五年(1727年),上驷院奏称,䥷草夫满人六十一送钱粮的回程,发现车内有别人遗落的元宝一个,呈报主官。雍正说:一个卑微的夫役能献出拾物,深属可嘉,就将那个元宝赏给他,并命把这件事在八旗里宣传。这是雍正朝报告拾金不昧的先河。次年六月,田文镜折奏:河南孟津县农民翟世有在地里拾得商人秦泰170两银子,交给原主,秦泰要分给他一半,坚辞不受,他的妻子徐氏支持他这样做。田文镜遂给他赏银五十两,送“士女淳良”匾额,又在县里给他立碑,教育民人,向他学习。雍正命给翟世有七品顶戴,另赏银一百两,以表彰他的善行。雍正还就六十一和翟世有的事,要官绅士民广为效法,说那些贪赃纳贿,出入公门,网利营私,不守官箴,不端士品的人,怎不惭愧呢!一个月后,田文镜又报商丘贫民陈怀金拾银24两8钱,交还失主,坚不受谢,与翟世有的事迹相仿,“仰见圣教流行之速”。雍正说:“朕训诲臣民,惟以正人心厚风俗为首务,期以薄海内外去浇漓之习,敦仁让之风。”翟、陈事出,“可见民心淳朴性善,皆同率教”,“实风俗转移之机会”,希望今后“人人各怀乐善之心”。遂给陈怀金九品顶戴,赏银50两。自此之后,各省相继效尤,纷纷呈报路不拾遗的事情。同年,直隶总督何世璂先后奏报平山县民郭见忠、景州民李世齐拾金不昧,雍正命各赏八品顶戴、银50两。此后,疆吏再报不拾遗金的人,就是各行各业,各种类型的了。川陕总督岳钟琪报告绿营兵丁刘子奋在张掖拾银交给原主。鄂尔泰报称云南兵丁李应芳、金贵拾金不昧。雍正说这些事出在边疆,更为可嘉,除赏给银两外,给予把总衔,遇缺拨补。直隶巡察御史鄂昌奏报文安县织席民妇卢梁氏拾金不受谢,雍正命赏米、布和匾额。磁州佃农杨进朝拾银40两,送交地主,转给失主,也按例给赏。贵州巡抚张广泗奏报古州土通事杨士奇、麦董寨仲家人阿罗拾金交还原主,雍正因为这事出在新近改土归流的地方,非常高兴。又有湖南凤凰营汉人妇女张林氏,迷路走入苗民村寨苗龙有家,苗龙有报官,将人送回。雍正说:“苗民有此善举,足征苗俗之奉公向化,应加格外之恩,以示嘉奖。”在台湾,有高山族母女二人,拾得银钱衣物,报官还给原主,雍正以“廉让之义举见之番黎妇女,更属可嘉”,赏银三十两,以示奖励。

路不拾遗,表明民风淳美,世道清明,自古以来作为盛世的标志。它偶或见于史书记载,那也是像贞观之治的时代,希世罕有。雍正旌表拾金不昧,含有双重意义,一是用以教育民人,以便政府的治理。他要人讲礼义,兴仁让,端正心术,作出事来就符合礼法。人人如此,社会风俗就淳正了,压倒了邪气,坏事就少了,或不出了,这样人民就易于治理,他说:“天下之治平,在乎端风俗,而风俗之整理,在乎正人心”,他用倡导路不拾遗作为正人心的一种手段。二是宣传他的统治已趋向盛世。按照他的说明,拾金不昧发生在社会下层,军民男女,内地边疆,满、汉、苗、高山、仲家各民族,在在皆有,似乎形成了社会风尚,仿佛雍正时代已经成为太平治世。田文镜就翟世有的事歌颂雍正,“圣治淳熙,化及愚夫愚妇”,雍正则说那是“风俗休美之明征,国家实在之祥瑞”。这种人心向化,风俗休美,只有仁育万民的政治才能做到,因此,雍正虽未把拾金不昧诸事说成是尧舜之世的再现,但已俨然以盛世自居了。人民之间互助,以及拾金不昧,是广大人民的美德,本来就在民间存在着,雍正大肆渲染,并予官职、物质和精神的鼓励,其规模之大,前所未有,这就使此类事超出了当时民众自觉的美德范围,用名利引诱人交还拾金,从而把它纳入儒家伦理轨道,加之雍正借它宣扬自己的政治,所以这种旌表,成为雍正教化民众的一种手段,而不是“风俗休美”的表现。

以重赏诱人不取遗金,不可避免出现作弊现象,有人弄虚作假,谎作拾金不昧,领取奖赏。官员为表示他化导有方,劝奖有功,也以制造拾金不昧猎取名声,为升迁铺平道路。乾隆继位,有鉴于此,予以禁遏。他规定:若真有拾金不昧,州县官可以酌量奖励,不许申报上司,督抚大吏亦不得以此陈奏。由此可见,雍正朝的道不拾遗,多系雍正君臣的宣教。说白了,是个别的民人拾金不昧,被朝廷发现了,借机拿他造势,官吏凑趣,弄得煞是热闹,最终是愚弄民众的把戏,但在雍正不会收扬,要由新君乾隆来了结。

第六节 除豁贱民

清朝社会有许多种前朝遗留下来的贱民,如乐户、世仆、伴当、堕民、旦户、丐户等,他们没有任何政治权利,从事卑贱的职业,为良人所不齿,地位在一般佃农之下。

雍正元年三月,监察御史年熙上书请除豁山西、陕西乐户的贱籍。山陕乐户的祖先,是明朝永乐帝夺天下时,坚决拥护建文帝的官员,永乐成功后,除加害这些政敌本人,还将他们的妻女罚入教坊司,充当官妓,世代相传,久习贱业。他们想脱离卑贱处境,因身陷乐籍,政府不准,地方上的绅衿恶霸以他们为蹂躏的对象,也不容他们跳出火坑。年熙奏疏说他们是忠义之士的后代,沉沦至此,无由自新,请求雍正开豁他们的贱籍,准许他们改业从良。年熙是年羹尧的长子,就是雍正赐给隆科多为子的“得住”,这时他的生父在川陕总督任上,山西也是年羹尧势力所及之处。年熙的建议很可能跟他生父商讨过,他又同雍正关系密切,也可能事先了解雍正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他的条议上呈之后,雍正说很好,令礼部议行。王大臣们秉从旨意,说“压良为贱,前朝弊政。我国家化民成俗,以礼义廉耻为先,似此有伤风化之事,亟宜革除”。雍正就批准山陕乐户改业从良,同时命各省检查,若有类似贱民一律准许出贱为良。于是其他省区的贱民也得开豁。削除乐籍,是一项仁政,后来年羹尧出事,署理山西巡抚伊都立参劾他,说他将皇上乾纲独断的乐户出籍的事攘为己功,且向泽州乐户窦经荣索取谢银10万两。雍正命年羹尧回奏,年辩白说:改乐户为良,是“圣主首端风化”,没敢掠夺为己功。此一番辩驳,实可表明乐户除籍之议发端于年羹尧,裁决于雍正。

山陕乐户削籍的同时,雍正命除豁京中教坊司乐户。清初定制,凡宫悬太乐,均由教坊司演奏,雍正命乐户从良,另选精通音乐的良人,充当教坊司乐工,从事演奏。这使教坊司的乐人改变了属籍,成为良人的职业了。七年(1729年),雍正又把教坊司改为和声署,由内务府管理,官员由内务府、太常寺、鸿胪寺官兼摄。教坊司乐工改用良人后,由于人们的习惯观念,认为它名实不一,改名和声署,是良人充役的良人机构,名实相副,这一改,进一步巩固乐户除籍的成果。

元年七月,两浙巡盐御史噶尔泰因乐户的削籍,上奏折请求除豁浙江绍兴府惰民丐籍。他的折子概述了惰民的基本情况:

所谓惰民者,细问土人,并查绍兴志书,相传为宋罪俘之遗,故摈之,而名以“惰民”。其内外率习污贱无赖,四民中居业不得占,四民中所籍不得籍,即四民中所常服彼亦不得服,特别以辱之者也。……男子只许捕蛙、卖饧、逐鬼为业,妇则习媒,或伴良家新娶嫁,为人髻冠梳发,或穿珠花,群走市巷,兼就所私,丑秽不堪,辱贱已极,实于乐籍无二。间有流入他方者,人皆贱之。

据讲惰民的来源是宋代罪人的遗胤,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惰民籍属丐户,不得列于士农工商四民的名籍,是为贱籍,不许改变。他们的职业,是士农工商所不屑于干的,男子作小手艺和小买卖,塑造土牛,木偶,拗竹灯檠,编机扣,捕蛙、龟,卖饧、饼,或者当吹鼓手,演戏,抬轿子,女子保媒,当伴娘,充栉工,卖珠,做收生婆。他们从事的是服务性的、被当时人贱视的行业。政府不许惰民读书应举,不能做官,不得充当吏员、里长,不准与良人通婚,也不得与良人平等相处。政府为侮辱他们,在居住地区、房屋式样、穿着、打扮、行路乘车等方面,都作了规定。所以惰民同乐户一样,没有任何政治权力,没有人格,没有尊严,是被侮辱被损害的最受压迫的人群。

噶尔泰认为应给惰民自新之路,请求照山陕乐籍例开豁,雍正命礼部议奏。礼部认为捕龟、卖饼、穿珠、作媒是贫民糊口职业,若除其籍,就是不许他们再干这些事,他们反倒无法为生了,不同意削籍。雍正说除籍“亦系好事”,礼部不要反对了。于是令惰民放弃原来职业,别习新业,脱离丐籍,转为民户,按照良民纳税服役。

五年(1727年),雍正亲自提出安徽宁国府“世仆”、徽州府“伴当”的开豁为良问题。他说:

近闻江南省中,徽州府则有伴当,宁国府则有世仆,本地呼为细民。其籍业下贱,几与乐户、惰民相同。又其甚者,譬如二姓,丁户村庄相等,而此姓乃系彼姓伴当、世仆,彼姓凡有婚丧之事,此姓即往执役,有如奴隶,稍有不合,人人皆得加以箠楚。迨讯其仆役起自何时,则皆茫然无考,非实有上下之分,不过相沿恶习耳。此朕得诸传闻者,若果有此等之人,应予开豁为良,俾得奋兴向上,免至污贱终身,且及于后裔。

遂令安徽巡抚魏廷珍查核,提出处理意见。魏廷珍议请区别对待:绅衿之家典买奴仆,有文契可考,未经赎身者,本身及其子孙俱应听从伊主使役;即已赎身,其本身及在主家所生子孙仍应有主仆名分;奴仆在赎身后所生子孙,与原主没有也不应再有主仆名分,应准许豁免为良;年代久远,没有文契,也不受主家豢养的,一概不许以伴当、世仆对待。雍正认为他所议允当,批准执行。世仆、伴当所受压迫,雍正讲的以外,同惰民一样,习鼓吹、抬轿,不与大姓联姻,不得报考,不与大姓平等相称、同坐共食。雍正的除豁,使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免遭主姓凌辱,得为编户齐民。然在实行中,对年代久远、文契无存的贱民,如何区别豢养与不豢养,不好把握,纷争不已。

广东沿江沿海有一种旦民,早在宋元时期,就采集真珠,向政府纳贡,还被称为“乌旦户”,明代又称“龙户”,清初称为“獭家”,在广州河泊所下辖的,每年按户按船交纳鱼课,少数人已略通文字,上岸居住。雍正于二年(1724年)亲书朱谕,命将旦民编立埠次,加以约束。七年(1729年),向广东督抚发出上谕:

旦户即苗蛮之类,以船为家,以捕鱼为业。通省河路,俱有旦船,生齿繁多,不可数计。粤民视旦户为卑贱之流,不容登岸居住,旦户亦不敢与平民抗衡,畏威隐忍,跼蹐舟中,终身不获安居之乐,深可悯恻。旦户本属良民,无可轻贱摈弃之处,且彼输纳鱼课,与齐民一体,安得因地方积习,强为区别,而使之飘荡靡宁乎!

他承认旦户被抑为贱民的不合理,应以他们交纳鱼课为基本事实,把他们当作平民百姓。因此指示广东督抚:

凡无力之旦户,听其在船自便,不必强令登岸。如有力能建造房屋及搭棚栖身者,准其在于近水村庄居住,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以便稽查,势豪土棍不得借端欺凌驱逐。并令有司劝谕旦户,开垦荒地,播种力田,共为务本之人。

这个上谕为旦户开辟了自新之路。

江南苏州府常熟、昭文二县有一种丐户,籍属、社会地位与浙江的惰民完全一样。八年(1730年),江苏巡抚尹继善以他们业已“化行俗美,深知愧耻,欲涤前污”,请照乐户、惰民事例,除其丐籍,列入编户。雍正答应了他的请求。

雍正在短短的几年中,宣布削除乐户等贱民名籍,试图解决数百年来存在的问题。促使他这样做的原因是:

第一,把它作为厘革前朝弊政的一项内容。雍正以清除前代积弊为政治纲领,数百年来压抑贱民的传统政策是一种弊端。雍正君臣认为永乐“压良为贱”产生的山陕乐户,是“前朝弊政”,故“亟宜革除”。在宋朝有罪的惰民,到清朝并没有罪,再加继承,于理不顺,应当“特沛恩纶”,给予开豁。因此,开豁贱民,同摊丁入粮,耗羡归公,改土归流等项政事一样,是改革政治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获取政治资本的手段。据记载,乐户除籍“令下之日,人皆流涕”。伊都立又说年羹尧攘夺这份功绩,说明除豁贱民是功德之事,统治者都想占有它。噶尔泰请求削除惰民丐籍,说此举“使尧天舜日之中,无一物不被其泽,岂独浙省惰民生者结环,死者衔草,即千万世之后,共戴皇恩于无既矣”。可见释放贱民作为一种仁政,可以提高皇帝的威望。在雍正初年,统治尚不稳固,特别需要民众的支持,这也是雍正忙于处理贱民问题的原因。

第三,移风易俗,维护社会秩序和伦理。在历代统治者中,对待贱民的态度,历来有两种,一是坚持等级制度,残暴地奴役贱民,一是主张部分地释免贱民。如明初人解缙说:“夫罪人不孥,罚弗及嗣。……律以人伦为重,而有给配妇女之条,听之于不义,则又何取夫节义哉?此风化之所由也”。从维护传统伦常出发,反对降罪人于乐户。雍正君臣与这类人的思想相一致,朝臣说:“我国家化民成俗,以礼义廉耻为先”,贱民“有伤风化”,理应清除。雍正自己则说:“朕以移风易俗为心,凡习俗相沿,不能振拔者,咸与以自新之路。”令贱民改业从良,就是“励廉耻,而广风化也”。表明他们的动机是维护统治阶级自定的封建道德,同其内部自我破坏其道德准则的人作斗争。

第四,压抑绅权与消弭贱民反抗的一个措施。雍正执行打击不法绅衿的政策,贱民主要受绅衿控制,为他们服务,贱民要脱籍,触犯绅衿的利益,他们不乐意,所以雍正除豁贱民的法令中,包含禁止绅衿土棍阻拦贱民出籍的条文。释放贱民,也是同不法绅衿的斗争。

贱民所受的欺凌,迫使他们产生不满情绪,时或爆发反抗斗争。徽州府祁门县的贱民的政治态度,在康熙间发生了较大变化,在这以前默默忍受非人的虐待,这时起奋发反抗,所谓“越分跳梁者比比,是为厉阶”。他们的斗争已经被统治者视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宁国府泾县的“附丁”,即是雍正所说的一姓奴役一姓关系中的世仆,于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要求开户独立,争取摆脱主姓的控制。因为斗争的激烈,得到清朝政府的允许。雍正六年(1728年)开豁令下达之后,执行中受到绅衿阻挠,十二年(1734年),世仆葛遇等十人到北京鸣冤告状,请求立户,终于实现了心愿。官定的浙江惰民服制,逐渐遭到他们的抵制,还在明朝中叶就不太遵守了。常熟有一部分丐户以制绳为业,康熙二十七年,该地造船,勒派丐户交绳索,丐户陆三、周文等向江苏巡抚上告,反对额外差派,经苏州知府查明,是常熟县奸徒搞的鬼,于是在该县立碑,禁止再差派丐户供应绳索,如有违犯,“即严拿究解,官以失察指参,役以蔑功令处死”。这里的丐户通过斗争解除了不合理的差役。

贱民的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迫使统治者考虑改变对他们的统治办法,雍正又要压抑绅权,就把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开豁贱籍,既可消弭贱民的对抗情绪,又是取消不法绅衿特权的一个方法。

贱民除籍令下之后,少数贱民改业从良,摆脱了屈辱的地位,多数贱民依然故旧。苏州的丐户还要应承迎春扮演的差役,宁波府没有得到削籍的很多,矛盾严重,终于在光绪三十年(1904年)发生第二次除豁事件。安徽贱民与绅衿的斗争一直拖到清朝末年,绅衿顽固地制驭世仆,不容改业。如祁门县有周姓为李姓世仆,嘉庆十四年(1809年)按雍正例开豁为良,但周姓恐李姓不依,照旧服役。道光元年(1821年),李姓的李应芳强迫周觉春充当吹鼓手,以致闹出人命案子。

清朝政府对从良的贱民非常苛刻,如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定例,规定出籍贱民的应试资格,要从报官改业的人起,“下逮四世,本族亲枝皆清白者方准报捐应试,若仅一二世及亲伯叔姑姊尚习猥业者,一概不许滥厕士类”。这都影响贱民的真正脱离被奴役地位。所以雍正的一纸命令和某些努力,并没有真能拯救贱民,而他们的最终脱离苦海,也不是靠某个人的恩赐所能达到的。

这是因为贱民的解放,不是某个人的意志所能决定的事情,它取决于社会状况。贱民改业从良,要求社会给他们提供新的就业机会,可是雍正时代并没有准备这个条件。在讨论噶尔泰的建议时,礼部就指出惰民的就业问题不能解决,是考虑实际问题的。事情也正是这样,在大多数贱民没有新的谋生之道以前,不可能做到削籍从良。

尽管如此,雍正的开豁令仍具有一定意义。它为贱民脱离贱籍解除了法律禁令,是贱民解放的开始。具体一点说,削籍令是政府宣布取消对贱民的特殊控制法,是使贱民有了离开贱籍的可能。贱民只要依照政府的条件申请改业从良,就可以按照齐民的方式进行生活,一定时期之后可以应试出仕,如果同平民发生纠纷,可以以良人的身份出现在官廷上,可以不会像过去那样因是贱民而遭受不应有的歧视和打击。所有这些,起码在道理上讲是能够达到的了。贱民的除籍,使他们数百年的积郁有所伸舒,生活欲望有所增强,奴才性有所消减,从而使他们受到极大压抑的创造力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放。所以削除贱籍,是对这一部分人的生产力的某种解放。再者,雍正实行摊丁入粮制度后,人民的宗法性隶属关系有所削弱,贱民的除籍,与这一历史趋势相一致。它们共同地反映变革生产关系的要求,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丐户、乐户、旦户、世仆、伴当等贱民是历史遗留问题,持续几百年了。有没有人像雍正一样来触动它们呢?明朝人沈德符曾不解地说:“何以自宋迄今六百余年”,惰民“不蒙宽宥”?其实对贱民也有人做过一点事情,如明英宗释放教坊司乐工3800余人为民。明景帝时议准,凡原为民人而落入乐户的,准许改回去,原为乐户而愿从良的,也允许申请改业,与民一体当差。康熙年间裁革扬州乐户。这些君主只在乐户范围内,释放一部分人,小手小脚,而雍正则大刀阔斧,不仅削去山陕乐籍,取消教坊司,削除全部乐户,又豁除丐户等其他贱籍,所以清人俞正燮研究乐户、丐户史指出:“本朝尽除其籍,而天地为之廓清矣”。“廓清”为谀词过誉,下令除籍则是事实。在上述帝王的行事中,不难看出,雍正很有政治气魄,敢于革除旧弊,使政治趋于修明。

第七节 残暴镇压民众运动

雍正推行保甲、宗法、礼法等制度,宣传纲常名教,没有也不可能窒息民人的反抗思想,没有也不可能绝对控制民人的行动。雍正年间,农民、工匠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抗争;雍正敌视民众运动,一概残酷镇压。

一、社会下层的各种反抗斗争

康熙六十年(1721年),台湾朱一贵的起义虽然当年就失败了,余众却在大陆继续活动。福建上杭人温上贵在台湾被朱一贵封为元帅,即返回家乡组织群众,朱一贵牺牲后,他转移到江西万载,联系棚民,准备攻打县城,雍正年被知县施昭庭侦破,就与前来镇压的清兵格斗,300余人英勇就义,温上贵被俘遇害,雍正命给施昭庭议叙。温上贵的同伴裘永锡等逃亡,清政府严行缉捕。又在万载、瑞州一带添设同知、游击,加强对该地区的控治。温上贵的族弟温廷瑞继续进行反抗活动,任命沈子荣为大将军,温淘滨、温庭奉为军师。他们夜聚晓散,操练武艺,打造兵器。十一年(1733年)九月,赵弘恩署理两江总督,重申对温案的通缉令,次年二月,被温廷瑞委任为千总的温坤生向清朝政府自首,温廷瑞等遂遭逮捕。雍正得到报告,说“蔓草不除,逢时勃发”,忧虑于温上贵党众活动的长久性,要求赵弘恩继续“严饬搜缉,务尽根荄,毋使一匪漏网。

湖南沅州人谢録正于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开始组织反抗队伍,占据山谷,雍正四年(1726年),清军一千多人前来镇压,谢録正等奋起抵抗,失败后,谢逃亡。雍正指责湖广提督赵坤等“因循疏忽,纵盗养奸”。不久谢録正被捕,惨遭凌迟,妻子没为奴隶,同伙陈彬臣等被杀,张如茂等被充发到三姓地方为奴。温上贵和谢録正分别组织了一部分群众,准备武装起事,正在发展中,就被雍正政府镇压,但从他们与清军对阵情况看,已构成武装暴动性质。

江西兴国县佃农于康熙间组织会馆,反对地主撤佃转佃,于五十二年(1713年)取得一定成功。会馆保持下来,每到分租季节,就以收成只有七八成,不许地主按原额取租,地主若不应承,就率众捣毁他家房屋,收回已取的地租。雍正初年也是这种情况。佃农林其昌反对田主、举人曾霖的退佃,曾霖告官,林其昌邀集同伙,乘曾霖出门之机,在路途中将他痛打。江西巡抚迈柱获知后,严酷镇压,拆毁会馆,解散佃农组织,地主分子因而庆幸“顽梗无自逞也”。江苏崇明县地主对佃农的剥削花样繁多,每年收夏、秋两季地租,还要轿钱、折饭、家人杂费等附加地租。八年(1730年)五月,地主催收麦租,迫使佃户反抗,拒不交纳,商人罢市支持。夏君钦等撰写传单,贴于街市,揭露大地主施大受与崇明镇总兵施廷专联宗,餽送金帛美女,倚势勒逼佃户交租。浙江总督兼管江苏盗案的李卫认为这是佃户图赖正租,聚众妄行,恶风断不可长,一定要捉拿为首之人,严行惩治。雍正说:“崇明边海要地,刁风尤当禁遏。”支持李卫的行动,同时把施廷专调离崇明,免得他同不法豪绅相勾结,使事态扩大。佃农和地主的对立,是构成地主土地所有制社会基本矛盾的要素,兴国、崇明佃农反对撤佃和抗租,反映了佃农要求耕地和反对地租剥削的愿望。

约在雍正元年(1723年)冬天,山西万泉县农民几千人,冲破关闭的城门,进入县城,焚烧衙署,抗议知县瞿某的横征暴敛,瞿某及其幕客、家奴跳墙逃跑,巡抚诺岷一面参劾瞿某,一面令平阳知府董绅擒拿群众首领。董绅调绿营兵和民壮200人去农村拘捕,愤怒的民众拿起弓刀,操起火器,把官兵几乎全部杀死。董绅亲自前来,发誓不伤害群众,只要他们交出3个人来,给官府一个面子,就可以完结,对交出的人,董绅写了文书,保证不加杀害。这样才把事情了结。四年(1726年),福建安溪农民反对追征屯地欠银,举行罢市,浙闽总督高其倬逮捕为首的群众,严刑打死,雍正支持他,说“应如是惩治,以警刁顽”。约在六年(1728年),安徽唐缮等抗粮,发动罢市,打闹公堂。抗粮,把矛头直接指向清朝政府的赋役税收。

四年(1726年)五月,广东米贵,民众抢米厂,到衙门说理,打伤前来阻拦的军官和士兵,参加的人中还有驻防士兵。雍正认为事态严重,派兵部左侍郎塞楞额驰驿赴广州,会同署理广州将军阿克敦、巡抚杨文乾审究。五年春天,湖北农民因去年水灾,春荒无食,结伙找富户强借粮食。雍正要求署理湖广总督福敏“竭力惩治,以振其颓风”。

苏州的踹匠,是碾布作坊手工工人,多是来自江苏南北和安徽的失业农民,人数众多,雍正时期达到两万余人。他们工价低廉,还受作坊包头的盘剥和压迫,并受清朝政府的严密控制。他们入坊要有保人,被政府编入保甲,白天做工,夜间被关闭在作坊,驻防兵丁昼夜不停地在附近巡察。踹匠若投河、自刎、自缢由保人及亲属领回尸体,不得告官。踹匠不堪坊主与政府的压迫,又无家口拖累,不断进行斗争,所谓“凡遇盗案发觉,常有踹匠在内”。康熙九年(1670年),踹匠窦桂甫因米价上涨,发动停踹,要求增加工钱,勒令破坏罢工的店主程美请戏赔礼。三十二年(1693年),踹匠罗贵领导“齐行增价”斗争,撕毁清政府的镇压告示。雍正中他们继续抗争,元年(1723年),踹匠栾晋公、徐乐也聚众,预备于五月五日夺取仓库,若遇官兵即行战斗,失败就逃亡海上,正在筹备中,被包头吴景范获知告官,35人被逮捕,雍正政府残酷地屠杀13人,栾晋公、徐乐也逃亡,清朝政府多年搜捕,均告失败。七年(1729年),栾晋公的侄儿栾尔集与段秀清等人拜把结盟,遭到巡营把总的迫害。同时,松江府嘉定县踹匠王朝也在进行反抗活动,此事在八章三节业已提到,这里不赘。

苏州丝织业发达,机工很多,他们同踹匠一样进行反对作坊主机户和清朝政府的斗争,联合伙友停工,要求增加工钱,作坊主请求地方政府干涉。雍正十二年(1734年),苏州府长洲县发生“禁机匠聚众叫歇勒加阻工一案”,地方政府竖立“永禁机匠叫歇碑”,迫使机工停止反抗。兼管江苏盗案事务李卫、署两江总督史贻直、江苏巡抚尹继善为了有效地控治踹匠、机工以及其他各界人民,加强对苏州、松江的管理,联名向雍正建议:设立专事“弹压”的官员,适当改变地方驻军的规制,严格实行关汛的巡逻,进一步规划稽察治安的方法。雍正认为条议很好,同意实行。

六年(1728年),户部宝泉局铸钱工匠潘士花等人集合抗议官员剋扣工食钱,雍正说:若匠役曾为工食事禀过监督,责在监督;“若不曾禀明,辄敢聚众喧嚷,则刁风断不可长,应将匠役人等严加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