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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天中华史:从春秋到战国》第五章 商鞅变法 为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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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是被车裂的。

车裂即通常所谓五马分尸。行刑之法,是用绳子捆住受刑者的头和四肢,另一头系在马身上,然后同时鞭策五匹马,分裂人犯的身体。 商鞅所受,就是这种酷刑,而且是当众执行,分明有杀一儆百的意思。[13]

商鞅为什么会落得如此下场?

因为得罪了孝公的太子、后来的惠王。之前,商鞅为了推进新法,并维护法律尊严,惩罚了太子的两位师傅,公子贾脸上刺字,公子虔被割了鼻子。所以,孝公去世,太子即位,公子虔马上就一状告到了惠王那里,举报商鞅谋反。秦惠王原本就对商鞅恨之入骨,当然一告就准。于是下令通缉,全国搜捕,捉拿归案,处以极刑,同时灭族。

这是商鞅被害的直接原因。

根本原因呢?

儒家说是作法自毙。因为按照“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老规矩,商鞅原本可以免死,顶多赐他自尽,不至于死得这么惨。可惜,此人却偏偏不行王道行霸道,不行礼治行法治。那就请你以身试法。

是这样吗?

否。

没错,商鞅确实死于法治,也确实是作法自毙。比如举报别人,就是他鼓励的。好嘛!老百姓知情不报要腰斩,积极告发则视为奋勇杀敌,那么,有人听说你要谋反,该不该举报?呵呵,你不是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或许有人会问:举报商鞅谋反,有证据吗?没有。他们的原话,叫“商君欲反”。什么叫“欲反”?想造反。哪里想?心里想。心里想,能证明吗?不能。需要证据吗?不要。因此,说白了就是莫须有,诬告。

或许又会有人问:诬告也能成立吗?能。因为商鞅在鼓励邻里之间相互告发的时候,就没说要有证据,更没规定诬告者要负法律责任。总之,奖励举报的政策是有的,制裁诬告的法律则是没有的。不难猜测,在商鞅的治下,被人诬告和屈打成招的,一定不会绝无仅有。

只不过,现在轮到他自己。

实际上商鞅被诬告后,也清楚自己浑身是嘴说不清,只好逃亡。但他跑到秦国边境,却住不进旅店。店老板说,商君有规定,所有的客人住店,都要出示路条、护照或者身份证。如果没有,就不能收留。如果违法收留,而客人碰巧又是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那么,这人将来判什么罪、受什么罚,旅店老板也判什么罪、受什么罚,这就叫“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简称“连坐”。店老板并不知道来人就是商鞅,商鞅自然也不敢出示什么证件,于是便长叹一声说:真没想到,我变法立法的弊病竟到了这个份上![14]

走投无路的商鞅只好当真造反。他先是逃往魏国,却被魏人送回秦境;又逃往商邑,却被惠王派兵剿灭。作为反贼,他被秦军杀死在基地,又被拉回国当众车裂。

这一下,商鞅的叛国罪坐实了。

其实,商鞅原本还有另一条出路,那就是在开庭审判时为自己辩护。当然这很难。面对“欲反”的罪名,要想自证清白,几乎没有可能。

然而就连这最后一线希望,都不存在。因为秦国的法律里没有辩护权这一条。请大家想想,商鞅在渭水之滨处决囚犯七百余人时,这些人都经过了公开审判,由法庭核实了证据,请律师进行了辩护吗?没有。

显然,商鞅虽是作法自毙,酿成悲剧的根本原因却不是法治有问题,而是秦法有问题。什么问题?只有维护君王统治的手段,没有保护人民权利的条款。原因,则因为商鞅之法是王法,商鞅之道是霸道。王法,就不会有公民权利的意识;霸道,就不会有疑罪从无的思想。

因此,不要以为改革就好,还得看为谁改,改什么,怎么改。同样,也不要以为立法就好,还得看为谁立,立什么,怎么立。不弄清楚这些根本问题,仅仅只说铁面无私执法如山,是不行的,也是不够的。[15]

可惜这些都只能留待将来。

事实上,就连商鞅式的变法,也很快就不再能满足国王和枭雄们的需要。比起严刑峻法来,他们更感兴趣的是阴谋诡计,是损人利己和巧取豪夺。

于是,商鞅被杀五年后,张仪入秦,苏秦则担任了六国纵约长。以此为标志,士阶层的各色人等纷纷登场,兴风作浪,出将入相,搅得周天寒彻。

合纵连横开始了。

[13]车裂有分裂死尸和分裂活人两种,商鞅是在死后车裂,即五马分尸。

[14]关于连坐的解释,请参看王伯祥《史记选》。

[15]关于对商鞅变法及其立法和执法的评价,请参看易中天《帝国的终结》和《先秦诸子百家争鸣》,那里面有更详尽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