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现在国语文法学最应该注重的,是研究文法的方法。为什么我们应该这样注重方法呢?第一,因为现在虽有一点古文的文法学,但国语的文法学还在草创的时期,我们若想预备做国语文法学的研究,应该先从方法下手。建立国语文法学,不是一件容易做的事。方法不精密,决不能有成效。第二,一种科学的精神全在他的方法。方法是活的,是普遍的。我们学一种科学,若单学得一些书本里的知识,不能拿到怎样求得这些知识的方法,是没有用的,是死的。若懂得方法,就把这些书本里的知识都忘记了,也还不要紧,我们不但求得出这些知识来,我们还可以创造发明,添上许多新知识。文法学也是如此。不要说我们此时不能做一部很好的国语文法书,就是有了一部很好的文法书,若大家不讲究文法学的方法,这书终究是死的,国语文法学终究没有继续进步的希望。古人说,“鸳鸯绣取从君看,不把金针度与人。”这是很可鄙的态度。我们提倡学术的人应该先把“金针”送给大家,然后让他们看我们绣的鸳鸯,然后教他们大家来绣一些更好更巧妙的鸳鸯!
研究文法的方法,依我看来,有三种必不可少的方法:
(一)归纳的研究法;
(二)比较的研究法;
(三)历史的研究法。
这三种之中,归纳法是根本法,其余两种是辅助归纳法的。
归纳的研究法
平常论理学书里说归纳法是“从个体的事实里求出普遍的法则来”的方法。但是这句话是很含糊的,并且是很有弊病的。因为没有下手的方法,故是含糊的。因为容易使人误解归纳的性质,故有弊病。宋朝的哲学家讲“格物”,要人“即物而穷其理”。初看去,这也是“从个体的事实里求出普遍的法则”的归纳法了。后来王阳明用这法子去格庭前的竹子,格了七天,格不出什么道理来,自己反病倒了。这件事很可使我们觉悟:单去观察个体事物,不靠别的帮助,便想从个体事物里抽出一条通则来,是很不容易做到的事,也许竟是不可能的事。从前中国人用的“书读千遍,其义自见”的笨法,便是这一类的笨归纳。
现在市上出版的论理学书,讲归纳法最好的,还要算严又陵先生的《名学浅说》。这部书是严先生演述耶芳斯(Jevons)的《名学要旨》作成的。耶芳斯的书虽然出版的很早,但他讲归纳法实在比弥尔(J. S. Mill穆勒约翰)一系的名学家讲的好。耶芳斯的大意是说归纳法其实只是演绎法的一种用法。分开来说,归纳法有几步的工夫:
第一步,观察一些同类的“例”;
第二步,提出一个假设的通则来说明这些“例”;
第三步,再观察一些新例,看他们是否和假设的通则相符合。若无例外,这通则便可成立;若有例外,须研究此项例外是否有可以解释的理由;若不能解释,这通则便不能成立。一个假设不能成立,便须另寻新假设,仍从第二步做起。
这种讲法的要点在于第二步提出假设的通则。第三步即用这个假设做一个大前提,再用演绎的方法来证明或否证这个假设的大前提。
这种讲法,太抽象了,不容易懂得,我且举一条例来说明他。白话里常用的“了”字,平常用来表示过去的动词,如“昨天他来了两次,今天早晨他又来了一次”,这是容易懂得的。但是“了”字又用在动词的现在式,如:
大哥请回,兄弟走了。
又用在动词的将来式,如:
你明天八点钟若不到此地,我就不等你了。
你再等半点钟,他就出来了。
这种“了”字自然不是表示过去时间的,他表示什么呢?这种用法究竟错不错呢?
我们可试用归纳法的第一步:先观察一些“例”:
(例一)他若见我这般说,不睬我时,此事便休了。
(例二)他若说“我替你做”,这便有一分光了。
(例三)他若不肯过来,此事便休了。
(例四)他若说“我来做”,这光便有二分了。
(例五)第二日他若依前肯过我家做时,这光便有三分了。
我看了《水浒传》里这几条例,心里早已提出一个假设:“这种‘了’字是用来表示虚拟的口气(Subjunctive Mood)的。”上文引的 五个例,都是虚拟(假定)的因果句子;前半截的虚拟的“因”,都有“若”字表出,故动词可不必变化;后半截虚拟的“果”,都用过去式的动词表出,如“便休了”,“便有了”,都是虚拟的口气。因为是虚拟的,故用过去式的动词表示未来的动作。
这个假设是第二步。有了这个假设的通则,我再做第三步,另举一些例:
(例六)我们若去求他,这就不是品行了。——《儒林外史》
(例七)若还是这样傻,便不给你娶了。——《石头记》
这两例与上五例相符合。我再举例:
(例八)你这中书早晚是要革的了。——《儒》
(例九)我轻身更好逃窜了。——《儒》
这都是虚拟的将来,故用“了”字。我再举例:
(例十)只怕你吃不得了。——《水》
(例十一)可怜我那里赶得上,只怕不能够了。——《石》
(例十二)押司来到这里,终不成不进去了?——《水》
这都是疑惑不定的口气,故都用虚拟式。我再举例:
(例十三)好汉息怒。且饶恕了,小人自有话说。——《水》
(例十四)不要忘了许我的十两银子。——《水》
(例十五)你可别多嘴了。——《石》
这些本是命令的口气,因为命令式太重了,太硬了,故改用虚拟的口气,便觉得婉转柔和了。试看下文的比较,便懂得这个虚拟式的重要。
我举这些例来证明第二步提出的假设:“这种‘了’字是用来表示虚拟的口气的。”这个假设若是真的,那么,这一类的“了”字,应该都可用这个假设去解释。第三步举的例果然没有例外,故这条通则可以成立。
这种研究法叫做归纳的研究法。我在上文说过,归纳法是根本法。凡不懂得归纳法的,决不能研究文法。故我要再举一类的例,把这个方法的用法说的格外明白些。
马建忠作《文通》,用的方法很精密,我们看他自己说他研究文法的方法:
古经籍历数千年传诵至今,其字句浑然,初无成法之可指。乃同一字也,同一句也,有一书迭见者,有他书互见者。是宜博引旁证,互相比拟,因其当然,以进求其所同所异之所以然,而后著为典则,义类昭然。(《例言》)
他又说:
愚故罔揣固陋,取《四书》、《三传》、《史》、《汉》韩文,……兼及诸子《语》(《国语》)、《策》(《国策》),为之字栉句比,繁称博引,比例而同之,触类而长之。穷古今之简篇,字里行间,涣然冰释,皆有以得其会通。
这两段说归纳的研究法都很明白。我可引《文通》里的一条通则来做例:
(例一)寡人好货。寡人好色。寡人好勇。
(例二)客何好?客何事?客何能?
例一的三句,都是先“主词”,次“表词”,次“止词”(主词《文通》作起词。表词《文通》作语词)。例二的三句都是先“主词”,次“止词”,“表词”最后。何以“寡人好货”的“货”字不可移作“寡人货好”?何以“客何好”不可改作“客好何”?
我们用归纳法的第一步,看了这例二的三个例,再举几个同类的例:
(例三)吾何修而可以比于先王观也?——《孟》
(例四)生揣我何念?——《史》
看了这些例,我们心里起一个假设:
(假设一)“凡‘何’字用作止词,都该在动词之前。”
这是第二步。我们再举例:
(例五)夫何忧何惧?——《论》
(例六)客何为也?——《史》
这些例都可以证明这个假设可以成为通则。我们且叫他做“通则一”。这是第三步。
这个“何”字的问题是暂时说明了。但我们还要进一步,问:“何以‘何’字用作止词便须在动词之前呢?”我们要解答这问题,先要看看那些与“何”字同类的字是否与“何”字有同样的用法。先看“谁”字:
(例七)寡人有子,未知其谁立焉。——《左》
(例八)朕非属赵君,当谁任哉?——《史》
(例九)吾谁欺?欺天乎?——《论》
从这些例上,可得一个通则:
(通则二)“凡‘谁’字用作止词,也都在动词之前。”
次举“孰”字的例:
(例十)后之人,其欲闻仁义道德之说,孰从而听之?——《韩》
次举“奚”字:
(例十一)问臧奚事,则挟策读书;问谷奚事,则博塞以游。——《庄》
(例十二)子将奚先?——《论》
次举“胡”、“曷”等字:
(例十三)胡禁不止?——《汉》
(例十四)曷令不行?——《汉》
我们看这些例,可得许多小通则;可知何,谁、孰、奚、曷、胡等字用作止词时,都在动词之前。但这些字都是“询问代名词”,故我们又可得一个大通则:
“凡询问代词用作止词时,都该在动词之前。”
这条通则,我们可再举例来试证;若没有例外,便可成立了。
得了这条通则,我们就可以知道“客何好”的“何”字所以必须放在“好”字之前,是因为“何”字是一个询问代词用作止词。这就是《文通》的《例言》说的“博引旁证,互相比拟,因其当然,以进求其所同所异之所以然”。
这就是《文通自序》说的“比例而同之,触类而长之,……皆有以得其会通”。这就是归纳的研究法。
比较的研究法
比较的研究法可分作两步讲:
第一步:积聚些比较参考的材料,越多越好。在国语文法学上,这种材料大都是各种“参考文法”,约可分作四类:
(1)中国古文文法——至少要研究一部《马氏文通》。
(2)中国各地方言的文法——如中国东南各省的各种方言的文法。
(3)西洋古今语言的文法——英文法,德文法,法文法,希腊、拉丁文法等。
(4)东方古今语言的文法——如满、蒙文法,梵文法,日本文法等。
第二步:遇着困难的文法问题时,我们可寻思别种语言里有没有同类或大同小异的文法。若有这种类似的例,我们便可拿他们的通则来帮助解释我们不能解决的例句。
(1)若各例彼此完全相同,我们便可完全采用那些通则。
(2)若各例略有不同,我们也可用那些通则来做参考,比较出所以同和所以不同的地方,再自己定出新的通则来。
我且举上篇用的虚拟口气的“了”字作例。我们怎样得到那个假设呢?原来那是从比较参考得来的。我看了《水浒传》里的一些例,便想起古文里的“矣”字,似乎也有这种用法,也有用在现在和未来的时间的。例如:
诺,吾将仕矣。——《论》
原将降矣。——《左》
如有复我者,则吾必在汶上矣。——《论》
如有不嗜杀人者,则天下之民皆引领而望之矣。——《孟》
我于是翻开《马氏文通》,要看他如何讲法。《文通》说:
矣字者,所以决事理已然之口气也。已然之口气,俗间所谓“了”字也。凡“矣”字之助句读也,皆可以“了”字解之。(九之三)
《文通》也用“了”字来比较“矣”字,我心里更想看他如何解释。他说:
言效之句,率以“矣”字助之(《孟》,如有不嗜杀人者,则天下之民皆引领而望之矣)。……“矣”字者,决已然之口气也。而“效”则惟验诸将来。“矣”字助之者,盖“效”之发现有待于后,而“效”之感应已露于先矣(言效之句,即我说的虚拟的效果句子)。
这一段话的末句说的很错误,但他指出“言效之句,率以‘矣’字助之”一条通则,确能给我一个“暗示”。我再看他讲“吾将仕矣”一类的文法:
“吾将仕矣”者,犹云,吾之出仕于将来,已可必于今日也。……其事则属将来,而其理势已可决其如是而必无他变矣。
他引的例有“今日必无晋矣”,“孺子可教矣”,“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等句。他说这些“矣”字“要不外了字之口气”。他说:
“了”者,尽而无余之辞。而其为口气也,有已了之了,则“矣”字之助静字(即形容词)而为绝句也,与助句读之述往事也。有必了之了,则“矣”字之助言效之句也。外此诸句之助“矣”字而不为前例所概者,亦即此已了必了之口气也。是则“矣”字所助之句无不可以“了”字解之矣。
我看了这一段,自然有点失望。因为我想参考“矣”字的文法来说明“了”字的文法,不料马氏却只用了“了”字的文法来讲解“矣”字的文法。况且他只说“已了必了之口气”,说的很含糊不明白。如孔子对阳货说“吾将仕矣”,决没有“必了”的口气,决不是如马氏说的“吾之出仕于将来,已可必于今日”的意思。又如他说“言效之句”所以用“矣”字,是因为“效之发现有待于后而效之感应已露于先矣”,这种说法,实无道理。什么叫做“效之感应”?
但我因《文通》说的“言效之句”,遂得着一点“暗示”。我因此想起这种句子在英文里往往用过去式的动词来表示虚拟的口气。别国文字里也往往有这种办法。我因此得一个假设:“我们举出的那些‘了’字的例,也许都是虚拟的口气罢?”
我得着这个“假设”以后的试证工夫,上章已说过了。我要请读者注意的是:这个假设是从比较参考得来的。白话里虚拟口气的“了”字和古文里的“矣”字,并不完全相同(如“请你放了我罢”一类的句子,是古文里没有的);和别国文字里的虚拟口气,也不完全相同(如英文之虚拟口气,并不单靠过去式的动词来表示。别国文字也如此)。但不同之中,有相同的一点,就是虚拟的口气有区别的必要。马氏忽略了这个道理,以为一切“矣”字都可用“已了”、“必了”两种“了”字来解说,所以他说不明白。我们须要知道:那些明明是未了的动作,何以须用那表示已了的“矣”字或“了”字?我们须要知道:古文里“已矣乎”,“行矣,夫子!”“休矣,先生!”一类的句子;和白话里“算了罢”,“请你放了我罢”,“不要忘了那十两银子”,决不能用“已了必了”四个字来解说;只有“虚拟的口气”一个通则可以包括在内。
这一类的例是要说明比较参考的重要的。若没有比较参考的材料,若处处全靠我们从事实里“挤”出一些通则来,那就真不容易了。我再举一类的例来说明没有参考材料的困难。六百多年前,元朝有个赵德,著了一部《四书笺义》,中有一段说: 吾我二字,学者多以为一义,殊不知就己而言则曰吾,因人而言则曰我。“吾有知乎哉?”就己而言也。“有鄙夫问于我”,因人之问而言也。
清朝杨复吉的《梦阑琐笔》引了这段话又加按语道:
按此条分别甚明。“二三子以我为隐乎?”我,对二三子而言。“吾无隐乎尔”,吾,就己而言也。“我善养吾浩然之气”,我,对公孙丑而言,吾,就己而言也。
后来俞樾把这一段抄在《茶香室丛抄》(卷一)里,又加上一段按语道:
以是推之,“予惟往求朕攸济”,予即我也,朕即吾也。“越予冲人,不邛自恤”,予即我也,均即吾也。其语似复而实非复。
我们看这三个人论“吾我”二字的话,便可想见没有参考文法的苦处。第一,赵德能分出一个“就己而言”的吾,和“因人而言”的我,总可算是读书细心的了。但这个区别实在不够用,试看《庄子》“今者吾丧我”一句,又怎样分别“就己”、“因人”呢?若有“主词”、“止词”等等文法术语,便没有这种困难了。第二,杨复吉加的按语说“此条分别甚明”,不料他自己举出的四个例便有两个是大错的!“我善养吾浩然之气”,这个“我”字与上文的几个“我”字,完全不同;这个“吾”字和上文的几个“吾”字,又完全不同!倘使当时有了“主格”、“受格”、“领格”等等术语,等等通则,可作参考比较的材料,这种笑话也可以没有了。第三,俞樾解释“予”、“朕”、“邛”三个字,恰都和赵德的通则相反!这种错误也是因为没有文法学的知识作参考,故虽有俞樾那样的大学者,也弄不清楚这个小小的区别。到了我们的时代,通西文的人多了,这种区别便毫不成困难问题了。我们现在说:
“吾”、“我”二字,在古代文字中,有三种文法上的区别:
(甲)主格用“吾”为常。
(例)吾有知乎哉?
吾其为东周乎?
吾丧我。
(乙)领格用“吾”。
(例)吾日三省吾身。
犹吾大夫崔子也。
吾道一以贯之。
(丙)受格(止词、司词)用“我”。
(例一)夫召我者,而岂徒哉?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
如有复我者,则吾必在汶上矣。
以上为外动词的“止词”。
(例二)有鄙夫问于我。
孟孙问孝于我。
善为我辞焉。
以上为“介词”后的“司词”。
这些区别,现在中学堂的学生都懂得了,都不会缠不清楚了。
故有了参考比较的文法资料,一个中学堂的学生可以胜过许多旧日的大学问家;反过来说,若没有参考比较的文法资料,一个俞樾有时候反不如今日的一个中学生!
现在我们研究中国文法,自然不能不靠这些“参考文法”的帮助。我们也知道,天下没有两种文法是完全相同的;我们也知道,中国的语言自然总有一些与别种语言不相同的特点。但我们决不可因此遂看轻比较研究的重要。若因为中国语言文字有特点,就菲薄比较的研究,那就成了“因为怕跌倒就不敢出门”的笨伯了!近来有人说,研究中国文法须是“独立的而非模仿的”。他说:
何谓独立的而非模仿的?中国文字与世界各国之文字(除日本文颇有与中国文相近者外)有绝异者数点:其一,主形;其二,单节音,且各字有平上去入之分;其三,无语尾等诸变化;其四,字词(《说文》“词,意内言外也”)文位确定。是故如标语[即《马氏文通》论句读编卷系七(适按此似有误,疑当作“卷十,彖一,系七”)所举之一部分],如足句之事,如说明语之不限于动字,如动字中“意动”、“致动”(如“饮马长城窟”之饮,谓之致动;“彼白而我白之”之第二白字,谓之意动)等之作成法,如词与语助字之用:皆国文所特有者也。如象字比较级之变化,如名字中固有名字普通名字等分类,如主语之绝对不可缺:皆西文所特有,于国文则非甚必要。今使不研究国文所特有,而第取西文所特有者,一一模仿之,则削趾适履,扞格难通,一也;比喻不切,求易转难,二也;为无用之分析,徒劳记忆,三也;有许多无可说明者,势必任诸学者之自由解释,系统既异,归纳无从,四也;其勉强适合之部分,用法虽亦可通,而歧义必所不免,五也;举国中有裨实用之变化而牺牲之,致国文不能尽其用,六也。
是故如主张废灭国文则已;若不主张废灭者,必以治国文之道治国文,决不能专以治西文之道治国文(《学艺杂志》第二卷第三号,陈承泽《国文法草创》,页五至六)。
陈先生这段话是对那“模仿”的文法说的。但他所指的“模仿”的文法既包括《马氏文通》在内(原文页六至八,注六),况且世间决无“一一模仿”的笨文法,故我觉得陈先生实在是因为他自己并不曾懂得比较研究的价值,又误把“比较”与“模仿”看作一事,故发这种很近于守旧的议论。他说的“必以治国文之道治国文”一句话,和我所主张的比较的研究法,显然处于反对的地位。试问,什么叫做“以治国文之道治国文”呢?从前那种“书读千遍,其义自见”的笨法,真可算是几千年来我们公认的“治国文之道!”又何必谈什么“国文法”呢?到了谈什么“动字”、“象字”、“主语”、“说明语”等等文法学的术语,我们早已是“以治西文之道治国文”了,难道这就是“废灭国文”吗?况且,若不从比较的研究下手,若单用“治国文之道治国文”,我们又如何能知道什么为“国文所特有”,什么为“西文所特有”呢?陈先生形容那“模仿”文法的流弊,说,“其勉强适合之部分,用法虽亦可通,而歧义必所不免”。我请问,难道我们因为有“歧义”,遂连那“适合的部分”和“可通的用法”都不该用吗?何不大胆采用那“适合”的通则,再加上“歧义”的规定呢? 陈先生又说,“有许多无可说明者,势必任诸学者之自由解释,系统既异,归纳无从。”这句话更奇怪了。“学者自由解释”,便不是“模仿”了,岂不是陈先生所主张的“独立的”文法研究吗?何以这又是一弊呢?
中国语言文字的研究,这几千年来,真可以算是“独立”了。几千年“独立”的困难与流弊还不够使我们觉悟吗?我老实规劝那些高谈“独立”文法的人:中国文法学今日的第一需要是取消独立。但“独立”的反面不是“模仿”,是“比较与参考”。比较研究法的大纲,让我重说一遍:
遇着困难的文法问题时,我们可寻思别种语言里有没有同类或大同小异的文法。
若有这种类似的例,我们便可拿他们的通则来帮助解释我们不能解决的例句。
若各例彼此完全相同,我们便可完全采用那些通则。
若各例略有不同(陈先生说的“歧义”),我们也可用那些通则来做参考,比较出所以同和所以不同的地方,再自己定出新的通则来。
历史的研究法1
比较的研究法是补助归纳法的,历史的研究法也是补助归纳法的。
我且先举一个例来说明归纳法不用历史法的危险。我的朋友刘复先生著的一部《中国文法通论》,也有一长段讲“文法的研究法”。他说:
研究文法,要用归纳法,不能用演绎法。
什么叫做“用归纳法而不用演绎法”呢?譬如人称代词(即《文通》的“指名代字”)的第一身(即《文通》的“发语者”)在口语中只有一个“我”字,在文言中却有我、吾、余、予,四个字。假设我们要证明这四个字的用法完全相同,我们先应该知道,代名词用在文中,共有主格、领格、受格,三种地位(即《文通》的主次、偏次、宾次);而领格之中又有附加“之”字与不附加“之”字两种;受格之中又有位置在语词(Verb)之后和位置在介词之后两种。于是我们搜罗了实例,来证明他:
A.主格。
1.我非生而知之者。——《论语》
2.吾日三省吾身。——同
3.余虽为之执鞭。——《史记》
4.予将有远行。——《孟子》
B.一、领格,不加“之”字的。
1.可以濯我缨。——《孟子》
2.非吾徒也。——《论语》
3.既无武守,而又欲易余罪。——《左传》
4.是予所欲也。——《孟子》
B.二、领格,附加“之”字的。
1.我之怀矣,自贻伊戚。——《左传》
2.吾之病也。——韩愈《原毁》
3.是余之罪也夫!——《史记》
4.如助予之叹息。——欧阳修《秋声赋》
C.一、受格,在语词后的。
1.明以教我。——《孟子》
2.嫂尝抚汝指吾而言曰。——韩愈《祭十二郎文》
3.女为惠公来求杀余。——《左传》
4.尔何曾比予于管仲!——《孟子》
C.二、受格,在介词后的。
1.为我作君臣相悦之乐。——《孟子》
2.为吾谢苏君。——《史记张仪列传》
3.与余通书。——《史记》
4.天生德于予。——《论语》
到这一步,我们才可以得一个总结,说我、吾、余、予,四个字,用法完全一样。这一种方法,就叫做归纳法。(《中国文法通论》,页一七)
这一大段,初看起来,很像是很严密的方法;细细分析起来,就露出毛病来了。第一个毛病是:这一段用的方法实在是演绎法,不是归纳法;是归纳法的第三步(看本书页六五九),不是归纳法的全部。刘先生已打定主意“要证明这四个字的用法完全相同”,故他只要寻些实例来证实这个大前提,他既不问“例外”的多少,也不想说明“例外”的原因,也不问举的例是应该认为“例外”呢,还是应该认为“例”。如C一(2)“嫂尝抚汝指吾而言曰”一句,这“吾”字自是很少见的,只可算是那不懂文法的韩退之误用的“例外”,不能用作“例”。此外如A(l)在《论语》里确是“例外”,B一(1)与B二(1)都是诗歌,也都是“例外”。若但举与大前提相符合的来作“例”,不比较“例”与“例外”的多少,又不去解释何以有“例外”,这便是证明一种“成见”,不是试证一种“假设”了。所以我说他是演绎法,不是归纳法。
第二个毛病更大了。刘先生举的例,上起《论语》,下至韩愈、欧阳修,共占一千五百年的时间!他不问时代的区别,只求合于通则的“例”,这是绝大的错误。这一千五百年中间,中国文法也不知经过了多少大变迁。即如从孔子到孟子的二百年中间,文法的变迁已就很明显了。孔子称他的弟子为“尔、汝”,孟子便称“子”了;孔子时代用“斯”,孟子时代便不用了;阳货称孔子用“尔”,子夏、曾子相称亦用“尔、汝”,孟子要人“充无受尔汝之实”,可见那时“尔、汝”已变成轻贱的称呼了。即如“吾、我”二字,在《论语檀弓》时代,区别的很严:“吾”字用在主格,又用在领格,但决不用在受格;“我”字专用在受格,但有时要特别着重“吾”字,便用“我”字代主格的“吾”字,如“尔爱其羊,我爱其礼”,如“我非生而知之者”,“我则异于是”,都是可以解释的“例外”。到了秦、汉以后,疆域扩大了,语言的分子更复杂了,写定了的文言便不能跟着那随时转变的白话变化。白话渐渐把指名代词的“位次”(Case)的区别除去了,但文字里仍旧有“吾、我”,“尔、汝”,等字。后人生在没有这种区别的时代,故不会用这种字,故把这些字随便乱用。故我们不可说:
吾我两字用法完全相同。
我们只可说:
吾我两字在《论语檀弓》时代的用法是很有区别的;后来这种区别在语言里渐渐消灭,故在文字里也往往随便乱用,就没有区别了。
如此,方才可以懂得这两个字在文法上的真正位置。余予二字也应该如此研究。我们若不懂得这四个字的历史上的区别,便不能明白这四个字所以存在的缘故。古人不全是笨汉,何以第一身的指名代词用得着四个“用法完全相同”的字呢?
这种研究法叫做“历史的研究法”。
为什么要用历史的研究法呢?我且说一件故事:清朝康熙皇帝游江南时,有一天,他改了装,独自出门游玩。他走到一条巷口,看见一个小孩子眼望着墙上写的“此路不通”四个字。皇帝问他道:“你认得这几个字吗?”那孩子答道:“第二个是‘子路’的路字,第三个是‘不亦说乎’的不字,第四个是‘天下之通丧’的通字。只有头一个字我不曾读过。”皇帝心里奇怪,便问他读过什么书。他说读过《论语》。皇帝心里更奇怪了:难道一部《论语》里没有一个“此”字吗?他回到行宫,翻开《论语》细看,果然没有一个“此”字。皇帝便把随驾的一班翰林叫来,问他们《论语》里共有几个“此”字。他们有的说七八十个,有的说三四十个,有的说二三十个!皇帝大笑。
这个故事很有意思。顾亭林《日知录》说:
《论语》之言“斯”者七十,而不言“此”;《檀弓》之言“斯”者五十有二,而言“此”者一而已。《大学》成于曾氏之门人,而一卷之中言“此”者十九。语言轻重之间,世代之别,从可知矣。
其实何止这个“此”字?语言文字是时时变易的,时时演化的。当语言和文字不曾分离时,这种变迁演化的痕迹都记载在文字里,如《论语檀弓》与《孟子》的区别,便是一例。后来语言和文字分开,语言仍旧继续不断的变化,但文字却渐渐固定了。故虽然有许多“陈迹”的文法与名词保存在文字里,但这种保存,完全是不自然的保存,是“莫名其妙”的保存。古人有而后人没有的文法区别,虽然勉强保存,究竟不能持久,不久就有人乱用了。我们研究文法,不但要懂得那乱用时代的文法,还应该懂得不乱用时代的文法。有时候,我们又可以看得相反的现象:有时古代没有分别的,后来倒有分别。这种现象也是应该研究的。故我们若不懂得古代“吾、我”有分别,便不懂得后来这两个字何以并用;若不懂得后来“吾、我”无分别,便不懂得白话单用一个“我”字的好处;但是若不懂得古代主格与领格同用“吾”字,便不懂得后来白话分出“我”与“我的”的有理。
因为我们要研究文法变迁演化的历史,故须用历史的方法来纠正归纳的方法。历史的研究法可分作两层说:
第一步:举例时,当注意每个例发生的时代:每个时代的例排在一处,不可把《论语》的例和欧阳修的例排在一处。
第二步:先求每一个时代的通则,然后把各时代的通则互相比较。
(a)若各时代的通则是相同的,我们便可合为一个普遍的通则。
(b)若各时代的通则彼此不同,我们便应该进一步,研究各时代变迁的历史,寻出沿革的痕迹和所以沿所以革的原因。
我们可举白话文学里一个重要的例。前年某省编了一部国语教科书,送到教育部请审查。教育部审查的结果,指出书里“这花红的可爱”,“鸟飞的很高”一类的句子,说“的”字都应该改作“得”字。这部书驳回去之后,有人对部里的人说,“这一类的句子里,《水浒传》皆作‘得’,《儒林外史》皆作‘的’,你们驳错了。”后来陈颂平先生把这事告诉我,我的好奇心引我去比较《水浒传》、《石头记》、《儒林外史》三部书的例,不料我竟因此寻出一条很重要的通则。
先看《水浒传》的例(都在第一回及楔子):
(1)最是踢得好脚气球。
(2)高俅只得来淮西临淮州。
(3)这高俅,我家如何安得着他?
(4)小的胡乱踢得几脚。
(5)你既害病,如何来得?
(6)俺如何与他争得?
(7)免不得饥餐渴饮。
(8)母亲说他不得。
(9)此殿开不得。
(10)太公到来,喝那后生“不得无礼! ”
(11)极是做得好细巧玲珑。
(12)母亲说得是。
(13)史进十八般武艺,一一学得精熟,多得王进尽心指教,点拨得件件都有奥妙。
(14)方才惊唬得苦。
(15)惊得下官魂魄都没了。
(16)惊得洪太尉目瞪口呆。(此句亚东本作“的”,后见光绪丁亥同文本,果作“得”。可见举例时不可不注意版本。我作《尔汝篇》论领格当用“尔”。今本《虞书》有“天之历数在汝躬”一句,然《论语》引此句正作“尔躬”。可见《尚书》经过汉人之手,已不可靠了)
次举《石头记》的例(都在卷二十二至卷二十五):
(17)薛大妹妹今年十五岁,虽不是整生日,也算得将笄之年。
(18)别人拿他取笑,都使得。
(19)贾环只得依他。……宝玉只得坐了。
(20)你但凡立得起来,到你大房里,……也弄个事儿管管。
(21)告诉不得你。
(22)等那件事成了,可也加倍还得起他。
(23)婶娘身上生得单弱,事情又多,亏婶娘好大精神,竟料理的周周全全,要是差一点儿的,早累的不知怎样了。
(24)只见一个十五六岁的丫头,生的倒也十分精细干净。(比较上文(23)“生得单弱”一条,及下(25)条)
(25)只见这人生的长容脸面,长挑身材。
(26)舅舅说的有理。(比较上文(12)条)
(27)说的林黛玉扑嗤的一声笑了。
(28)吓的这个调儿,还只管胡说!
(29)树上桃花吹下一大斗来,落得满身满书满地都是花片。
(30)弄得你黑眉乌嘴的。
(31)林黛玉只当十分烫得利害。
(32)但问他疼得怎样。
再举《儒林外史》的例(都在楔子一回):
(33)世人一见功名,便舍着性命去求他。自古及今,那一个是看得破的。
(34)只靠着我替人家做些针黹生活寻来的钱,如何供得你读书?
(35)不然,老爷如何得知你会画花?
(36)有什么做不得?
(37)彼此呼叫,还听得见。
(38)我眼见得不济事了。
(39)都不得有甚好收场。
(40)闹的王冕不得安稳。
(41)这个法却定的不好。
(42)一阵怪风刮的树木都飕飕的响。
(43)王冕同秦老吓的将衣袖蒙了脸。
(44)娘说的是。
(45)这也说得有理。(比较(44)条)
(46)照耀得满湖通红。
(47)尤其绿得可爱。
(48)乡间人见画得好,也有拿钱来买的。
以上从每部书里举出的十六个例,共四十八个例。《水浒传》最早(依我的考证,是明朝中叶的著作),比《儒林外史》与《石头记》至少要早二百多年。《水浒传》的十六个例一概用“得”字。《石头记》与《儒林外史》杂用“得”、“的”两字。这种排列法是第一步下手工夫。
历史的研究法2
第二步,求出每一个时代的例的通则来做比较。
我们细看《水浒传》的十六个例,可以看出两种绝不相同的文法作用:
(甲)自(1)至(10)的“得”字都含有可能的意思。“踢得几脚”即是“能踢几脚”。“如何安得”,“如何来得”,“如何争得”,即是“如何能安”,“如何能来”,“如何能争”。“免不得”即是“不能免”。“说他不得”即是“不能说他”。以上是表“能够”的意思。“开不得”即是“不可开”。“不得无礼”即是“不可无礼”。以上是表“可以”的意思。
(乙)自(11)至(16)的“得”字,是一种介词,用来引出一种状词或状词的分句的。这种状词或状词的分句都是形容前面动词或形容词的状态和程度的。这个“得”字的意义和“到”字相仿(得与到同声,一音之转),大概是“到”字脱胎出来的。“说得是”即是“说到是处”。“惊唬得苦”即是“惊唬到苦处”。“学得精熟”即是“学到精熟的地步”。“惊得洪太尉目瞪口呆”即是“惊到洪太尉目瞪口呆的地步”。这都是表示状态与程度的(凡介词之后都该有“司词”。但“得”字之后,名词可以省去,故很像无“司词”。其实是有的,看“到”字诸例便知)。
于是我们从《水浒》的例里求出两条通则:
(通则一)“得”字是一种表示可能性的助动词。他的下面或加止词,或加足词,或不加什么。
(通则二)“得”字又可用作一种介词,用在动词或形容词之后,引起一种表示状态或程度的状词或状语。
其次,我们看《石头记》的十六个例,可分出三组来:
(第一组)(17)至(22)六条的“得”字都是表示可能的助动词。如“也算得”等于“也可算”,“只得依他”等于“只能依他”,“立得起来”等于“能立起来”,“还得起他”等于“能够还他”。这一组没有一条“例外”。
(第二组)(23)至(28)六条,五次用“的”,一次用“得”,都是表示状态或程度的状语之前的“介词”。(23)条最可注意:
生得单弱,
料理的周周全全,
累的不知怎样了。
“生得”的“得”字明是误用的“例外”。下文(24)(25)两条都用“生的”,更可证(23)条的“得”字是“例外”。
(第三组)(29)至(32)四条,都是与第二组完全相同的文法,但都用“得”,不用“的”,是第二组的“例外”。
再看《儒林外史》的十六个例,也可分作三组:
(第一组)(33)至(39)七条的“得”字都是表示可能的助动词,与《石头记》的第一组例完全相同,也没有一个“例外”。
(第二组)(40)至(44)五条,用的“的”字,都是状语之前的介词,与《石头记》的第二组例也完全相同。
(第三组)(45)至(48)四条又是“例外”了。这些句子与第二组的句子文法上完全相同,如“说的是”与“说得有理”可有什么文法上的区别?
我们拿这两部时代相近的书,和那稍古的《水浒传》比较,得了两条通则:
(通则三)《水浒传》里表示可能的助动词“得”字,在《石头记》和《儒林外史》里,仍旧用“得”字。(参看“通则一”)
(通则四)《水浒传》里用来引起状语的介词“得”字,(通则二)在《石头记》和《儒林外史》里,多数改用“的”字,但有时仍旧用“得”字。
综合起来,我们还可得一条更大的通则:
(通则五)《水浒传》的时代用一个“得”字表示两种完全不同的文法,本来很不方便。但那两种“得”字,声音上微有轻重的不同;那表示可能的“得”字读起来比那介词的“得”字要重一点,故后来那轻读的“得”字就渐渐的变成“的”字。但这个声音上的区别是很微细的,当时又没有文法学者指出这个区别的所以然,故作书的人一面分出一个“的”字,一面终不能把那历史相传下来的“得”字完全丢了,故同一个意义,同一种文法,同一段话里往往乱用“的”、“得”两字。但第一种“得”字——表示可能的助动词——很少例外。
如此,我们方才可算是真正懂得这两个字变迁沿革的历史。这种研究法叫做历史的研究法。这种研究的用处很大。即如我们举的“得”字与“的”字的例,我们可以因此得一条大教训,又可以因此得一条文法上的新规定。
什么大教训呢?凡语言文字的变迁,都有一个不得不变的理由。我们初见白话书里“得”、“的”两字乱用,闹不清楚,差不多有现在“的”、“底”两字胡闹的样子!我们一定觉得很糊涂,很没有道理。但我们若用“比例而同之,触类而长之”的方法,居然也可以寻出一个不得不变的道理来。这又是我在第一篇里说的“民族常识结晶”的一个证据了。
什么是文法上的新规定呢?语言文字的自然变化是无意的,是没有意识作用的,是“莫名其妙”的,故往往不能贯彻他的自然趋势,不能完全打破习惯的旧势力,不能完全建设他的新法式。即如“得”字的一种用法自然分出来,变成“的”字,但终不能完全丢弃那历史上遗传下来的“得”字。现在我们研究了这两个字的变迁沿革和他们所以变迁沿革的原因,知道了“的”、“得”两字所以乱用,完全是一种历史的“陈迹”,我们便可以依着这个自然趋势,规定将来的区别:
(1)凡“得”字用作表示可能的助动词时,一律用“得”字。
(2)凡动词或形容词之后的“得”字,用来引起一种状词或状语的,一律用“的”字。
有了这条新规定,以后这两个字便可以不致胡乱混用了(现在“的”、“底”两字所以闹不清楚,只是因为大家都不曾细心研究这个问题所以发生的原因)。
以上我说研究文法的三种方法完了。归纳法是基本方法;比较法是帮助归纳法的,是供给我们假设的材料的;历史法是纠正归纳法的,是用时代的变迁一面来限制归纳法,一面又推广归纳法的效用,使他组成历史的系统。
(原载1921年7月1日至8月1日《新青年》第9卷第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