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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华夏到中国》奋其私智而不师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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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唐士流品鉴人伦,例以婚宦为先,即后世所谓“两榜正途”“明媒正娶”之滥觞。个人之才与美,非其所必重。衡诸理性,实有未恰;证于经验,十得七八。无他,正途者先天有安全感,非大过恶不足以撼动根基,易于培植坦荡宽弛、和易惠人之德。坦荡者得众,惠人者受惠,自然之势。个人才美,可有可无。纵令愚庸,亦不过屡战屡败、红利无归。本金自若、元气无亏,不碍其善终。歧途者多有奇才异稟、真爱痴情,然其出身侥幸,即足以放大其不安全感,扭曲其性格,令其好行诡道、多生疑忌。诡道戕人而自戕、疑忌绝人而自绝,亦自然之势。虽有大才丽质,亦不过百战百胜,无非守成,一败涂地,根基荡然,不为凶终者鲜。此道施诸异日,亦无大谬。盖个人理性出于历史经验,有文谋略出于无文传统,小不能测大,偏不能概全。奋其私智而不师古,即休谟哲学之反面教程。

立国立人,皆自有其本末。经验为本、理性为末,亦无大异。法统者,本也;政制者,末也;至于政策美恶、人物黜涉,尤末节之末节。国运之隆,不在长吏之廉能,而在民情之固结。能“两榜正途”“明媒正娶”(“循例继承”“公认当选”)者,亦无须才美,无大过恶即可。托克维尔所谓“北美长吏不以贤能而当选,而以当选而贤能”,即祖述此意。以民主为法统者,民主为善,其善不在民主,而在法统;不在“当选”, 而在“循例”“公认”。 法统者,有例之治,置一般性规则于机会主义之上之意。法统可以有民主,然并非必须,无民主之法统并非不能设想。法统之对语不在民主,亦不在不民主,而在武断无例之治。武断之极致,在于革命或僭主之治。

民主虽不足以为法统,然无民主之僭政决不能以无民主之故而优于有例之治。纵令民主至于民粹,以福利重税为祸;若法统尚在、司法审查有实,犹愈于虽有名义轻税,而财产不能抗拒武断征收、人身不能抗拒武断监禁。资本主义之为法权体系,出于有例之治。重税之害,害其红利;武断之害,害其根基,非轻税所能抵偿。以民主为神主者,私智也。知民主之不可恃,自命大智,转而以无民主之僭政可恃,亦私智也。私智之为私,在于过信一己智术,轻视历史经验,以巧辩虚荣为至足,不悟立国立人,系于一己智术者皆甚微末。

有道之邦以例不以智,亡国之民师智不师古。以文胜质,召乱取侮之道也。

语云:捷才不如大智,大智不如庸德。

法统,国之庸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