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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小故事》房契该写谁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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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契该写谁的名字

1、蔡某与丈夫严某结婚5年了,一直在父母家挤着住,居住空间狭窄。

2、年初夫妻俩凑齐了首付款,决定分期购买一套两室一厅的新房。夫妻俩高兴得好几天都睡不着觉。

3、可没几天,他们就为房契上该写谁的名字吵起来。丈夫严某认为自己是一家之主,房契上写自己的名字就够了。

4、蔡某却害怕将来万一夫妻感情不和,房契上只写丈夫的名字,是否会影响到自己的利益呢?

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中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2)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不管房契上写的是夫妻一方的姓名还是双方的姓名,如果没有夫妻财产特别约定的话,不影响该房产的夫妻共有性质。房契是房屋产权的证明,只要是在夫妻关系解除之前,哪怕是以一方收入购买,都不影响该房屋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享有共有利益。

在本案中,既然是用夫妻共同的钱购买房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妻子有权要求将姓名列入购房合同中,从而为将来房契上产权人列名提供依据。而且,夫妻二人共同写入购房合同及将来的房契产权人一栏中,夫妻任何一方企图背着另一方擅自在房屋上设定抵押等,或者擅自将房屋转让他人,都是侵犯对方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仅有一方列名,若个别环节管理不严或者没有依法办事,列名一方欲擅自实施损害另一方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往往难以及时发现。所以房契上夫妻双方共同列名较为可取。 ■

(文:王念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