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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天中华史:百家争鸣》第六章 制度与人性 德治还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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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从孔子的时代就开始了。

鲁昭公二十九年(公元前513年),晋国继郑国的子产之后铸刑鼎,把刑法的条款向国民公开。这无疑是法家思想和实践的先声。因为法家的主张,就是“法莫如显”,而且就是要“使民知之”。事实上,公开才公正,公正才公平,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22]

然而孔夫子反对。

反对的原因是要维护礼治,维护礼治就不能公布刑法的条款。因为礼治的核心是尊尊,也叫尊贵。其中第一个字是动词,也是谓语,即尊崇。第二个字是名词,也是宾语,即尊者。刑法的条款由尊者或贵族掌握,刑罚的裁量权由他们把持,就是尊贵的体现之一。

所以孔子说:民在鼎矣,何以尊贵?[23]

在,读如察,意思也是察。也就是说,民众都能看见鼎上的律条,知道什么合法什么犯法,也知道犯法之后受什么惩罚,怎样才能进行规避,凭什么还要尊崇贵人?

他们只会尊崇刑鼎。

如此说来,孔子是要维护贵族特权?

不,更是为了维护德治。

德治就是以德治国,正如法治就是以法治国。德治的手段是礼,法治的手段是刑。当然,这里说的法治,是古代意义上的,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古代的法治,其实是刑治。因此韩非他们的“以法治国”,也应该叫“刑律治国”。弄清楚了这一点,才看得懂孔子。

那么,孔子为什么要反对法治和刑治?

因为治标不治本。孔子说——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4]

这话翻译过来就是:用政令来引导,刑罚来规范,人民不敢犯罪,但没有羞耻心。用道德来引导,礼仪来规范,人民不但知羞耻,而且能自律。[25]

这就是孔子坚持德治和礼治的原因。

显然,孔子是有道理的。不想作恶和不敢作恶,也肯定是前者更好,韩非为什么还要反对?

因为在他看来,孔子的理想根本就实现不了。韩非看得很清楚,人们之所以干坏事,并非有此嗜好,而是利害使然。利之所至,趋之若鹜;害之所加,避之不及。如果利害关系不大,或许还能讲点道德。一旦诱惑无法抵御,或者危害难以承受,恐怕就什么都顾不上了。

所以韩非认为,君主治国,必须也只能左右开弓,两面三刀。左右和两面,就是赏与罚。只有赏与罚,才能对付利与害。什么礼治,什么德治,都是靠不住的。

问题是,刑治和法治就管用吗?

那要看你文章是否做足,工作是否到位。韩非的主张非常明确:赏,就要慷慨大方,说话算数,让人有利可图,这就叫“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就要心狠手辣,从重从快,让他们魂飞魄散,这就叫“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更重要的,是执法要统一,立法要持久,法令更是要公开,这就叫“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26]

高官厚禄,严刑峻法,说一不二并且令行禁止,这就是韩非的“法治三原则”。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高压之下必有良民,则是他的基本观念。

这样的所谓“法治”,难道是我们要的?

法家颇受诟病,也不奇怪。

实际上法家的问题不在执法,而在立法。立法的问题也不在具体条款,而在立法精神。也就是说,一个国家为什么要有法律,要行法治?法家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巩固君主的统治。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们甚至不惜文化专制和思想专制。韩非说——

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27]

这实在说得很露骨。实际上,无书简之文,就是不要一切文献典籍;无先王之语,就是不要一切思想遗产。这不就是焚书坑儒的舆论准备吗?

在这样一种环境下成长的国民,大约也只能是“以斩首为勇”的杀人机器。他们在韩非那里,被恰如其分地称为“王资”——君王称霸的资本。

王资们遵守的,当然也只能是王法。

现在我们陷入了两难。是啊,韩非的法,固然是帝王之法;孔子的德,又何尝不是君主之德?他之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不就是说给齐景公听的吗?[28]

一个王法,一个王道,半斤八两吧?

看来,必须跳出儒法之争。

实际上,斩断争论并不难。治国,到底应该以德还是以法?当然是以法。德,并不具有可操作性。所谓“以德治国”,其实是“以礼治国”,或“伦理治国”。德治与法治之争,则其实是礼治与刑治之辩。

那就用不着再讨论了。

以礼治国,早已是明日黄花,并不可能“似曾相识燕归来”。至于德与法的关系,也不难摆平——以法治国,以德育人,也许就是合适的选择。

真正需要思考的,恐怕是这样一些问题:我们为什么要有法?我们为什么要有德?我们要什么样的法?我们要什么样的德?这不能不想。因为无德之德,必是伪善;非法之法,必为恶法。这样的亏,我们吃得还少吗?

吃一亏长一智。那就认真想想吧!想一想:人性该怎样看待?制度该怎样建设?民族之魂该如何铸就?未来的路又通向何方?

但,这已非先秦诸子所能回答。

[22]法莫如显,见《韩非子·难三》;使民知之,见《韩非子·五蠹》。

[23]见《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24]见《论语·为政》。

[25]道,就是引导。齐,就是规范。格,钱穆先生《论语新解》说是“达到标准”,李零先生《丧家狗》说是“遵守规定”,杨伯峻先生《论语译注》说是“人心归服”,李泽厚先生《论语今读》说是“认同归依”,我认为是“自觉遵守道德律令”。请参看易中天《先秦诸子百家争鸣》。

[26]见《韩非子·五蠹》。

[27]同上。

[28]见《论语·颜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