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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一卷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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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政体的原则 

第一节

政体的性质和政体原则的区别 

在研究了与每一种政体的性质相关的法律之后,我们应该探讨与政体的原则相关的法律。 

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的区别在于: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本身的要素;而政体的原则是政体行为的关键。前者是政体特殊的架构;后者则是推动政体运行的人类感情。 

不过,法律同各种政体原则的联系不应该低于与其性质的联系。因此,我们应该探询这个原则。这便是我在本章中意欲论述的内容。 

第二节

多种政体的原则 

我曾表述过,共和政体的性质在于全体人民或是某些家族在其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君主政体的性质在于君主在其中拥有最高权力,然而他在其中依据业已制定的法律行使权力;专制政体的性质在于某一个人在其中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变幻无常的喜好管理国家。这使我探寻出三种政体的原则。这些原则十分自然地派生而出。我从共和政体说起,而且,我首先论述民主政治。 

第三节

民主政治的原则 

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的自我维护和支持并无更多的道义可言。君主政体具有法律的力量,专制政体有君王永远高悬的手臂,两者治理或支撑着一切。但是在平民政治的国家里,却需要一种更为强悍的原动力,这就是品德。 

我所叙述的观点不但被历史学界证实,而且非常符合事物的特性。因为那是显而易见的,在君主国里执行法律的人自认为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因此应具备的品德水准低于平民政治的国家。而平民政治的国家里,执法的人觉得自己也要服从于法律,并且要承担其责任。 

因为听信不良的劝告或是由于疏忽而停止实施法律的君王,能够较容易地弥补这个过失,这一点也仍然是显而易见的。他只需改变主意,或是纠正自己的疏忽就行了。但是在乎民政治下,如果法律被停止实施,就只能被认为是由于共和国的腐败所致,此时的国家已经衰败了。 

上一个世纪英国人要为自己建立民主政治竭尽全力,那些未获结果的壮举可谓蔚为大观。因为那些参政的人们毫无品德可言,而那个最胆大妄为的人[1]的业绩激起了他们的野心;宗派主义倾向被另一种宗派倾向遏制,因此,政府不断地更迭;惊愕的人民寻求民主政治,但却一无所获,终于在经受了无数的动乱、冲击、震荡之后,又不得不重新回到曾被他们摈弃的政体里休息。 

当苏拉意欲将自由重新赋予罗马的时候,罗马却不再接受自由了。它只残留下微弱的品德。由于它的品德日益减少,所以在经历了恺撒、提贝留斯、盖犹斯、格老狄乌斯、尼禄和多密先之后,罗马仍然没有清醒过来,倒是受奴役的程度日益加深,所有的攻击都指向暴君,却没有一次是针对暴政。 

生活在平民政治中的希腊政治家知道,支持他们的惟一力量来自于品德。今天的希腊人只给我们谈工艺、贸易、财政、财富,甚至谈论奢侈。 

当品德丧失时,野心便占据了易于接受它的人们的心灵,并且贪婪地占据几乎所有人的心灵。欲望改变了人们的目标:过去人民喜爱的东西,现在已不再喜爱了。过去人民依据法律争取自由,现在为获得自由去对抗法律;每一个公民都好似从主人的家中逃跑的奴隶;过去的所谓准则,现在被人们称为严厉,过去的所谓规矩被视为束缚,过去的谨慎被视为畏缩。节俭在此被看做吝啬,占有欲却并非被视为贪婪。以前个人财产可以是公共的财宝;然而现在,公共财宝却变成了私人家产,共和国像是可以巧取豪夺的对象。它的力量仅仅在于某些公民的权力以及全体民众的放纵而已。 

雅典无论是在它威震八方、称霸天下的时期,还是在它受尽屈辱奴役的年代里,它都拥有同样的力量。当它保卫希腊而反对波斯的时候,当它与拉栖弟梦争夺帝国的时候,当它攻打西西里的时候,拥有两万公民。而当狄米特里乌斯·法列累乌斯像在市场上清点奴隶一样稽核它的人口时,它也有两万公民。当菲利普敢于统治希腊,当他出现在雅典人的大门前的时候[2]①,雅典仍然坐失了大好时机。在德谟斯提尼斯的著作里,可以看到使希腊清醒过来是何等的艰难:雅典人畏惧菲利普,并非他是自由的死敌,而是逸乐的敌人。从前这座城市经受过无数次失败,人们也无数次看到它从毁灭中再度复兴。但是凯龙尼亚一役之败使它永远地衰败了。菲利普虽然遣返了所有的战俘,那又于事何补呢?他遣返的并不是战士!此时想要战胜雅典的军队总是轻而易举的,就如同战胜它的品德总是较为困难一样。 

迦太基怎样能够站得住脚呢?当汉尼拔时任裁判官时,他禁止官吏们掠夺共和国,那些官吏不就到罗马人面前去告发他吗?可悲的是他们放弃城市,却还要当公民,并且还要借助他们的毁灭者的手维护自己的财产!不久罗马要求他们将迦太基的三百个上等公民扣为人质,随后又令他们交出军械和船只,然后向他们宣战。从被缴械的迦太基在绝望中拼死战斗[3]的经历去看,就能够判断,当迦太基尚有军力且具有品德时所拥有的能量。 

第四节

贵族政治的原则 

如同平民政治需要品德一样,贵族政治亦然;然而贵族政治也确实并非绝对需要它。 

人民和贵族的关系,类似臣民与君主的关系。人民受到法律的制约。因此贵族政治下的人民比民主政治下的人民较少地需要品德。那么,贵族又怎样受到约束呢?那些实施法律去约束同事的人们,首先会感到他们的所作所为也不利于他们自己。因此,依据政治体制的性质,贵族团体中需要品德。 

贵族政治自身具有民主政治所不具备的某种力量。贵族们依据其特权,并为着各自私人的利益形成团体抑制人民:只要拥有法律,并且在此方面得以实施便足够了。 

贵族团体抑制其他人轻而易举,然而抑制自己并非易事[4]。这种政体的性质就是如此,似乎将贵族置于法律权威之下,又将他们排除在法律之外。 

于是,这种团体只能以两种方法抑制自我。要么以高尚的品德使贵族寻求与人民的相对的平等,使其可能形成一个大共和国。要么以较低的品德,即某种程度的节制力,至少使贵族们之间平等,达到共商的目的。 

因此,节制是贵族政治的灵魂。我所指的是那种建立在品德基础之上的节制,而并非那来自怯懦和精神上的怠惰的节制。 

第五节

品德绝非君主政体的原则 

在君主国里,政策促使人们经营巨大事业,却尽可能少地运用品德。这就如同在最完美的机器里,技术的运用使机件、和齿轮都尽可能地降低到了最低限度。 

君主国家的延续并不取决于爱国心、真实荣誉的希冀、舍弃自我、牺牲自己最宝贵的利益,以及我们仅仅听闻过的前人曾有过的所有英雄品德。 

在君主国里,法律取代了所有品德的位置;人们不需要任何品德;国家也并不需要人民具备这些品德:某人无声无息的行为并不被人追究。 

尽管所有的犯罪就性质而言具有公众性,人们仍然将公罪和私罪加以区分。之所以称为私罪,是因为这些罪行对个人的侵犯更甚于对整个社会的侵犯。 

不过,在共和国里,私罪更具有公罪的性质,也就是说,这些罪行触犯国家的政体多于触犯个人。而在君主国里,公罪具有较多的私罪性质,换言之,这些罪行触犯个人的幸福多于触犯国家政体本身。 

我请求人们对我所说的话不必介意,因为所有历史可作证明。我非常了解有品德的君主并不少,然而我所说的是,在君主国里人民要具有品德是非常困难的[5]。 

让我们读一读历代历史学家有关君主朝廷的记述,回忆一番各国的民众对朝臣卑鄙性格的议论吧!那些议论绝非臆想,而是源于悲痛的经验。 

野心寓于闲逸,骄横渗于卑鄙,不劳而富的欲念,憎恶真理,献媚、背信、违背自己所有的诺言,鄙视公民义务,惧怕君主的品德,企盼君主的懦弱,而且比这一切更糟的是,无休止地嘲弄品德则是各个地区、各个朝代绝大多数朝臣共同的性格特征。不过,国家中大多数首脑人物并非诚实的人,却要在下的人成为善人;首脑人物都是骗子,却要求在下的人同意只做受骗的傻子,这是极其难以做到的事。 

然而,如果在人民中间有某个诚实的人,该怎么办呢?红衣主教黎希留在他的《政约》中委婉地指出,君主要倍加小心,不要任用这种诚实的人[6]。品德确实绝非这类政体的原动力!诚然,这类政体并不排斥品德,但是品德并非他的原动力。 

第六节

君主政体里什么代替了品德 

我得快些,并且得迈开大步走开,免得人们认为我在讥讽君主政体。不,我并没有这样做。即使君主政体缺少这个动力,它也具有另一种动力,这就是荣誉。所谓荣誉就是每个人和每个阶层的成见。它代替了我所说的政治品德,并且处处标榜这种品德。在君主国里,它能唤起优美的行为,与法律的力量相结合,能够和品德本身一样,引导政府达到其目的。 

因此,在治理良好的君主国里,每一个人几乎都是好公民,然而却很难找到某个善人,因为要想成为善人,就必须有做善人的意念,并且爱国家甚于爱自己。 

第七节

君主政体的原则 

如同我们所说,君主政体必须以优越的地位、品级,甚至高贵的出身为依据。荣誉的性质要求优惠的待遇和高贵的品爵。正因为这个缘故,荣誉在这个政体中获得了地位。 

野心在共和国里是危险的。但是在君主国里却会产生良好的效果。野心使君主政体产生活力。使人们从中受惠,对这类政体并无危险。因为野心在这种政体中能够受到不断的压制。 

你或许会说,这就如同宇宙的体系一样,具有某种离心力,这种力量不断地使众多的天体远离中心,同时又有某种向心力,将它们吸向中心。荣誉推动着政治肌体的各个部分,它用自身的作用力将各部分连接起来。这样当每个人认为向个人利益迈进时,已经走向了公共利益。 

从哲学意义上说,这确实是一种左右国家各个部分的虚假荣誉;然而,这种虚假的荣誉也适用于公众。这与真实的荣誉对获取它的个人适用一样。 

但是,迫使人们采取所有既困难又花费气力的行动,除了给予他们相关荣誉外,并不给予其他报酬未免太过分了吧? 

第八节

荣誉绝不是专制国家的原则 

专制国家的原则绝不是荣誉。那里的人们完全平等,没有人自恃优越;那里的人们也都是奴隶,没有人能比别人更一无所有。 

不仅如此,荣誉有它的法则和规律,它不知屈服;它依据自己的执著,而并不依从别人的意愿。所以,只有在拥有固定政体、具备某些法律的国家中,才能谈得上荣誉。 

荣誉怎能被暴君所容忍?暴君将轻视生命当做光荣,而暴君之所以拥有权利,正在于他能剥夺别人的生命。荣誉怎能容忍暴君?荣誉遵循规律并具有坚定的意志,而暴君并无任何规则可言,其反复无常的意念毁灭其他所有人的愿望。 

在专制国家里,荣誉不被人所知,甚至常常没有文字可以表达它。但是,荣誉却支配着君主国家;它赋予所有的政治团体、法律以及品德本身以生命。 

第九节 专制政体的原则 

如同共和国需要品德,君主国需要荣誉,专制政体需要恐怖一样。品德对于专制政体而言非但毫无必要,而且荣誉也是危险的。 

在君主政体下,君主把大权全部交给他们所委托的人们。那些有强烈自尊的精英分子便有可能在那里发动革命,所以就需要以恐怖扼杀人们的所有勇气,扑灭一切野心。 

一个温和的政府可以随意放松它的原动力,而不至于会发生危难。它依据它的法律甚至它的力量维持自我。但是在专制政体下,当君主一瞬间不举起高悬的手的时候,当他不能立即消灭那些身居显要地位的人们[7]的时候,就会一败涂地,因为此时这种政府的原动力恐怖已不复存在,人民不再拥有保护者了。 

土耳其的法官们的主张正是如此,如果皇帝的约定或诺言限制他的权威的话,便彻底失去了履行其约定或诺言的义务。 

人民应该受到法律的仲裁,而权贵们却受到君主即兴意念的裁决;最卑微的人可能保全头颅,而总督们的头颅则有随时被砍掉的危险。人们谈及这些可怕的政权,不能不战栗。被米利维斯废黜的波斯认识到自己的政权被征服前业已灭亡,那是因为他不曾使人民流过足够的血。 

历史告诉我们,多米先恐怖的残忍使总督们恐惧异常,因而在他的统治下民众的生机略微得以恢复。这就如同洪水毁坏了一侧的河岸,而另一侧却留下田野,苍茫之中草原依稀可见。 

第十节

宽政与暴政国家服从的区别 

在专制国家里,政体的性质要求人们绝对的服从;而且君主的意志一经发出,便毋庸置疑地产生效力,就像一个抛出的球去撞击另一个球一样,能量不可逆转。 

在专制国家里,绝对没有诸如调节、限制、和解、平衡、商榷、进谏可言;完全没有对等或更好的建议可以提出;人作为一个生物只能服从另一个生物的意志。 

在那里,人们不能对未来的厄运表示出更多的恐惧,也不得将遭遇归咎于无常的命运。在那里,人的命运与牲畜别无二致,只有本能、服从与惩罚。 

人们不必抒发自然的情感即对父亲的尊敬,对儿女和妻子的爱怜与柔情以及对荣誉的规则或健康状况的关注,这一切都毫无意义,只要服从命令就足够了。 

在波斯,如果某个人被国王判罪,人们便不得再向国王说起他,也不得请求赦罪。如果国王是在醉酒或精神失常状态时作出这个决定,他的命令仍然要执行,否则,他将自相矛盾了,然而,法律是不会自相矛盾的。在那里,这种思维方式始终存在。亚林爱露斯因为无法收回灭绝犹太人的命令,只好决定准许犹太人自卫。 

不过人们有时可以用一种方式对抗君主的意志,那就是宗教。如果君主命令某人舍弃甚至杀死他的父亲,他会服从;但是如果君主要他或命令他喝酒,他会拒绝。宗教的法规是至高无上的训条,这些法规不但支配着百姓,也支配着君主。但是,自然法并非如此;依照假定,君主并非是一个人了。 

在君主政治、政治宽松的国家里,权力受到其动力的制衡;我所说的是受荣誉的限制;荣誉如同一个帝王,统治着君主,也统治着人民。人们绝对不向君主援引宗教的法规,朝廷知道,那样是可笑的。但是,人们将不断地向君主援引荣誉的法规,由此在服从的意义上便产生了必要的松动。荣誉中有天然的古怪成分,而且服从本身将遵循这些古怪现象。 

尽管服从的方式在这两种政体中的表现方式不同,然而,权力却是同样的;无论从任何意义上说,君主都是大权在握,举足轻重,并被服从。总的区别在于,君主政体下的君主具有开明性,朝廷的丞相的机敏和操持政务的干练,是专制国家远远不可比拟的。 

第十一节

总结 

三种政体的原则就是如此。但并非说,在共和国里人们都有品德,而是说,他们理应如此。我也并不是证实,君主国的人们都有荣誉,而在某个专制国家里的人们都心存恐惧。应该证明这些原则,否则便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政体。

[1] 克伦威尔。

[2] 当时的希腊公民是两万人。

[3] 这场战争持续了三年。

[4] 从此,公罪可能受到惩治,因为与公众有关;私罪则不然,因为与公众无关,无须加以惩治。

[5] 我在此所说的“政治品德”,在以公共福利为目的的意义上是指道德上的品德。极少涉及个人道德上的品德,而且绝非那种与宗教上“天启的真理”相关的品德。

[6] 黎希留在书中说,不要使用出身卑贱的人;他们太酸涩,太难对付。

[7] 这在军事性的贵族政治下会时常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