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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第三章 西汉郡国官的秩级相对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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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秩律》提供了新的坐标点,使我们得以更清晰地描述战国秦汉间的禄秩伸展过程。这个“伸展”主要是就中央朝官而言的。与此同时,还能看到另一个平行现象:与中央朝官的秩级上升相比,郡国官的秩级却相形下降了。于是,又一条变迁线索浮现出来,我们又有事情可做了。

秦始皇废分封、立郡县,开创了大一统官僚帝国。不过中央集权不会一蹴而就,它在秦汉间经历了一个曲折历程。项籍封十八王,汉初封异姓王、封同姓王,都是那曲折性的表现。藩国与中央的矛盾一度尖锐化,并发展到了对抗的程度。最终中央政府平定了“七国之乱”,显示了中央集权仍是中国历史的“常态”。汉景帝和汉武帝的“削藩”努力中,都包含着削减王国官额、降低王国官秩的举措,就是说,波及到了品位安排之上。

除王国之外,在郡县等级方面,也存在着中央官地位提升,而郡县相对下降的情况。结果之一,就是若干同类或同名官职,在中央的就秩级较高,在郡县的就秩级较低。这种中央官级别较高的“重内轻外”做法,现代中国也是如此。1956年实行的30级行政级别制度中,中央政府的科员为17—21级,县属科员则是20—24级;中央政府的办事员是22—25级,县属办事员则是24—27级(1)。统一前秦国领土较小,郡县地位也相对较高;统一后帝国疆域大大拓展了,经济发展、人口增殖推动了郡县的增设,这时郡县官吏的地位相对下降,其秩级出现调整,也在情理之中。但从根本上说,中央同一层次的官职高于地方,所体现的是中央集权原则。

品位秩序中存在着一个“比例效力”规则,即,拥有同类级别或名号的人增多,则其价值相对下降。打比方说,一个万人大学,过去有100名教授,现增至300名教授,则不妨认为“教授”在这个校园里相对贬值。在改变官职相对地位时,一般有“升”、“降”两种选择:或提升某些官职的秩次,以令另一些官职实际地位下降,这时地位实际下降的官职,表面上其秩级和位遇依然故我,所以这是一种借助“增量”的温和做法;而若直接降低某类官职的秩级,就属强硬措施了,要有强大的中央集权才做得到。

《秩律》新提供的秩级参考点,还可供比较王国与郡县的官秩变化。下面先讨论王国秩级问题,再讨论郡县秩级问题。

一 王国官的秩级下降

汉初的王国官制既略如朝廷,秩级也应如此。《续汉书·百官志五》:“汉初立诸王……又其官职,傅为太傅,相为丞相。又有御史大夫及诸卿,皆秩二千石;百官皆如朝廷。”这“御史大夫及诸卿,皆秩二千石”的说法,可由张家山汉简《秩律》予以证明。中央诸卿上升到中二千石、御史大夫上升为“上卿”,都是后来的事情;在《秩律》时代,朝廷御史大夫及诸卿与王国御史大夫及诸卿,在当时都只“二千石”而已,是所谓“百官皆如朝廷”。中央之官有中尉、中候,其官职在诸郡是称郡尉、郡候的,而王国仍称中尉、中候。王国中尉见《汉书·百官公卿表》,又徐州狮子山西汉楚王陵出土了“楚中尉印”封泥和“楚中候印”铜印(2)。王国不但“百官皆如朝廷”,礼制亦如朝廷。例如天子驾六,王国亦可驾六(3)。王国还可以使用九鼎(4)。

但汉文帝开始着手“众建诸侯而少其力”,齐分为六而淮南为三。汉景帝继踵而来实行“削藩策”,平定了爆发的“七国之乱”,随后就开始削弱王国官的建制。汉武帝继续打击王国,“作左官之律,设附益之法”。其间压抑王国官的努力,一浪接着一浪,直到汉成帝时:

1.汉景帝中三年(前147年)冬:罢诸侯御史中丞;中五年六月:更命诸侯丞相曰相。(《史记》卷十一《孝景本纪》)

2.汉景帝中三年冬十一月:罢诸侯御史大夫官;景帝中五年秋八月:更名诸侯丞相为相。(《汉书》卷五《景帝纪》)

3.汉景帝中五年: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大夫、谒者、郎、诸官长丞皆损其员。武帝改汉内史为京兆尹,中尉为执金吾,郎中令为光禄勋,故王国如故。损其郎中令,秩千石;改太仆曰仆,秩亦千石。成帝绥和元年省内史,更令相治民,如郡太守,中尉如郡都尉。(《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

由此可见,汉景帝削夺王国选官权,又把丞相改名为“相”以贬抑之,并大幅度裁撤了王国官额。汉武帝进而压低王国官秩级,把王国的郎中令和仆(原名太仆)由二千石降到了千石。中央的内史、中尉、郎中令改了新名儿,王国的同名官职却不给改,也等于把王国官打入另册了。

降低王国郎中令秩级的做法,还不止《汉表》所纪录的汉武帝那一次:

帝子为王。王国置太傅、相、中尉各一人,秩二千石,以辅王。仆一人,秩千石。郎中令,秩六百石,置官如汉官官吏。郎、大夫、四百石以下自调除。国中汉置内史一人,秩二千石,……成帝时,大司空何武奏罢内史,相如太守,中尉如都尉,参职。(《汉旧仪》《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48页)

从“郎中令,秩六百石”看,王国郎中令被汉武帝降到千石后,又一度降到六百石,连千石之官都不是了(5),到了东汉才恢复为千石(6)。上文又云“内史一人,秩二千石”,那么这事应在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之前,因为这一年“省内史,更令相治民”了(7)。

这期间,何武还奏请王国“内史如都尉”,事见《汉书》卷八六《何武传》:

及为御史大夫、司空,与丞相方进共奏言:“往者诸侯王断狱治政,内史典狱事,相总纲纪辅王,中尉备盗贼。今王不断狱与政,中尉官罢,职并内史,郡国守相委任,所以壹统信,安百姓也。今内史位卑而权重,威职相踰,不统尊者,难以为治。臣请相如太守,内史如都尉,以顺尊卑之序,平轻重之权。”制曰:“可。”以内史为中尉。

何武因王国内史位卑,希望给此官类似郡都尉的职权。郡都尉比二千石。严耕望先生因云:“据此,则绥和改制以前,中尉之职已省,内史专总军民之权,为一国之真正统治者。至此始罢内史,移其职权于国相;复置中尉官,佐国相典武职甲卒,如郡都尉之佐郡太守者。”(8)王国中尉在绥和元年前曾被废罢,职并内史;绥和元年恢复王国中尉,内史又不存在了。此时的王国中尉既然“如都尉”,则秩级应是比二千石。东汉就是如此。《续汉书·百官志五》:“(王国)中尉一人,比二千石。”

我还怀疑,在中尉取代内史之前,内史已非二千石,已被降为比二千石了,低于二千石的国相。所以何武才会有“位卑而权重,威职相踰,不统尊者,难以为治”之言,意思是说,比二千石内史的秩级低于二千石国相,可职权却凌驾其上。据《续汉书·舆服志下》注引《东观书》:“建武元年(25年)……校尉、中郎将、诸郡都尉、诸国行相、中尉、内史、中护军、司直,秩皆二千石。”文中“秩皆二千石”应作“秩皆比二千石”。内史已被汉成帝废罢,建武元年重设其官,但只允许个别王国特置内史。详见下编第六章第三节。建武元年内史比二千石,是上承西汉之旧。

我们推测在何武上奏前,王国中尉和内史都是比二千石;何武的意思只是让中尉职权如郡尉而已,而不是秩级如郡尉。综上所述,王国中尉与内史经历了如下秩级变迁:最初与中央诸卿同列二千石;此后,中央诸卿升至中二千石,而王国中尉、内史如故,仍是二千石,从而相形失色;再后,王国中尉、内史又降到了比二千石,连二千石也没保住。

这段时间中,秩级曾遭贬抑的,还有其他官职。《续汉书·百官志五》记王国官制,在叙毕汉武帝对郎中令和仆“又皆减其秩”后,又记:

治书,比六百石。本注曰:治书本尚书更名。

大夫,比六百石。本注曰:无员。掌奉王使至京都,奉璧贺正月,及使诸国。本皆持节,后去节。

谒者,比四百石。本注曰:掌冠长冠。本员十六人,后减。

礼乐长。本注曰:主乐人。

卫士长。本注曰:主卫士。

医工长。本注曰:主医药。

永巷长。本注曰:宦者,主宫中婢使。

祠祀长。本注曰:主祠祀。皆比四百石。

郎中,二百石。本注曰:无员。

首先来看治书,此官原即尚书,后更其名。《续汉书·百官志三》:“尚书六人,六百石。”中央的尚书六百石,而王国另称治书,比六百石,低下一等。

再来看中大夫。上引《续汉志》中的“大夫”应脱“中”字,其官职全名应为“中大夫”(9)。汉初的中大夫秩级不明。《秩律》只记中大夫令为二千石,不记中大夫。《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太初元年更名中大夫为光禄大夫,秩比二千石。”也没说此前中大夫的禄秩,但又记同年“太中大夫秩比千石如故”。“太中大夫”既冠以“太”字,就应高于中大夫。汉初陆贾为中大夫,因出使南越、降服尉佗之功,返朝后加“太”,做了“太中大夫”。那么中大夫应低于“比千石”。附带说,萧亢达先生认为,太初元年之前,中大夫“地位低于太中大夫而高于谏大夫,也就是介于比千石和比八百石之间。”(10)比千石以下、比八百石以上是正秩八百石,那么照萧先生的推断,中大夫只能是正秩八百石。我却认为,大夫之官都是“比秩”,而非正秩。中央的中大夫,应高于王国中大夫的比六百石。那么比千石以下、比六百石以上的比八百石,就是中央中大夫的最初比秩。我们推测,在汉景帝形成“比秩”时,中央和王国的中大夫都是比八百石。汉武帝改中大夫为光禄大夫,升至比二千石;王国中大夫官名依旧,且其秩级在这时或此后什么时候,由比八百石降到比六百石了。

其次再看谒者。《汉书·百官公卿表》:“谒者掌宾赞受事,员七十人,秩比六百石。”中央的谒者比六百石,而王国谒者比四百石,低下两等。

再看礼乐长、卫士长、医工长、永巷长、祠祀长,他们都是比四百石。查《汉表》:太常之下有太乐令、祠祀令、太医令,卫尉之下有卫士令,少府之下有永巷令。据《续汉志》,它们都是六百石。又《秩律》,大祝令、长信祠祀令、长信永巷令,秩各六百石。那么同类官职,置于中央者称令、秩六百石,置于王国者称长、秩比四百石,也是高下有别的。赵平安先生的研究进而显示,西汉王国群卿属官只称长,不称令,如长水祝长、御府长、靖园长、菑川厩长、齐宦者长、齐祠祀长、齐工长印、齐哀庙长、信都食官长等等。这与《史记》、《汉书》所见王国诸署官称“长”的情况是一致的(11)。《汉表》说汉景帝中元五年裁抑王国官制时,“诸官长丞皆损其员”,称“长丞”而不称“令丞”,那么汉景帝已把王国的诸署令改为诸署长了。

最后是郎中。中央的三署郎中秩比三百石,王国郎二百石,也矮一头。

二 王国丞相的秩级下降

本节专门讨论王国丞相的地位变化。

汉高帝时的王国丞相,也有称“相国”的,曹参就是齐王刘肥的相国。但“孝惠帝元年(前194年)除诸侯相国法,更以参为齐丞相”(12)。称“相国”比称“丞相”高一等,这从掾史等级上也反映出来了。《汉旧仪》:“汉初置相国史,秩五百石。后罢,并为丞相史”;“丞相、太尉、大将军史,秩四百石。”相国之史五百石,而丞相之史四百石,恰低一级。吕后之时的《二年律令·津关令》中,既有“相国上内史书”、“相国上中大夫书”等语,又有“相国上长沙丞相书”之辞,反映了中央设“相国”,而长沙国的相只称“丞相”而已。王国不得称“相国”,这对王国官之地位,是个稍予降抑之举。

《二年律令·秩律》并无丞相,因为其时丞相无秩。史书既称汉初王国“百官皆如朝廷”,那么王国丞相也应无秩。丞相无秩名,也可以表示此官尊贵,在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不用秩级。那么,王国丞相在什么时候纡尊降贵,跟百官一样有了“若干石”秩级呢?汉景帝中元五年(前145年)六月“更命诸侯丞相曰相”,我想那时其秩级就有了变化。首先从所佩印章看:

太史公曰:高祖时诸侯皆赋,得自除内史以下,汉独为置丞相,黄金印。诸侯自除御史、廷尉正、博士,拟于天子。自吴楚反后,五宗王世,汉为置二千石,去“丞相”曰“相”,银印。(《史记》卷五九《五宗世家》)

查《汉书·百官公卿表》:“凡吏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使用银印的官职中,最高的是御史大夫。御史大夫在汉初为二千石,汉景帝时大约已是中二千石了。王国相由黄金印改用银印时,我猜其秩级大概是中二千石。

由官吏赐爵时的同等待遇,也可以得出类似结论。有一段时间,中二千石的赐爵与诸侯相的赐爵相同。《史记》卷十一《孝景本纪》后元元年(前143年):“赦天下,赐爵一级,中二千石、诸侯相爵右庶长。”这时中二千石和诸侯相同赐“右庶长”之爵,我想就是二者地位相当,诸侯相秩中二千石之证。此后汉武帝元狩元年(前122年)曾赐中二千石爵右庶长,汉宣帝地节三年(前67年)、汉元帝初元二年(前47年)曾赐御史大夫爵关内侯、中二千石爵右庶长。遂知中二千石赐爵右庶长,乃是通例。换言之,汉景帝在把王国丞相改名为“相”时,还将其秩级定为中二千石。由此,王国相不再跟天子之相“尊无异等”了,而是降到了诸卿的同列(13),不是升,而是降了。

史料又显示,汉武帝、汉宣帝时诸侯王的丞相降至秩真二千石,汉元帝时又再度下降:

1.汲黯:居数年,会更五铢钱,民多盗铸钱,楚地尤甚。上(汉武帝)以为淮阳楚地之郊,乃召拜(汲)黯为淮阳太守……令黯以诸侯相秩居淮阳。七岁而卒。(《史记》卷一百二十《汲郑列传》)

2.《史记集解》如淳曰:诸侯王相在郡守上,秩真二千石。律,真二千石俸月二万,二千石月万六千。(《汲郑列传》引)

3.汉武帝论征匈奴之功:唯西河太守常惠、云中太守遂成受赏,遂成秩诸侯相,赐食邑二百户,黄金百斤,惠爵关内侯。(《汉书》卷五五《霍去病传》)

4.孔霸:宣帝时为太中大夫,以选授皇太子经,迁詹事,高密相。是时,诸侯王相在郡守上。(《汉书》卷八一《孔光传》)

5.汉元帝初元三年(前46年)春:令诸侯相位在郡守下。(《汉书》卷九《元帝纪》)

先看第1条。汲黯任淮阳太守约在汉武帝元狩、元鼎(前122—前111年)年间,因为“罢半两钱,行五铢钱”是元狩五年的事情(14)。由于汲黯曾“为主爵都尉,列于九卿”,所以任命他做太守时,汉武帝不想委屈了昔日的爱卿,给了他“诸侯相秩”待遇。如第2条如淳之言:“诸侯王相在郡守上,秩真二千石。”真二千石高于普通郡守二千石,但比中二千石低一级。汉宣帝五凤(前57—前54年)年间,张敞对丞相黄霸重提汲黯之事:“后汤诛败,上闻黯与息语,乃抵息罪而秩黯诸侯相,取其思竭忠也。”(15)可见以诸侯相的秩级居郡守之位是一种荣耀。第3条记,汉武帝让云中太守遂成“秩诸侯相”以为褒奖,也说明“诸侯相”的秩级高于郡守。再从第4条看,汉宣帝时诸侯王相仍“在郡守上”。但随王国势力由盛而衰,国相的地位继续下滑,在第5条中,汉元帝令“诸侯相位在郡守下”,诸侯相不但降为二千石,还被排在了郡守的后面。

这样说来,诸侯王相的秩级,就经历了如下若干变化:最初,天子之相与诸侯之相都可称“相国”;惠帝之时,就只有天子之相能叫“相国”了,诸侯国只称丞相,当然王国丞相仍与天子丞相“尊无异等”,且均无秩级;进而约在汉景帝时,诸侯相下降到九卿之列,秩中二千石;进而汉武帝一朝,诸侯相降为真二千石;进而元帝一朝,诸侯相降至二千石、与郡守同秩,位在郡守之后。

综合前面两节所述,从汉初到汉成帝为止,王朝官和王国官的秩级相对变迁,可以列如下表:

注:王国官的具体降秩时间有些难以详考、只能大致定于某个时段,最右一列表示最终结果

三 王国内官的秩级下降

这里的“内官”指诸侯王的妃嫔与公主的等级。中央“削藩”殃及池鱼,王国内官也曾遭到中央的贬抑。下据《二年律令》,结合有关文献,略加考述。

首先请看:

1.高帝十二年(前195年)诏: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而重臣之亲,或为列侯,皆令自置吏,得赋敛,女子公主。(《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

2.诸侯王女毋得称公主。(《二年律令·置吏律》,第25页第233简,第163页释文)

3.帝姊妹曰长公主,诸王女曰翁主。(《汉书·高帝纪下》注引如淳)

4.赐公主比二千石。(《二年律令·赐律》,第31页第295简,第173页释文)

第1条高帝诏书中,他对自己称王称帝十二年来“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的恩惠做了回顾。从中能够看到,直到高帝十二年为止,列侯都是“女子公主”的,那么比列侯高一等的诸侯王之女,当然更有资格称“公主”。然据第2条,到了《置吏律》这一条文问世时就不同了,“诸侯王女毋得称公主”,可以推知彻侯之女也不能称公主了。不称“公主”称什么呢?据第3条,诸王之女称“翁主”。汉惠帝之初曾下令诸侯王的相国不得再叫相国,而《置吏律》关于公主的规定,也许就是同时颁布的。汉代文物中有一件《丙长翁主壶》(16),那只能是惠帝、吕后之后的壶了。第4条《赐律》规定“赐公主比二千石”,而“翁主”受赐当比公主低下一等,大概是“比千石”吧。由此,皇帝的公主与王侯公主的地位之差,就在所比秩级上反映出来了。

《置吏律》中还能看到王侯内官姬妾之制:

诸侯王得置姬八子、孺子、良人。

彻侯得置孺子、良人。(第25页第211、222简,第163页释文)

王侯内官与皇帝有什么不同呢?“汉兴,因秦之称号,帝母称皇太后,祖母称太皇太后,嫡称皇后,妾皆称夫人。又有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之号焉。”(17)草莽英雄刘邦当了皇帝后,就有了一大堆妃嫔,其名号异彩纷呈;他的起义战友封了王,想来是有福同享的,其姬妾也能用夫人、美人等号。但是不久,诸侯王就只能置八子、孺子、良人,不能置夫人、美人什么的,不能与皇帝比肩了。女人还是那些,改变的只是名号;可古人看重的就是“名”,名不正则言不顺,名器不可假人。《置吏律》中的“诸侯王得置姬八子、孺子、良人”、“彻侯得置孺子、良人”之条文,推测也出自惠帝、吕后。

夫人、美人等号,诸侯王已不能用了,但其可用的八子、孺子、良人,与皇帝的八子、孺子、良人所比拟的秩级,一段时间中大概仍然相同的。不过,这一点后来也变了。请看:

1.汉宣帝五凤(前57—前54年)中:青州刺史奏终古使所爱奴与八子及诸御婢奸……事下丞相、御史,奏:终古位诸侯王,以《令》置八子,秩比六百石,所以广嗣重祖也。而终古禽兽行,乱君臣夫妇之别,悖逆人伦,请逮捕。(《汉书》卷三八《高五王传》)

2.《汉秩禄令》及《茂陵书》,姬,内官也,秩比二千石,位次婕妤下,在七子、八子之上。(《史记》卷九《吕太后本纪》注引臣瓒,又见《汉书》卷四《文帝纪》注引)

3.元帝加昭仪之号,凡十四等云。……八子视千石,比中更。充依视千石,比左更。七子视八百石,比右庶长。良人视八百石,比左庶长……(《汉书》卷九七上《外戚传上》)

从第1条看,齐思王刘终古之“八子”是“以《令》置”的,这个《令》应是第2条臣瓒所云《秩禄令》。可见对内官所比秩级,王朝是用《秩禄令》来规定的。那么《二年律令》的整理者,把诸王姬妾公主诸简放在《置吏律》部分,不知是否妥当(18)。进而根据第3条,皇帝的八子“视千石”,而诸侯王刘终古的八子“秩比六百石”:名号同是“八子”,王国比皇帝低好几级。

四 列郡秩级的相对下降附论郡县秩级简繁

叙毕王国,我们再看郡县。同名或同类官职,在中央的就级别较高,在地方的就级别较低,这做法在中国源远流长。据《左传》、《周礼》的记载,周朝大国、次国、小国的上卿、中卿、下卿和大夫、士,就是官名相同而地位各异的。汉帝国的中央官秩级上升,同时造成了郡县官秩级的相对下降。

首先来看郡守。在秦统一前后,郡守已是二千石了。《二年律令·秩律》中,郡守高居第一级二千石。如钱穆先生所云:“汉代郡长官叫太守,地位和九卿平等,也是二千石。不过九卿称为中二千石,郡太守是地方上的二千石。郡太守调到中央可以做九卿,再进一级就可当三公,九卿放出来也做郡太守。……九卿放出来当太守,并不是降级。地方二千石来做中二千石,也不是升级,名义上还是差不多。当时全国一百多个郡,太守的名位,都和九卿相去不远。”(19)这论断尤其适合秦与汉初。在《秩律》中,郡守、郡尉皆二千石,与御史大夫和诸卿平起平坐。

随后则因禄秩上端不断伸展,王朝官的阶次拾级而上。在诸卿升到了中二千石、御史大夫进居“上卿”之时,郡守、郡尉就相形失色了。当然这是从总体上说的,具体说则还有曲折,也有一些大郡曾一度被王朝调高秩级。

《汉书》卷八《宣帝纪》神爵四年(前58年)注引如淳:“太守虽号二千石,有千石、八百石居者,有功德茂异乃得满秩,(黄)霸得中二千石,九卿秩也。”黄霸在汉宣帝时任颍川太守,秩比二千石;治为天下第一,征守京兆尹,秩二千石;因罪过连贬秩,诏归颍川太守官,以八百石居;郡中愈治,赐爵关内侯,黄金百斤,秩中二千石(20)。杨鸿年先生指出:“所谓郡守秩二千石乃是原则,实际上因为功过增贬以及任职者资格深浅不同,以致太守官秩差别颇大,上自中二千石,下至八百石,凡有六级之别。”(21)所谓“六级之别”,其实还应加上“真二千石”,是为七级之别。郡守秩位的七级之别,有增秩贬秩造成的,也有郡本身的分等造成的。郡守黄霸的中二千石和八百石属前者,那不是郡本身的秩级,而是其个人级别。而如淳“太守虽号二千石,有千石、八百石居者”的说法呢?可能首先是就个人资格而言的,即资深任大郡、资浅任小郡;不过真是那样的话,也等于郡本身有等级了。

关于郡本身的分等情况,我们来看几条材料:

1.汉元帝建昭二年(前37年):益三河大郡太守秩。户十二万为大郡。(《汉书》卷九《元帝纪》)

2.汉元帝建昭二年:益三河郡太守秩中二千石。(《汉纪》元帝纪下,中华书局2002年版,上册第398页)

3.(汉元帝)建昭二年,益三河及大郡太守秩。本注曰:十二万户以上为大郡太守,小郡守迁补大郡。(汉武帝)元朔三年(前126年),以上郡、西河为万骑太守,月奉二万。(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省大郡、万骑员秩,以二千石居。(纪昀等辑:《汉旧仪》卷下,《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49页)

4.诸侯王相在郡守上,秩真二千石。(《史记》卷一百二十《汲郑列传》“令黯以诸侯相秩居淮阳”《集解》引如淳)

由第1、2、3条可知,西汉有大郡、小郡概念,大小郡的等级是有区别。元帝以“十二万户”为条件,达标的为中二千石。这样,大郡就得以保持与列卿同等的地位。此外还有一种“万骑”郡,也高于常郡,其秩级未见记载,只知道其月俸是二万。

严耕望、谢桂华先生对这些材料有考述。严先生认为,汉元帝建昭二年诏应作“益三河大郡太守秩中二千石”,谢先生赞成这个看法(22)。然而周天游先生所整理的《汉官旧仪》中“益三河及大郡太守秩”多一“及”字,文意更为清晰,表明不止是三河郡一郡,而是有一批12万户以上的郡,都被确定为“大郡”,秩中二千石了。又严、谢先生未论“万骑”郡的秩级。按,由本书下编第一章第四节所考,西汉中二千石月俸24000钱,真二千石20000钱,二千石16000钱,比二千石12000钱。就是说,大郡太守略高于万骑太守,薪俸相差4000钱;那么万骑太守的秩级,应推定为“真二千石”。再看上引第4条材料,诸侯王相也是真二千石,其俸钱也应是月俸20000钱。可见地方守相确实用过“真二千石”秩级。

尹湾汉墓简牍所见《东海郡吏员簿》,东海郡尉被明记为“一人,秩真二千石”(23)。证明西汉后期确实存在“真二千石”一秩。但东海郡太守秩级不明。谢桂华先生云:“故推测太守的秩次不会低于二千石。”(24)“不会低于二千石”的判断是很谨慎的。杨际平先生则云:“都尉秩‘真二千石’,太守秩亦应为真二千石,或更高的中二千石。凡此都与《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记不同,说明元延前后太守与都尉的秩次有所提高。”(25)东海郡有户26万之多,无疑属于大郡;依例太守应略高于郡尉,那么东海太守很可能是中二千石。大郡太守的秩级提高在汉元帝时,而不是汉成帝元延之年(前12—前9年)。

至于小郡的级别,必在真二千石之下。不妨推测常郡为二千石,小郡可能还要低一些。因为从东汉看,大小郡户口相差可达10倍以上,大郡有达120万人的,小郡有不到10万人的(26)。此种大郡、小郡人口相差悬殊的情况,西汉肯定也存在着。对此现象,两汉处理有异。西汉中期对列郡的等级管理,是用秩级把大小郡区分开来,东汉则一律二千石。那么如淳“太守虽号二千石,有千石、八百石居者”的话,可能意味着西汉确有长官为千石、八百石的小郡存在。且如《汉旧仪》所言,“小郡守迁补大郡”。

总之,在西汉中后期,一度出现了用秩级区分大小郡的做法。汉武帝时对外战争等一度令海内虚耗、户口减半,“昭宣中兴”则带来了复苏与繁荣。在汉元帝时,“减半”的户口已经恢复(27)。这过程中,王朝对户口非常在意。面临那些户口充实的郡,汉元帝大概就萌生了提高其秩级的念头,同时对户口少的郡降秩,以收激励之效:人丁兴旺的大郡长官增加了自豪感,小郡的郡守也被触动了,赶紧增殖户口以提高本郡资位。不过这制度实行了一段时间,造成某种新的不便,即地方官等级的复杂化;故如《汉旧仪》所记,汉成帝绥和元年“省大郡、万骑员秩,以二千石居”。郡守秩级再度简化。

那么元、成之际郡守秩级一度复杂化,若干郡守升至中二千石、真二千石,乃是另有原因,并不妨碍“郡国秩级相对下降”的论点。而且那只是一时之制。在此之后,郡守秩级通为二千石,“真二千石”也跟“二千石”合一了。千石、八百石的小郡虽然由此而提高了地位,但总体趋势,仍是“郡国秩级相对下降”。从俸额级差可知,比起中二千石诸卿来,二千石郡守表面上只低一级,实际上低两级。因为在中二千石月钱24000钱(或月谷180斛)和二千石月钱16000钱(或月谷120斛)之间,还隔着真二千石的月钱20000钱(或月谷150斛)一级呢。兹将上述中央官与列郡秩级变动列表如下:

西汉列郡之中,三辅郡高出一头,秩在中二千石。这因为京畿是个特殊地区(28)。《续汉书·百官志四》:“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人,汉初都长安,皆秩中二千石,谓之三辅。”又《汉书》卷七六《王尊传》如淳注:“三辅皆秩中二千石,号为卿也。”京兆尹、左冯翊来自左右内史。汉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右内史改京兆尹,左内史改左冯翊,又令主爵中尉改右扶风。《秩律》中内史是二千石,汉景帝时出现了“中二千石”概念,三辅长官应在这时候,跟着列卿一块儿变成中二千石了。

京畿的特殊地位,反而强化了“中央同类官职高于地方官”的政治意图。正如严耕望先生所云:“大抵畿辅长官,兼有地方行政长官与朝官两重身份,故得参议朝政;而《张敞传》且称之为‘诸卿’也。《王尊传》,尊为京兆尹,‘御史大夫中奏尊暴虐不改,不宜备位九卿,尊坐免。’则直称为九卿矣。”(29)三辅长官是被视为中央官的,地位与诸卿相仿,甚至就被说成“九卿”。例如汉武帝时郑当时做了右内史,此官是京兆尹的前身,史书就说他“至九卿,为右内史”(30)。三辅称九卿的例子还有一些,学者已有很多讨论,不备举。

元、成之间王朝一度设“大郡”、“万骑”,此后又取消了。那么三辅郡的秩级,是否也发生变化了呢?下面的记载中略有矛盾。请看:

1.中二千石(月百八十斛):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执金吾(注云比二千石),太子太傅,河南尹,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通典》卷三六《职官十八·后汉官秩差次》)

2.河南尹一人,主京都,特奉朝请。其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三人,汉初都长安,皆秩中二千石,谓之三辅。中兴都雒阳,更以河南郡为尹;以三辅陵庙所在,不改其号,但减其秩。(《续汉书·百官志四》)

3.凡州所监都为京都,置尹一人,二千石,丞一人。每郡置太守一人,二千石,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续汉书·百官志五》)

4.建武元年,复设诸侯王金玺綟绶,公、侯金印紫绶。九卿、执金吾、河南尹秩皆中二千石。(《续汉书·舆服志下》注引《东观书》)

5.自太子太傅至右扶风,皆秩二千石,丞六百石。(《汉书·百官公卿表》)

先看第1条。杜佑编定的《后汉官秩差次》认为,东汉河南尹及三辅,仍是中二千石。然而看第2条《续汉志》,疑惑就发生了。因为《续汉志》言之凿凿,京兆、左冯翊、右扶风三郡只因“陵庙所在”才保住了“三辅”旧名,但东汉朝廷还是“减其秩”了。既然减了秩,则非中二千石。

再看第3条的“凡州所监都为京都,置尹一人”,杨鸿年先生讨论郡守秩级时引用了这条材料,但未加辨析而迳用之(31)。然据钱大昕意见,原文应是“凡州所监曰部。京都置尹一人,二千石”(32)。那么东汉河南尹也只是二千石了,跟三辅一块减秩了。但这与第4条《东观书》不合,这一条明记河南尹为中二千石,却没提三辅,想来其时三辅刚被减秩。那么第3条《续汉志·百官志五》中,还有个钱大昕没看出来的错讹:“二千石”前面丢了一个“中”字,正确的记述应是“置尹一人,中二千石”。

第5条《汉表》的材料最麻烦,它说从太子太傅到右扶风,都是二千石。而西汉三辅是中二千石,直到东汉初才发生了变化,所以《汉表》所叙,不大像是西汉中后期的制度。那么是东汉初的制度吗?那么看也有问题,因为太子太傅在东汉是中二千石,而非二千石,见《续汉书·百官志四》。

无论如何,东汉初河南尹秩中二千石,三辅秩二千石,应无大误。三辅只因为已非京畿,就丧失了“中二千石”的地位,同于列郡了。

从《二年律令》看,秦与汉初,县因大小而有不同秩级,而郡只二千石一秩。汉元帝前后,大小郡一度秩级有异,诸郡的等级管理一度趋繁。到了东汉,除了河南尹外,诸郡再次统一为二千石,简化了。当然这不等于东汉列郡就没高下之别了。曹魏“明帝即位,下诏书使郡县条为剧、中、平者”(33),则曹魏郡、县各有剧、中、平三等,我想那三等之法上承东汉,东汉在选任州郡县长官时,使用“剧”的概念;进而西汉郡县,已有剧、平之别了(34)。就是说,西汉列郡既有秩级之别,又有剧、平之别。而东汉诸郡秩级无别,但仍有剧、平之别。据严耕望先生研究,《后汉书》列传所见东汉137名守相,迁河南尹者5人,此外守相换迁者49人(35)。所谓“换迁”,即如苏章以冀州刺史“换为并州刺史”,第五种以高密侯相“以能换为卫相”之类(36)。东汉守相的换迁频繁,大约以剧、中、平为依据的。即,以“平”迁“中”,以“中”迁“剧”。

一般来说,各郡县的户口、幅员、地理位置及经济条件,都有很大差异,所以地方官的等级管理,比中央官要复杂一些。对这问题,历代王朝的处理不一。梁武帝在十八班外另行制定郡守十班、县七班,而州有六等,是一种做法。北齐刺史、太守、县令都各有上上到下下九等,其俸禄、白直及所配置的属官,均有细密的规定(37)。参看下表:

明朝府县的品级安排,同于汉郡而不同于汉县。即,在官品上府县长官无别,但府县本身有等级。府设知府1员,正四品;同知1员,正五品,通判1员,正六品;同时府有三等:上府税粮额在20万石以上,中府税粮额在10—20万石之间,下府税粮额在10万石以下。县与此类似,知县1人,正七品;然而县有上中下之分,上县税粮额在6—10万石之间,中县税粮额在3—6万石之间,下县税粮额在3万石以下(38)。清朝的府州县,以“冲、繁、疲、难”4项标准区分简繁,进而将之分为最要缺、要缺、中缺、简缺4等。新选知县一般只授“简缺”或“中缺”,然后再转“要缺”和“最要缺”(39)。清朝的省事实上也有简繁之别,比方有可能山东为“繁”,安徽为“简”。《官场现形记》第四十八回:“原来此时做安徽巡抚的,姓蒋,号愚斋,本贯四川人氏。先做过一任山东巡抚,上年春天才调过来的。由山东调安徽,乃是以繁调简,蒋中丞心上本来不甚高兴……”

汉元帝时过于复杂的诸郡分等之法,汉成帝之后就逐渐废止了,应是出自简化等级的原因。那样可以使大郡守、小郡守在报酬、特权、礼遇上享受同等待遇。而汉县始终有秩级之别,也可能造成待遇上的不平衡。例如汉代六百石官员犯罪有“先请”制度,这被认为是一项法律特权。但同为县级长官,六百石以上的县令、国相有此特权,四百石、三百石的县长、国相就没有,似乎就有一定的不平衡。所以后来光武帝诏:“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40)特别给予四百石、三百石长、相以“先请”权,好让县令与县长的法律待遇平衡一些。这已超出了本章论题,兹不详论。总之,汉元帝时大郡守地位一度上升,在总体上不影响“列郡秩级相对下降”的判断。

五 郡县诸官属和诸县的秩级下降

郡县其他官职和县级长官,也经历过上述变化,即在级别上与中央同类官职的差距,由较小到拉大。详下。

《二年律令·秩律》中,郡守与御史大夫、诸卿同秩二千石,那么这时列郡的官属与中央同类官职的秩级,大概相去不远。《秩律》:

1.都官之稗官及马苑有乘车者,秩各百六十石,有秩毋乘车者,各百廿石。县、道传马、候、厩有乘车者,秩各百六十石;毋乘车者,及仓、库、少内、校长、髳长、发弩、卫将军、卫尉士吏,都市亭厨有秩及毋乘车之乡部,秩各百廿石。

2.中发弩、枸指发弩,中司空、轻车,郡发弩、司空、轻车,秩各八百石。

3.中候,郡侯,骑千人,卫将军候,卫尉侯,秩各六百石。(《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202-203页,第470、472简)

第1条中的“都官之稗官”指什么,骤难详知(41);但这里的“都官”既对“县道”而言,则应包含中央和地方的区别。那么,都官和县道配了专车的官都是百六十石,没配专车的官都是百廿石;京师、都官、县道同类吏员的秩级略无大异。同样的情况又见于第2、第3条:中发弩、中司空、中轻车,与郡发弩、郡司空、郡轻车,同秩八百石;中候与郡侯,同秩六百石。“中”指中央官,对“郡”而言。由上述情况我们推测,中央与地方的同类官吏,在汉初一度等级区别不大,至少不如后来之大。

不过此后,“中”、“郡”的距离开始拉大了。首先来看郡尉。郡尉与朝廷的中尉、卫尉,都以“尉”名官,职事相类,所以在《秩律》中郡尉秩在二千石,不但同于郡守,而且同于中尉、卫尉。后来呢?《汉书·百官公卿表》:“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秩比二千石。有丞,秩皆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名都尉。”汉景帝时中尉、卫尉弹冠相庆,升至中二千石;地方的郡都尉却坐叹云霓,在什么时候降到比二千石了。《汉表》的“秩比二千石”并非“秦官”之秩,也不是汉景帝中二年的事情。郡尉降秩,最迟不会晚于汉元帝。汉元帝建昭三年(前36年):“令三辅都尉、大郡都尉秩皆二千石。”(42)除了三辅和大郡,这时的郡都尉显然已是比二千石了。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都尉一人,秩真二千石。”(43)但东海郡是大郡,前面说过了。元帝时列郡等级较繁,都尉可能有真二千石的,有二千石的,也有比二千石的。

再看郡丞。《秩律》规定“二千石▌丞,六百石”,并未区分中外。只要是秩二千石的长官,其“丞”都是六百石,并无轩轾,御史大夫、诸卿、郡守皆然。郡丞秩六百石,此后一直没变;中央长官的丞,秩级却变了。《汉书·百官公卿表》:御史大夫“有两丞,秩千石”,“太常至执金吾,秩皆中二千石,丞皆千石。”不用问,在某个时候,比如说景、武之时,王朝把御史大夫和诸卿之丞,由六百石提高到千石了。

前面说,在《秩律》中,都官和县道的乘车吏都是百六十石,无乘车吏都是百廿石,略无大异。但随时光流移,这个层次的吏员,也发生了中、外之别,呈现出了中高外低。例如“卒史”,郡县的卒史是百石之吏,中央的卒史却是二百石(44)。还有“掾属”。《续汉书·百官志一》引《汉旧注》:“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通为百石”只是就郡县掾属而言的。郡县的“掾”是百石,“属”也是百石左右(45)。中央则不然了。《汉旧注》叙述西汉丞相掾属:“东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属比二百石。”丞相掾属的秩级比郡县高出一大块。御史大夫寺的属吏结构与丞相府略同,大将军也与丞相府略同,都比郡县高。中二千石列卿,有比二百石的“属”(46)。总之,中央高官的掾属有比四百石、比三百石的、比二百石的和百石左右的,总体地位无疑高于郡县掾属。

京畿是一个特殊地区,属吏级别较高。如淳有言:“三辅郡得仕用它郡人,而卒史独二百石,所谓尤异者也。”(47)左右内史的卒史秩二百石,而左右内史是三辅前身。东汉洛阳令的掾属,有秩四百石的;河南尹的掾属,可能也有四百石的(48)。

下面再看县级长官,他们的秩级在西汉也呈下降之势。秦县似无大县小县之分,陈乃华先生认为汉县的分级制度来自齐国(49)。李昭君结合《二年律令·秩律》与文献,对秦汉令长及其秩级做了细密考察(50),这里利用其结论做一阐述。《秩律》之中,令、长分千石、八百石、六百石、五百石和三百石5等。不过《秩律》所见中央直辖地的二百五六十个县级长官中,六百石、八百石和千石之令有244个之多,五百石长只有阴平道等4道,三百石者只有一个广乡长(和一个万年邑长)。李昭君认为,当时道、乡、邑有长而县无长。可见《秩律》时代,至少中央直辖地的县级长官,全部为令,全部在六百石以上。

而这以后,五百石以下县长就频繁出现了。《汉书·百官公卿表》:“成帝阳朔二年(前23年)除八百石、五百石秩。”八百石、五百石被合并于六百石、四百石,则八百石县令、五百石县长,又遭遇了一次秩级下降。合并后的令长,为千石令、六百石令、四百石长、三百石长。据李昭君统计,东汉县级长官中“令”约500个左右,约占县、邑、道数1180个的42%。千石令大概很少。东汉的洛阳令也不过千石。西汉长安令大概也是千石。“令”的绝大部分应是六百石,其余为“长”。总的说来,《秩律》时代,县级长官全部处在千石至六百石段落;而至东汉,半数以上的县级长官在四百石以下。那么县级长官的平均秩级逐步下降的趋势,是确实存在的。

汉代郡县长官秩级下降或相对下降,当然也跟国土拓展、经济繁荣、人口增殖造成的郡县普设、同级行政单位大大增加有关;不过王朝本来也有另一种选择,即增设郡县而不降其秩。但王朝没那么做,非压低其秩级不可,那就不是没有意义的了。

总之,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个变化线索:中央官秩级扶摇直上,王国郡县同类官职的秩级却相形失色,二者成反比。史载:“孝文时……其二千石长吏亦安官乐职,然后上下相望,莫有苟且之意。其后稍稍变易,公卿以下传相促急,又数改更政事,司隶、部刺史察过悉劾,发扬阴私,吏或居官数月而退,送故迎新,交错道路。中材苟容求全,下材怀危内顾,壹切营私者多。二千石益轻贱,吏民慢易之。或持其微过,增加成罪,言于刺史、司隶,或至上书章下;众庶知其易危,小失意则有离畔之心。”(51)随司隶校尉和十三州部刺史的设置,中央对郡守二千石控御与监管的大为强化,二千石长官“益轻贱”,战战兢兢,临渊履薄。王国官也逐渐沦为“左官”,员额惨遭削减、秩级不断下降。由此,中央朝廷对地方的政治强势,全面确立。

【注释】

(1)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福利卷(1953—1957)》,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版,第488页以下。

(2)韦正等:《江苏徐州狮子山西汉墓的发掘与收获》,《考古》1998年第8期。

(3)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遣策,记有安车一乘、大车一乘、辒车二乘、辌车二乘,是“驾六马”的,见何介钧主编:《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一卷《田野考古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第51-52页。

(4)马王堆一号汉墓遣策,记有“酑羹九鼎”一套,参看俞伟超先生的讨论,《马王堆一号汉墓用鼎制度考》,收入湖南省博物馆编:《马王堆汉墓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65页。

(5)按陈直先生怀疑王国“郎中令秩六百石”的记载,认为“郎中令秩二千石,在王国则秩千石,不应为六百石,故知原文有脱落”。见其《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6页。我想郎中令的秩级不妨有变,若无确证,还是不能断为脱落的。

(6)《续汉书·百官志五》:“郎中令一人,仆一人,皆千石。”则东汉郎中令复为千石了。

(7)《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

(8)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五A,1997年版,第100页。

(9)《后汉书》卷五《安帝纪》注引《续汉书》、卷十四《宗室四王三侯传》注引《续汉志》等,均称中大夫秩比六百石。又《后汉书》卷五五《章帝八王传》注引《续汉志》作“中大夫,秩六百石”,不脱“中”字而脱“比”字。

(10)萧亢达:《从南越国“景巷令印”、“南越中大夫”印考释蠡测南越国的官僚政体》,《广东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

(11)赵平安:《秦西汉官印论要》,《考古与文物》2001年第3期。

(12)《史记》卷五四《曹相国世家》。勾承益先生认为此事在惠帝元年之后。见其《西汉前期刘氏诸侯王的“相”》,《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13)当然也要看到,王国“丞相”虽降为王国“相”,实权反倒增大了。马雍先生指出:“自从景帝改‘丞相’为‘相’以后,诸侯王的直接统治权完全被剥夺,王国朝廷的高级官吏统统由中央任命,似乎级位稍降,而权力却大为提高,实际上已成为王国最高的统治者。”见其《轪侯和长沙国相国——谈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主人身份和墓葬年代的有关问题》,收入湖南省博物馆:《马王堆汉墓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4页。改名“相”、给其秩级,是为了强化中央集权;增大王国相的实权,也是为了强化中央集权。两个措施的目的是一致的。

(14)参看《汉书》卷六《武帝纪》。

(15)《汉书》卷八九《循吏黄霸传》。

(16)孙慰祖、徐谷富编:《秦汉金文汇编》,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162页。

(17)《汉书》卷九七上《外戚传上》。

(18)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修订本),仍把这些条文放在《置吏律》部分。第38-39页。

(19)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0-11页。

(20)《汉书》卷八《宣帝纪》、卷八九《循吏黄霸传》。

(21)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郡太守不尽二千石》条及《郡有美恶守有高低》条,第281页以下。

(22)参看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39页;谢桂华:《尹湾汉墓所见东海郡行政文书考述(上)》,收入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23)连云港市博物馆等:《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79页。

(24)谢桂华:《尹湾汉墓所见东海郡行政文书考述(上)》,《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第31页。

(25)杨际平:《汉代内郡的吏员构成和乡亭里关系》,《厦门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26)《后汉书》卷三七《丁鸿传》:“时大郡口五六十万举孝廉二人,小郡口二十万并有蛮夷者亦举二人,帝以为不均,下公卿会议。鸿与司空刘方上言:‘凡口率之科,宜有阶品,蛮夷错杂,不得为数。自今郡国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四十万二人,六十万三人,八十万四人,百万五人,百二十万六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

(27)据葛剑雄先生研究,汉武帝时人口负增长的年份居多,其人口的最低点是3200万。按正常的年平均增长率计,汉武帝时期损失人口1558万。当然人口不等于户口。汉昭帝初年核定户口,可能只有2000多万。是所谓“户口减半”。汉宣帝地节元年(前69年),户口上限已达约4700万左右。见其《中国人口史》第1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5页以下。

(28)可参看崔在容:《西汉京畿制度的特征》,《历史研究》1996年第4期。但此文没有涉及京畿官职的秩级问题。

(29)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五A,1990年版,第98页。

(30)《汉书》卷五十《郑当时传》。

(31)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第329页。

(32)王先谦:《后汉书集解》志二八引,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334页下栏。

(33)《三国志》卷二四《王观传》。

(34)《续汉书·百官志一》注引应劭《汉官仪》录世祖光武帝诏:“丞相故事,四科取士……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这“四科取士”中的“才任三辅令”,就是西汉的“治剧”。卫宏《汉旧仪》记西汉制度:“刺史举民有茂材,移名丞相,丞相考召,取明经一科,明律令一科,能治剧一科,各一人。……选能治剧长安三辅令,取治剧。”又《后汉书》卷三一《王堂传》:“初举光禄茂才,迁谷城令……三府举堂治剧,拜巴郡太守。”王堂举“治剧”而任巴郡太守,则巴郡时为“剧郡”。又《续汉书·百官志二》注引蔡质《汉仪》:“(侍御史)公府掾属高第补之。初称守,满岁拜真,出治剧为刺史、二千石,平迁补令。”是州郡县都用“治剧”,那么州郡县都有剧、平之别。

(35)严耕望:《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327页以下。

(36)《后汉书》卷三一《苏章传》、卷四一《第五伦传》。

(37)《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属官之差,如“上上州府,州属官佐史,合三百九十三人。上中州减上上州十人。上下州减上中州十人。中上州减上下州五十一人。中中州减中上州十人。中下州减中中州十人。下上州减中下州五十人。下中州减下上州十人。下下州减下中州十人”。

(38)杜婉言、方志远:《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9卷(明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16页。《明史》卷七一《选举三》:“其繁简之例,在外府以田粮十五万石以上,州以七万石以上,县以三万石以上,或亲临王府都、布政、按察三司,并有军马守御,路当驿道,边方冲要供给处,俱为事繁。府粮不及十五万石,州不及七万石,县不及三万石,及僻静处,俱为事简。在京诸司,俱从繁例。”等级与前书所述有异,这是不同时期制度变化造成的。

(39)《清世宗实录》卷一一三,雍正九年(1731年)十二月戊申,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10页下栏。

(40)《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建武三年(27年)七月庚辰诏。这个制度其实来自新莽。《汉旧仪》卷下:“哀帝时长相皆黑绶。亡新吏黑绶,有罪先请,与廉吏同。”《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82页。

(41)《汉书》卷三十《艺文志》:“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颜师古注云:“稗官,小官。《汉名臣奏》唐林请省置吏,公卿大夫至都官稗官各减什三,是也。”而潘建国先生认为,“稗官”相当于《周官》中的土训、诵训、训方氏,在汉代则是待诏、侍郎之类。见其《“稗官”说》,《文学评论》1999年第2期。按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官啬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备者,令与其稗官分,如其事。”《注释》谓:“稗官,属下的小官。”《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63页。又云梦龙岗秦简第一○号简:“取传书乡部稗官。”《云梦龙岗秦简》,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74页。刘信芳、梁柱等取《汉书·百官公卿表》“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以释之,见其编著:《云梦龙岗秦简》,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结合睡虎地简、龙岗简,加之《秩律》所见“稗官”,潘先生的说法恐难成立,颜师古所云应是正确的。

(42)《汉书》卷九《元帝纪》。

(43)《尹湾汉墓简牍》,第79页。东海郡的郡尉秩真二千石,朱绍侯先生认为是战争时期的特殊安排,见其《〈尹湾汉墓简牍〉是东海郡非常时期的档案材料》,《史学月刊》1999年第3期;谢桂华先生则以东海郡是“大郡”释之,见其《尹湾汉墓所见东海郡行政文书考述》,第31页。

(44)《汉书》卷八八《儒林传》:“以治礼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迁留滞,请选择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艺以上补左右内史、大行卒史,比百石以下补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边郡一人。先用诵多者。”可知左右内史、大行的卒史是二百石卒史,郡卒史是百石。另参本书下编第五章第二节。

(45)严耕望先生说:“掾史秩一百石,则守属书佐盖斗食之奉矣”;“功曹虽秩仅百石,然于守相自辟之属吏中地位最高,且职统诸曹,故特为守相所任委。”见其《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第116页、第119页。又尹湾汉简有“属”,《集簿》记东海郡太守府有“卒史九人,属五人,书佐十人,啬夫一人”,都尉府有“卒史二人,属三人,书佐五人”;《东海郡吏员簿》谓太守府有“卒史九人,属五人,书佐九人,用算佐一人,小府啬夫一人”,都尉府有“卒史二人,属三人,书佐四人,用算佐一人”。见《尹湾汉墓简牍》,第77、79页。这所反映的是汉成帝前期的情况。谢桂华先生说,汉初所见郡属吏主要是卒史和书佐,“属”乃后来新增之一级:“在卒史和书佐这两个等级之间,增设了属这个等级。”见其《尹湾汉墓所见东海郡行政文书考述》,第26页。杨际平先生则认为,“属”亦百石吏,与卒史同级,见其《汉代内郡的吏员构成与乡、亭、里关系——东海郡尹湾汉简研究》,《厦门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46)《汉书》卷八八《儒林传》又云:“不足,择掌故以补中二千石属,文学掌故补郡属。”这句话的意思是,若官阙不足,则以比二百石治礼掌故,补中二千石之比二百石属;以比百石文学掌故,补百石(或比百石)的郡属。

(47)《汉书》卷八九《循吏黄霸传》注引。

(48)《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汉官》:“洛阳令秩千石……员吏七百九十六人,十三人四百石。”又云:“河南尹员吏九百二十七人,十二人百石。”严耕望参照洛阳令的例子,指出河南尹府中“十二人百石”的“百石”之前应有一数字。《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第111页。邹水杰君认为“十二人百石”的“百石”前夺一“四”字。又《续汉志》“百官奉”条注引《古今注》曰:“永和三年,初与河南尹及洛阳员吏四百二十七人奉,月四十五斛。”臣昭曰:“此言岂其妄乎?若人人奉四十五斛,则四百石秩为太优而无品,若共进奉者人不过一斗,亦非义理。”邹水杰君认为,这“四百二十七人奉”一句中夺一“石”字,当为“四百石二十七人奉”,因为比四百石俸月四十五斛,正好可以说通。“由此可见,京师之制,与常制异。”见其《简牍所见秦汉县属吏设置及演变》,《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其说可取。

(49)陈乃华:《论齐国法制对汉制的影响》,《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2期。

(50)李昭君:《两汉县令、县长制度探微》,《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1期。

(51)《汉书》卷八六《王嘉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