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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的性格》报复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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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唯人有报复心,较高级的动物也是有的。

然而动物之报复,不论对同类,对包括人在内的另类,绝对只不过是愤怒的宣泄,满足于一口咬死而已。它们有时也会继续攻击报复对象的尸体,甚而吃掉。那当然是很血腥很恐怖的场面,但对于报复对象而言,痛苦与恐惧毕竟在起初致命的一咬几咬之后,已经结束。从没听说过这样的事情——一只或一群动物,在报复另一只或一群动物时,将它们咬得半死,然后蹲卧一旁,听它们哀号,看它们痛苦万状,而达到享受的极大快感。

是的,动物断不会这样。

而某些人会这样。

就此点而言,真不知该说是人比动物高级,还是比动物残忍。

不,不,恐怕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的同类即某些人的报复行为,显然证明人性中具有远比兽性更凶残的方面。“人面兽心”“蛇蝎心肠”“禽兽不如”这样一些形容词,稍一深想,其实在人兽之间是颠倒是非的。“禽兽不如”改为“禽兽莫及”,反倒恰当。

人对禽兽之报复,大抵也往往能控制在一个有限的尺度,手段并不至于多么的残忍。倘猛禽凶兽伤了人自己或他的亲友,人对它们的报复,不过就是得手之际,杀死完事。

例如,《水浒传》中的李逵,对老娘是何等的孝心,可高高兴兴地下山接母,为老娘寻水去的一会儿工夫,不料双目失明的老娘已被一窝猛虎吃掉。那李逵,斯时该是何等的悲伤,何等的愤怒,但也不过就是将一窝四只大小老虎杀死了之。以他的勇猛,将其中一只杀个半死,再加以细细地折磨,并非完全做不到的事。

然而他却没有。

故李逵虽也曾在与官军交战中杀人不眨眼,但我们并不因而斥其“惨无人道”。

但人对人的报复,有时竟异乎寻常地残忍。

最典型的例子,是一个女人对另一个女人的报复——吕后对戚夫人一次次所下的毒手。她先是命人打得戚夫人皮开肉绽、体无完肤,之后命人挖掉戚夫人双眼,豁开戚夫人脸腮,割下戚夫人舌头。再之后,砍掉戚夫人四肢,将其抛入猪圈,使其生不如死,死亦不能。还要给戚夫人起一个供观赏的名叫“人彘”。还要带自己的儿子来一起参观。以至于那年轻的皇帝看得心惊胆战,连道:“非人所为,非人所为!”——所为者虽是生母,也不禁要予以道义的谴责。

似乎,正是因为这一《史记》情节后来被改成了戏剧,搬上了舞台,看的人多了,中国以后有了“最毒不过妇人心”一句话。分明,此话是男人们先说开的。

一个人类社会的真相乃是,就总体而言,世上大多数残忍之事,皆是由男人们做下的。那些残忍之事中的许多,是男人们对女人们做下的。吕后的所为,当属个案。做残忍的事须有铁石般的心肠。大多数女性身上,同时具有母性之特征。而母性是与残忍相对立的。

故基本上可以这么说,比动物更残忍的,主要是男人。

古代种种连听来也令人毛骨悚然的酷刑,皆是男人们发明的,由男人们来实施的。男人们看着受刑之人,可以做到面不改色心不跳。鲁迅曾夜读记载古代酷刑的书,仅看数页便即掩卷,骇然于那林林总总的残忍。

人有报复心,本身并不多么地值得谴责。倘竟无,那么人也就成“圣”、成“佛”了。说穿了,以法律的名义判罪犯刑期,乃至死刑,便是人类社会对坏人、罪大恶极之人实行公开、公正之惩罚的方式。惩罚者,报复也。然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期以后,司法过程是绝对禁止用刑的。纵使对坏人恶人,一旦用刑,那也是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同样要受法律制裁。

报复的尺度,折射着人类文明的尺度。

美国大兵虐待伊拉克犯人的丑闻之所以是丑闻,正在于那种种与报复心理有关的行径,违背了人类文明的尺度。

人类很早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开始相当严肃地思考报复之尺度的问题了。比如在《希腊神话故事》中,特洛伊城下成为战场,两军交战中,特洛伊城的卫城统帅赫克托耳,误将阿喀琉斯的表弟当成了阿喀琉斯本人,在一对一单挑的决斗中结果了对方。阿喀琉斯与其表弟感情深焉,于是单枪匹马叫阵赫克托耳,并在决斗中替表弟报了仇,杀死了赫克托耳。

在从古至今的战争中,这种人对人的仇怨、憎恨、报复,真是在所难免。但人类社会对此点,却也以“人道”的名誉做出了种种约定俗成的尺度限制。报复一旦逾越了那尺度,便要对自己的不人道负责。在这类尺度还未以法理之观念确立之前,人类便借助神的名义来告诫。这种文化现象,体现在《希腊神话故事》中。

还以赫克托耳与阿喀琉斯为例,后者杀死前者,报复目的其实已经达到,但却还要用剑将赫克托耳的脚踝扎出洞来,穿过绳索,拖尸数圈,以使在城头观战的赫克托耳的老父亲、妻子和弟弟等一概亲人伤心欲绝——这,便逾越了报复的尺度。

《希腊神话故事》中是这样记载的——阿喀琉斯的行为,触怒了包括太阳神阿波罗和众神之王宙斯在内的几乎所有神。他们一致认为,阿喀琉斯必须因他的行为而受到严厉惩罚。宙斯还命阿喀琉斯的母亲水神连夜去往她儿子的营帐,告知她的儿子:是晚赫克托耳的老父亲一定会前来讨要尸体,而阿喀琉斯则必须毫无条件地允许——这是神们一致的态度。

所谓“人文原则”“人文主义”“人文精神”,乃是源远流长的文化现象。无论在中国古代的文学作品中还是西方古代的文学作品中,只要我们稍稍提高接受的心智水平,就可以发现古人刻意体现其中的、那种几近苦口婆心的、对我们后人的教诲。而这正是文化的自觉性、能动性、责任感之所在。有时,在同一部作品中,其善良愿望与糟粕芜杂一片,但只要我们不将自己的眼光降低到仅仅看热闹的水平,那么便是不难区别和分清的。

据此,我们当然便会认为,在《希腊神话故事》中,美狄亚的遭遇是令人同情的,美狄亚对伊阿宋的报复之念是我们理解的,但她为了达到报复目的,连自己与背叛爱情的丈夫伊阿宋所生的两个孩子竟也杀死,便逾越了报复的尺度,超出了我们普遍之人所能认同的情理范围。而这一则故事,如果我们不从这一文化立场来看,对于今天的我们便毫无认识价值了。而摈除了认识价值,那则故事的想象力本身,正如托尔斯泰所说——只不过体现了人类童年时期的想象力,并无多少可圈可点之处。

若我们以同样之眼光来看我们的古典文学名著,比如《水浒传》吧,武松替兄报仇而杀潘金莲,是谓私刑。衙门既被收买,报仇那么心切,连私刑这一种行为,我们也是可以宽容的。

但是,当一个被缚住的弱女子终于口口声声认罪、哀哀乞求饶命时,却还是要剖胸取心,我们今人都能认可吗?

武松血溅鸳鸯楼,连杀十余人之多,其中包括马夫、更夫、丫鬟。他们中有人也求饶命的,武松却一味只说:“饶你不得。”

武松这一文学人物,本色固然堪称英雄,民间声誉甚高,但其愤怒之下的暴烈复仇行为,难免会使后世对他的喜爱打几分折扣。然作为文学人物,那一些情节的设置进而可以说是成功的,因为恰恰描写出了这样一种事实——报复源于仇恨,仇越大,恨便深。大仇恨促生之大愤怒,如烈火也,能将人性烧得理性全无,唯剩仇恨,一报为快。殃及无辜,全不顾耳。武松报仇雪恨之后,以仇人血于壁上题“杀人者武松也”,按现今说法,这叫对某事件“负责”。所谓“好汉做事好汉当”,又显英雄本色也。但也可以认为,一通的劈杀之后,仇恨之火终灭,理性又从仇恨的灰烬之中显现了。

民间原则、司法条例、国际法庭、联合国会议,不但为主持正义而形成,亦为限制报复行为的失控而存在。在现代世界的今天,一切历史上的人和事,以及文化现象中的人和事,都当以更“人道”的立场来重新审视。因为归根结底,一概政治的立场都绝对不可能是普世的。而人道主义是普世的将永无歧义。

是以,国民党之杀害“渣滓洞”“白公馆”那些所谓“党国”的敌人,竟连几个连连哀哭着求生的孩子也不放过,其残忍的报复污点,到任何时候也是抹不尽的。

是以,“文革”期间,对张志新这一早已在狱中惨遭种种凌辱的,唯有思想而已,绝无任何反抗能力的病弱女子,竟还要在不打麻药的情况下由几条罪恶凶汉牢牢按住,利刃割喉,以断其声——这一种残忍行径,也是将永远将他们钉在罪恶柱上的……

年长者大抵知道,关于张志新烈士被害的经过,是经胡耀邦亲笔批准,才在《人民日报》扼要登载的。“割喉”一节,出于对善良之人们心灵承受力的爱护,改成:“为了使她在赴刑场的途中不再能发出声音,对她的声带采取了手段……”

难以明了的读者纷纷往报社打电话,问那究竟是什么意思,记者们难以作答。终于有人猜到了,追问再三才得到证实。那一天,成千上万的中国人哭红了哭肿了他们的双眼。没有那一天中国人流的许多许多眼泪,恐怕不足以证明中国人对“文革”这一浩劫有了起码认识。

于是想到,有些人高调聚议,要求为“四人帮”平反。那么,为“四人帮”平反,便等于最终要为“文革”翻案,便等于对当年千千万万为张志新烈士流泪的人们的蔑视。也等于,对许许多多在“文革”中被迫害致死,尤其那些被残忍地迫害致死的冤魂的再践踏。

这,恐怕仅仅以“人道”的名义,都是有起码正义感的人断不能答应的。若答应了,中国再有钱,中国人还配被这世界正眼一看吗?至于日军历史上的侵华兽行,德国法西斯军人在“二战”中的残忍罪恶,另当别论。因为这里在讨论的毕竟还是人的行为,而不是“异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