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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唐會要卷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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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冊讓

  貞觀八年敕。拜三師。三公。親王。尚書令。雍州牧。開府儀同三司。驃騎大將軍。左右僕射並臨軒冊授。太子三少。侍中。中書令。六尚書。諸衛大將軍。特進。鎮國大將軍。光祿大夫。太子詹事。九卿。都督。及上州刺史。在京者朝堂受冊。至光宅元年。並停。

  顯慶元年九月二十七日敕。拜三師。三公。親王。尚書令。雍州牧。開府儀同三司。驃騎大將軍。左右僕射。侍中。中書令。諸曹尚書。諸衛大將軍。特進。領軍。鎮國大將軍。光祿大夫。太子詹事。太常卿。都督。及上州刺史。在京者詣朝堂受冊。至景雲九年八月十四日敕。左右丞相。侍中。中書令。六尚書已上。欲讓者聽。餘並不頒。至開元中。宰相李林甫奏。兩省侍郎。及南省諸司侍郎。左右丞。雖是四品。職在清要。亦望聽讓。大歷十四年五月。臨軒冊尚父子儀於宣政殿。自開元已來。冊禮久廢。惟天寶末。冊楊國忠為司空。至是復行。

  貞元三年三月。御宣政殿。備禮冊拜李晟為太尉。晟受冊訖。具羽儀乘輅謁太廟。遂赴任於尚書省。故事。臨軒冊拜三公。中書令讀冊。侍中奏禮畢。如闕。即宰相攝之。時宰相張延賞。欲輕其禮。始奏令兵部尚書崔漢衡攝中書令。讀冊。左散騎常侍劉滋攝侍中。奏禮畢。臨軒冊命宰臣不親行事。自此始也。延賞素與晟有隙。至是故特降減其禮。欲以輕之也。

  舉人自代

  武德五年三月敕。令京官五品已上。及諸州總管刺史。各舉一人。其有志行可錄。才用未申。亦許聽自己具陳藝能。當加顯擢。授以不次。

  顯慶四年十一月詔。百官群僚公卿尹。除命多存飾讓。自茲已後。宜各舉所知以自代。仍具才行。送轉中書省敘用。

  宏道元年正月。京官六品已上清望官。及諸州岳牧。各以己之職。推讓三人。並以名聞。隨即升擢。

  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敕文。每除京官五品已上正員清望官。及郎官御史。諸州刺史。皆令推薦一兩人。以自代。仍具錄行能聞奏。審其所舉。以行殿最。

  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敕文。常參官及節度。觀察。防禦。軍使。城使。都知兵馬使。諸州刺史。少尹。赤令。畿令。并七品已上清望官。及大理司直評事。授訖三日內。於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其外官與長吏勾當。附驛聞奏。其表付中書門下。每官闕即以見舉多者。量而授之。

  貞元二年正月二十四日。新授三日內。上表舉人自代者。比來所舉。少有摭實。殊乖求才之意。自今已後。每舉人皆令指陳其承前事跡。分析言之。

  元和六年十月。中書門下奏。准建中元年敕。常參官舉人後。便具所奏舉人兼狀上中書門下。如官缺。於此選擇進擬。從之。

  咸通四年正月敕。中外官宜准建中元年敕。授官後三日。舉一人自代。

  讀時令

  貞觀十四年正月二日。命有司讀春令。詔百官之長。升太極殿。列坐而聽焉。

  長安四年。司禮少卿崔融上表曰。臣伏見去年元日。明堂受朝。讀時令。謹按讀時令。自魏晉已來。創有此禮。每歲立春。立夏。大暑。立秋。立冬。常讀五時令。帝升御坐。各服五時之色。尚書令已下就位。尚書三公。即奉時令就位伏讀。凡五時皆如之。所以祇迓天和。至宋朝亦行斯禮。此後尋廢。迄至國初。但存讀令之文。亦不行其事。自陛下御極。創建明堂。舊典缺本。莫不補輯。每至元日。受朝布政。因以時令之禮。附於元日行之。今布政等禮已停。不合更讀時令。所司因循。去年元日尚讀。有乖古典。事須停廢。臣謹與鸞臺鳳閣。考古詳議。已停讀訖。不敢不奏。

  開元二十六年四月一日。命太常卿韋縚。每月進月令一篇。是後每孟月朔日。上御宣政殿。側置一榻。東西置案。令韋縚坐而讀之。諸司官長。每升殿列坐聽焉。歲餘罷之。

  乾元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立春。御宣政殿。命太常卿于休烈讀春令。常參官五品已上。並升殿坐而聽之。

  貞元六年二月制。自今已後。每至四孟月迎氣之日。令所司宣讀時令。朕當與百辟卿士舉行之。

  太和八年六月。中書門下奏。漢丞相魏相奏云。陰陽者五事之本。群生之命。自古聖賢。未有不由者也。請選明經通知陰陽者四人。各主一時。時至明言所職。宣帝納用。遂致太平。國朝開元中。詔今春夏秋冬。常令以孟月于正殿受朝。讀時令。天寶已後。盛典久廢。災沴之作。實恐由斯。臣等商量。來年正月。依禮讀時令。命太常寺先撰儀注。務于簡便。從之。

  命婦朝皇后應儀制附。

  國朝命婦之制。皇帝妃嬪及皇太子良娣以下。為內命婦。公主及王妃已下。為外命婦。王之母妻為妃。

  永徽五年十一月。武后初立。群臣命婦朝皇后。舊儀。冬至元日。百官不于光順門朝賀皇后。至乾元元年。張皇后遂行此禮。禮儀使工部侍郎于休烈奏曰。據周禮。有命夫朝人主。命婦朝女君。自永徽五年已來。則天為皇后。始行此禮。其日。命婦又朝光順門。朝官命婦。並入雜處。殊為失禮。有詔乃停。

  景雲四年六月敕。文武官五品已上。母妻未受邑號告身者。不在朝會之限。其月敕。宗族命婦。第一第二第三品。並每月二十六日參。又諸親命婦。非應朝參。及須辭見謝者。皆不得輒奏。其會集所司。錄人數送內侍省內謁者監。前一日奏。其日平明。於宮城門外車馬集。內謁者監點引。至命婦朝堂下車訖。又點定。然後奏帳訖。各報所由。若辭見參謝。及有獻奉。亦平明至宮門整比。一時總奏。如敕。追喚者。隨至聞奏。又諸親五等已上。內命婦才人已上。并外命婦朝參乘馬者。聽乘至命婦朝堂。從人數準乘車例。即入內者令一人。監門校尉。內侍省高品官對看。然後入。若從內出。準此。其下從入者。即監搜。若有婦人男婦。並不得入。諸親第一第二等。及親王太妃妃。下從婦女六人。扶車三人。散使二人。外命婦二品已下。上從婦女二人扶車。親王及太妃妃公主。遣阿嬭及內監參。下從扶車散使一人。諸親及外命婦。朝賀辭見見參謝入內。從聽依前件。至內命婦朝堂。及夫子官品高。於等從高。仍並不得乘擔子。其尊屬年老。敕賜擔子者。不在此例。又外命婦品。大長公主長公主並視正一品。郡主視從一品。縣主視正二品。王妻為妃。嗣王郡王母妻亦同。文武官一品。及國公其非始封者。帶三品已上者同。母妻為國夫人。三品已上母妻為郡夫人。四品。若勳官二品有勳。母妻為郡君。五品若勳官三品有封。母妻為縣君。帶職者若勳官四品有封。母妻為鄉君。其母邑號。皆加太字。各視夫子之品。即夫子兩有官及爵。或准一人有官及爵者。皆聽從高蔭。及內命婦四品已上。母並加邑號。一品二品。母為正四品郡君。三品四品。母並為正五品縣君。東宮命婦。亦准此。其會朝依命婦制。凡外婦人不因夫及子號。別加邑號。夫人云某品郡君。某縣君鄉君。並准此。諸因夫子應授妃已下者。見任官從本司。無本司從本貫。陳牒所司。申奏給告身。其申奏者。所司總為抄奏。若未給授。而夫子薨卒者。不在給限。諸庶子有五品已上官封者。若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為太妃已下。無者聽之。承重者不給。又諸親婦人。并命婦應長參者。每月二十六日。及歲朝冬至寒食。五月五日。並命所司。於命婦朝堂供養。入諸命婦朝參。若行立次第。各准夫子。同班。則母在上。非二王後。夫人及職事五品已上命婦。並不在朝參之例。散官三品以上。王及國公得朝參者。母妻準夫子例當參。自有制者依常參。諸蕃人三品已上母妻。應加邑號者。並授。諸外命婦每朝參。光政景運永安等門。車馬兩門放出入。

  元和元年十月。太常奏。外命婦參賀皇太后儀制。自今以後。每年元日冬至。外命婦有邑號者。并准式赴皇太后所居宮殿門進名參賀。其立夏立秋立冬。并進名參。如泥雨即停。依奏。

  二年七月敕。每年元日冬至立夏立秋立冬日。外命婦朝謁皇太后。自有常儀。不合前卻。自今已後。諸公主郡縣主。宜委宗正寺勾當。常參官母妻。御史臺勾當。如有違越者。夫子奪一月俸。無故頻不到者。有司具狀聞奏。

  十五年二月。太常寺奏。內外命婦。請至朝賀參奉前五日。宗正寺光祿內侍省計會進名。御史臺具集日。轉牒諸司。餘准元和元年敕處分。依奏。

  長慶四年三月。禮儀使奏。故事。命婦有邑號者。正至四立。並合行起居之禮。緣其日兩宮起居。若依舊章。事涉煩褻。今請正至日。即詣興慶宮起居訖。詣光順門起居。制可。

  天祐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敕。冊皇太后。內外命婦。比合朝賀。今緣命婦未有院宇。兼慮或闕禮衣。若准舊儀。恐難集事。宜令各據章表稱賀。

  皇太子冠

  貞觀三年正月。有司上言。皇太子將行冠禮。宜用二月為吉。請退兵備儀注。上曰今東作方興。恐妨農事。令改用十月。太子少保蕭瑀奏稱。准陰陽家。用二月為勝。上曰。陰陽拘忌。朕所不行。若動靜必依陰陽。不顧禮義。欲求福祐。其可得乎。若行所當行。皆遵正道。自然當與吉會。且吉凶在人。豈假陰陽拘忌。農時甚要。不可蹔失。

  開元六年。侍中宋璟上表曰。臣伏以太常狀。以皇太子冠。准東宮典記。有上禮之儀。謹按上禮非古從南齊後魏。始有此事。而垂拱神龍。更扇其道。群臣斂錢獻食。君上厚賜答之。姑息施恩。方便求利。每緣一事。有此再煩。齊魏之風。故不足效。後車轍有前車之戒。應當取適。皇太子冠乃盛禮。自然合有錫賚。上臺東宮。兩處宴會。非不優厚。其上禮儀宜停。

  皇太子加元服

  貞觀八年二月三日。皇太子加元服。

  永徽六年二月五日。皇太子加元服。內外文武官為父後者。賜爵一級。

  顯慶四年十月十二日。皇太子加元服。

  開元八年正月十一日。皇太子加元服。十二日。太子謁太廟。十三日。宴百官於太極殿。

  皇太子見三師禮

  貞觀十一年七月。禮部尚書王珪兼魏王師。上問黃門侍郎韋挺曰。泰昨與珪相見。若為禮節。挺對曰。見師之禮。拜答如儀訖。王問珪忠孝。珪答曰。陛下。王之君也。事君思盡忠。陛下。王之父也。事父思盡孝。忠孝之道。可以享天祐。餘芳可以垂後葉。王曰。忠孝之道。已聞教矣。願聞所習。答曰。漢東平王蒼云。為善最樂。上曰。我常語泰。汝之事師。如事我也。泰每先拜珪。珪亦以師道自居。物議善之。

  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上謂房元齡蕭瑀曰。太子三師。以德導人者也。若師禮卑。則太子無所取則。於是詔令撰三師儀注。太子出殿門迎。先拜。三師答拜。每門讓。三師坐。太子乃坐。與三師書。前名惶恐。後名惶恐再拜。其年。皇太子承乾失德。魏王有奪嫡之漸。內外擬議。上惡之。謂侍臣曰。當今朝臣忠謇。無踰魏徵。我遣傅皇太子用絕天下之望。及草詔曰。徵其辭乎。皆曰。徵已拜侍中。必不受師傅。上曰。徵識吾此意。當不固辭。及詔為太子太師。徵自陳有疾。詔答曰。漢之太子。四皓為助。我之賴卿。即其義也。知公疾病。當臥護之。即拜奉詔。其年四月。英公勣為特進太子詹事。乃同中書門下三品。上謂勣曰。我兒新登儲貳。卿舊長史。今以宮事相委。故有此授。雖屈階資。可勿怪也。屬以幼孤。思之無越卿者。公往不遺李密。今豈有遺朕哉。勣雪淚致詞以謝。

  是月。詔宰臣劉洎。岑文本。褚遂良。往來東宮。與皇太子遊處為賓客。初。洎上疏。以皇太子初立。宜尊師重學。與正人遊。故上嘉歎行焉。

  太和八年十月。太常禮院奏。今月十七日。皇太子與太師相見。請前一日。開崇明門。內外門所司陳設。依奏。

  開成三年四月敕。宣令師保賓客。詹事。左右春坊。五品已上官。每至朔望日。仗門下。與前件官。詣崇明門謁見皇太子。其一官兩員已上者。任分番。如遇陰雨休假。其輟朝放朝。並權停。

  其年八月。敕太子太師鄭覃。每月與賓詹左右春坊五品已上官。謁見皇太子。宣令每月更添一日。以二十六日二十一日詣崇明門謁見。若遇陰雨休假。其輟朝放朝。即取以次雙日。餘准今年四月敕處分。九月敕。太子太師及東宮。每月二十六。詣崇明門謁皇太子宜停。

  皇太子不許與諸王及公主抗禮

  貞觀十一年。中書舍人高季輔上疏曰。臣竊見密王元曉等。俱是懿親。陛下友愛之懷。義高古昔。分以車服。委以藩維。須依禮儀。以副瞻望。比見帝子拜諸叔。諸叔亦答拜。王爵雖同。家人有禮。豈合如此。顛倒昭穆。伏望一垂訓戒。永循彝則。

  顯慶三年正月二十一日詔。父母之尊。人倫以極。舅姑之敬。禮經攸重。苟違斯義。有斁彝倫。如聞公主出適。王妃作嬪。舅姑父母。皆降禮答拜。此乃子道亡替。婦德不修。何以式序家邦。儀刑列閫。自今已後。可明加禁斷。一依禮法。

  神龍元年二月十五日。制曰。朕臨茲寶極。位在崇高。負扆當陽。雖受宗枝之敬。退朝私謁。仍用家人之禮。近代已來。罕遵軌度。王及公主。曲致私情。姑叔之尊。拜於子姪。違背禮典。情用憮然。自今已後。宜從革弊。安國相王及鎮國太平公主。更不得輒拜衛王重俊兄弟。及長寧公主等。宣示尊屬。知朕意焉。

  鄉飲酒

  貞觀六年詔曰。比年豐稔。閭里無事。乃有惰業之人。不顧家產。朋遊無度。酣宴是耽。危身敗德。咸由於此。每覽法司所奏。因此致罪。實繁有徒。靜言思之。良增軫歎。自匪澄源正本。何以革茲俗弊。當納之軌物。詢諸舊章。可先錄鄉飲酒禮一卷。頒行天下。每年。令州縣長官。親率長幼。齒別有序。遞相勸勉。依禮行之。庶乎時識廉恥。人知敬讓。

  唐隆元年七月十九日敕。鄉飲酒禮之廢。為日已久。宜令諸州。每年遵行鄉飲酒禮。

  開元六年七月十三日。初頒鄉飲酒禮於天下。令牧宰每年至十二月行之。至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上疏曰。州牧縣宰。所主者。宣揚禮樂。典校經籍。所教者。返古還淳。上奉君親。下安鄉族。聖朝制禮作樂。雖行之日久。而外州遠郡。俗習未知。徒聞禮樂之名。而不知禮樂之實。竊見以鄉飲酒禮頒於天下。比來唯貢舉之日。略用其儀。閭里之間。未通其事。臣在州之日。率當州所管縣。一一與父老百姓。勸遵行禮。奏樂歌至白華華黍南陔由庚等章。言孝子養親。及群物遂性之義。或有泣者。則人心有感。不可盡誣。但州縣久絕雅聲。不識古樂。伏計太常。具有樂器大樂。久備和聲。望天下三五十大州。簡有性識人。于太常調習雅聲。仍付笙竽琴瑟之類。各三兩事。令比州轉次造習。每年各備禮儀。准令式行禮。稍加勸獎。以示風俗。二十五年三月敕。應諸州貢人。上州歲貢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必有才行。不限其數。其所貢之人。將申送一日。行鄉飲酒禮。牲用少牢。以現物充。

  大射

  武德二年正月。賜群臣大射于元武門。四年八月。賜三品已上射于武德殿。

  貞觀三年三月三日。賜重臣大射于元德門。

  五年三月三日。賜文武五品已上射于武德殿。

  六年三月三日。賜群臣大射于武德殿。

  十一年三月三日。引五品已上。大射於儀鳳殿。

  十六年三月三日。賜百僚大射于觀德殿。其年九月九日。又賜文武五品已上。射於元武門。

  永徽三年三月三日。幸觀德殿。賜群臣大射。

  五年九月三日。御丹霄樓。觀三品已上行大射禮。四日。賜五品已上射于永光門樓。以觀之。

  麟德元年三月三日。展大射禮。自後。遂不行此禮。

  景雲二年。諫議大夫源乾曜。請行射禮。上表曰。臣聞聖王之理天下也。必制禮以正人情。人情正。則孝于家而忠于國。此道不替。所以理也。故君子三年不為禮。禮必壞。是以古之擇士。先觀射禮。所以明和容之義。非取樂一時。夫射者。別正邪。觀德行。中祭祀。辟寇戎。古先哲王。莫不遞襲。臣竊見數年以來。射禮便廢。或緣所司惜費。遂使大射有虧。臣愚以為所費者財。所全者禮。故孔子云。爾愛其羊。我愛其禮。伏望令聖人之教。今古常行。天下幸甚。

  先天元年九月九日。御安福門觀百僚射。至八日乃止。

  開元四年三月三日。賜百官射。時金部員外郎盧廙。與職方員外郎李蕃。俱非善射者。雖引滿俱不及垛。而互言工拙。蕃戲曰。與盧箭俱三十步。左右不曉。蕃箭去垛三十步。盧箭去身三十步也。八年九月七日。制賜百官九日射。給事中許景先駮奏曰。近以三九之辰。頻賜宴射。已著格令。猶降綸言。但古制雖存。禮章多缺。官員累倍。帑藏未充。水旱相仍。繼之師旅。既不足以觀德。又未足以威邊。耗國損人。且為不急。夫古天子以射選諸侯。以射飾禮樂。以射觀容志。故有騶虞貍首之奏。采蘩采蘋之樂。天子則以備官為節。諸侯以時會為節。卿大夫以循法為節。士以不失職為節。皆審志固行。德美事成。陰陽克和。暴亂不作。故諸侯貢士。亦試於射宮。容禮有虧。則黜其地。是以諸侯君臣。皆重意于射。射之禮也大矣哉。今則不然。眾官既多。鳴鏑亂下。以苟獲為利。以偶中為能。素無五善之容。頗失三侯之禮。宂官厚秩。禁衛崇班。動盈累千。其算無數。近河南河北。水澇處多。林胡小蕃。見寇郊壘。聖人憂勤。降使招恤。猶未能安。今一箭偶中。費一工庸調。用之既無惻隱。獲之固無慚色。考古循今。則為未可。且禁衛武官。隨番許射。能中的者。必有賞焉。此則訓武習戎。時亦不闕。待寇寧歲稔。率由舊章。則愛禮養人。天下幸甚。疏奏。遂罷之。至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敕大射展禮。先王剏儀。雖沿革或殊。而遵習無曠。往有陳奏。遂從廢寢。永鑒大典。無忘舊章。將射侯以觀德。豈愛羊而去禮。緬惟古詞。罔不率由。自我而闕。何以示後。其三九射禮。即宜依舊遵行。以今年九月九日。賜射于安福樓下。自此已後。射禮遂廢。

  講武

  武德元年十月四日詔。殺氣方嚴。宜順天時。申耀威武。可依別敕。大集諸軍。朕將躬自循撫。親臨校閱。至八年十一月十日。講武于同官縣。

  貞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皇帝從太上皇。閱武于城西。

  顯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講武於滍水之南。行三驅之禮。上設次于尚書臺以觀之。許州長史封道宏奏。尚書臺本因漢南郡太守馬融講尚書于此。因以為名。今陛下親降此臺。以觀校習。請改為講武臺。從之。

  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講武于并州城北。上御飛龍閣。引群臣臨觀之。左衛大將軍張延師為左軍。左右驍武等六衛。左羽林騎士屬焉。左武候大將軍梁建方為右軍。領威武候等六衛。右羽林騎士屬焉。一鼓而示眾。再鼓而整列。三鼓而交前。左為曲直圓銳之陣。右為方銳直圓之陣。三挑而五變。步退而騎進。五合而各復其位。許敬宗奏曰。延師整而堅。建方敢而銳。皆良將也。李勣曰。甲冑精新。將士齊力。觀之者猶震恐。況當其事乎。上曰。講閱者。安不忘危之道也。梁朝衣冠甚盛。文物亦多。侯景以數千人渡江。一朝瓦解。武不可黷。又不可棄。此之謂也。

  麟德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講武於邙山之陽。上御北城樓以觀之。

  聖歷二年十月。欲以季冬講武。有司稽緩。延入孟春。麟臺監王方慶上疏曰。謹按禮記曰。月令。孟冬之月。天子命將帥。講武。習射御。角力。此乃三時務農。一時講武。以習射御。校才力。蓋王者常事。安不忘危之道。孟春之月。不可以講兵。兵者。干戈甲冑之總名。兵。金也。金性克木。春盛德在木。而舉金以害盛德。逆生氣也。孟春行冬令。則水潦為敗。雪霜大摯。首種不入。蔡邕月令章句云。太陰新收。少陽尚微。而行冬令。以導水氣。故水潦至而敗生物也。雪霜大摯。折傷者也。太陰干時。雨雪而霜。故大傷首種。首種。謂宿麥也。麥以秋種。故謂之首種。入。收也。春為沍寒所傷。故夏至麥不成長也。孟春講武。是行冬令。陰政犯陽氣。害發生之德。臣恐水潦敗物。雪霜損稼。夏麥不登。無所收入也。伏望天恩。不違時令。至孟冬教習。以順天道。手制答曰。循覽所陳。深合典禮。若違卿意。此乃月令虛行。佇起直言。用依來表。

  先天二年十月十三日。講武於驪山之下。徵兵二十萬。戈鋋金甲。耀照天地。列大陣于長川。坐作進退。以金鼓之聲節之。三軍出入。號令如一。上體擐戎服。持大鎗。立于陣前。兵部尚書郭元振。以虧失軍容。坐于纛下。將斬之。宰臣劉幽求張說。跪于馬前諫曰。元振翼戴上皇。有大功于國。雖犯軍令。不可加刑。願寬宥以從人望。乃捨之。配流新州。給事中知禮儀使唐紹。以董軍儀有失。斬之。上既怒唐紹。左右猶望寬之。會有金吾衛將軍李邈。遽請宣敕斬之。時人痛惜紹而深咎邈。尋有制罷邈官。遂擯廢終身。薛訥為左軍節度。眾以元帥及禮官得罪。諸部頗亦失敘。惟訥及解琬軍不動。上令輕騎召訥等。至軍門不得入。禮畢。特加慰勞。

  開元八年八月敕。國家偃武教。修文德。百年于茲矣。自運屬清平。人忘爭戰。俎豆之事。則嘗聞之。軍旅之禮。我所未暇。且五材並用。誰能去兵。四方雖安。不可忘戰。故周禮以軍禁糾邦國。以蒐狩習戎旅。不教人戰。是謂棄之。宜差使于兩京及諸州。揀取十萬人。務求灼然驍勇。不須限以蕃漢。皆放番役差科。惟令圍伍教練。辨其旗物。簡其車徒。習攻取進退之方。陳威儀貴賤之等。俾夫少長有禮。疾徐有節。將以伐叛懷服。將以保大定功。協于師貞。以宏武備。應須期集。及有蠲免。所司明為條制。仍別作優賞法聞奏。

  至德二年八月。御鳳翔府門。大閱。三年正月。御翔鸞閣習武。自後遂廢。

  大中六年五月敕。天下軍府有兵馬處。宜選會兵法能弓馬等人。充教練使。每年依禮教習。仍以其數申兵部。

  牋表例

  舊例上所及下。其制六天子曰制。曰敕。曰冊。皇太子曰令。親王公主曰教。尚書省下州。州下縣。縣下鄉。皆曰符也。下之達上。其制有六。上天子曰表。其近臣亦為狀。上皇太子曰牋。啟于其長上公文皆為牒。庶人之言曰辭。諸司相質問有三。曰關。關通其事。曰刺。刺舉。曰移。移其事于他司。移則通判之官。皆曰連署。

  貞觀十九年正月。上征遼。發定州。皇太子奏請飛驛遞表起居。又請遞敕垂報。許之。飛表奏事。自此始也。其年五月十日。高士廉劉洎等表稱。皇太子與百官書疏。先無體式。請定其儀。詔。凡是處分論事之書。皇太子並畫令。太子左右庶子已下署姓名。宣奉行書案畫日。其餘與親友師傅等。不在此限。

  天冊二年二月一日敕。自今已後。施敕行制。及內外官司奏狀文案。並大字。至聖歷元年四月十一日制敕。公文錢物倉庫。計贓科罪。傳符過所。各依式及別敕。作大字。餘尋常文按。解牒進奏。並依常式。

  景龍三年二月。有司奏。皇帝踐阼。及加元服。皇太后加號。皇后皇太子立。及元日。則例。諸州刺史都督。若京官五品已上在外者。並奉表疏賀。其長官無者。次官五品以上者賀表。當州遣使。餘並附表。令禮部整比。送中書錄帳總奏。又應上表啟及奏狀。並大書一行。不得過一十八字。其署名不得大書。諸奏軍國事者。並須指陳實狀。不得漫引古今。凡須奏請者。皆為表狀。不得輒牒中書省。若事少者。即于表內具陳。使盡事情。若多不可盡書者。任于事前作一事條。表內不許重述。

  景雲二年六月敕。南衙北門及諸門進狀。及封狀意見。及降墨敕。並于狀上晝題時刻。夜題更籌。

  先天二年三月三十日誥。制敕表狀。書奏牋牒。年月等數。作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字。

  開元二年閏三月敕。諸司進狀奏事。並長官封題進。仍令本司牒所進門。并差一官送進。諸奏。事亦准此。中書門下御史臺。不須引牒。其有告謀大逆者。任自封進。除此之外。不得為進。如有違者。并先決杖三十。

  七年三月敕。胡書進表。並令西蕃所由州府繙訖封進。

  十一年七月五日敕。三都留守。兩京每月一起居。北都。每季一起居。並遣使。即行幸未至所幸處。其三都留守。及京官五品已上。三日一起居。若暫出行幸。發處留守亦准此並遞表。

  二十三年八月。儀制令。皇帝。天子。夷夏通稱。陛下。對策上表通稱。至尊。臣下內外通稱。乘輿。服飾所稱。車駕。行幸所稱。諸赴車駕所。及諸行在所。皇太子已下。率土之內。于皇帝皆稱臣。皇后已下。率土之內。於皇帝太皇太后皇太后。皆稱妾。六宮以下。率土婦人。於皇后皆稱妾也。百官上疏於太皇太后皇太后稱殿下。自稱皆曰臣。百官及東宮對皇太子。皆稱殿下。上啟表同。百官自稱名。宮官自稱臣。

  天寶十載十一月五日敕。比來牧守初上。准式附表申謝。或因便使。或有差官。事頗勞煩。亦資取置。自今已後。諸郡太守等謝上表。宜並附驛遞進。務從省便。至十三載十一月二十九日詔。自今已後。每載賀正及賀赦表。並宜附驛遞進。不須更差專使。

  會昌五年八月。御史臺奏。應諸道管內州。合進元日冬至端午重陽等四節賀表。自今已後。其管內州並仰付當道專使發遣。仍及時催促同到。如闕事。知表狀判官。罰本職一月俸料。發表訖。仍先於急遞中申御史臺。除四節外。非時別有慶賀。使司便牒支郡取表狀。急遞至上都。委留後官進奏。緣使司賀表先來。其郡表則待齊到。一時付遞中書發遣。如前卻。亦准四節制例處分。舊例支郡不賀者。即不用聚表賀奏。大中三年。應邊鎮及諸道奏事表。時有不題事由。舊制。引進狀內。每具所奏事由。時邊鎮節將。以討伐黨項羌。兵機急速。恐外人先知。因有此請。自後諸道。率多為例。亦無正敕及中書門下處分。

  待制官

  貞觀元年閏三月二十九日。太宗謂蕭瑀曰。朕少好弓矢。自謂能盡其妙。近得良弓十數。以示弓工。弓工乃曰。此皆非良材也。朕問其故。工曰。木心不正。則脈理皆邪。弓雖剛勁。而遣箭不直。非良弓也。朕始悟焉。朕以弓矢定四方。用弓多矣。而有天下日淺。得為治之意。固未及於弓。弓猶失之。何況於理。自是遂延耆老。問以政術。京官五品已上。更宿中書兩省。太宗每延與語。詢訪外事。務知百姓疾苦。政教之得失焉。

  永徽六年十二月五日。詔禮部尚書宏文館學士許敬宗。每日待制于武德殿之西門。

  顯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引諸色目舉人謁見。下詔策問之。凡九百人。李巢。張九齡。秦相如。崔行功。郭待封五人為上第。令待詔宏文館。每坐日。令五人隨仗供奉。

  文明元年九月五日敕文。京官五品已上清官。每日于章善明福門。各一人待制。證聖元年。左衛冑曹參軍員半千充使吐蕃。辭日。則天謂之曰。久聞卿名。謂是古人。不意乃在朝列。境外小事。不足煩卿。宜且留待制也。遂與王處知石抱忠。並為宏文館學士。仍與著作佐郎路敬淳。分日于明德門待制。

  先天三年十月五日敕。京清官及朝集使六品已上。每日兩人隨仗待制供奉。及宿衛官不在此例。至開元十四年七月。詔曰。比令百官。更直待制。期於讜議。時納箴規。不聞一言。甚無謂也。凡百庶僚。宜體朕懷。各盡昌言。以副虛佇。於是太子左庶子吳兢等各上疏。極言得失。

  永泰元年三月敕。惟政之難。非賢勿乂。必稽於眾。允執其中。實使群材。用宏庶績。朕以國步未康。朝經或闕。思與文武藎臣。咨謀善道。尚書左僕射裴冕。右僕射郭英乂。太子少傅裴遵慶。太子少保兼御史大夫白志貞。太子詹事兼御史大夫臧希讓。左散騎常侍楊瓘。檢校刑部尚書王昂。檢校刑部尚書崔渙。吏部侍郎李季卿。王延昌。禮部侍郎賈至。杞王傅吳令珪等。並集賢待制。

  大歷十四年六月八日。門下侍郎崔祐甫奏。伏以先天二年。令群臣直日待制。以備顧問。自今已後。准元敕文官一品以下。更直待制。待奏事官盡退。然後趨出。便于兩廊賜食。待進止。至酉時後放。陛下閒暇之際。時有召問。庶或上裨聖政。奉敕宜依。其待制官。每日未時放歸。至建中二年五月二日敕。宜令中書門下兩省。分置待制官三十員。仍于見任前資。及同正兼試。九品已上官中。簡擇文學理道。兵鋒法度優深者。具名聞奏。度支據品秩。量給俸錢。并置本收利供廚料。所須幹力什器廳宇等。并計料處分。左拾遺史館修撰沈既濟。上疏論之曰。伏以陛下今日之理。患在官煩。不患員少。患在不問。不患無人。且中書門下尚書官。自常侍諫。議補闕拾遺總四十員。及常參待制之官。日有兩人。皆備顧問。亦不少矣。中有二十一員。尚闕人末充。他司缺職。累倍其數。陛下若謂見官非才。不足以議。則當選求能者。以待其人。若欲廣務聰明。畢收淹滯。則當擇其可者。先補缺員。則朝無曠官。俸不徒費。且夫置錢息利。是有司權宜。非陛下經理之法。今官三十員。皆給俸錢。幹力。廚料。什器。建造庭宇。約計一月。不減百萬。以他司息利準之。當以錢二千萬為之本。方獲百萬之利。若均本配人。當復除二百戶。反復計之。所損滋甚。當今關輔大病。皆為百司息錢。傷人破產。積于府縣。實思改革。以正其源。又臣常計天下財賦耗斁之大者。唯二事焉。最多者兵資。次多者官俸。其餘雜費。十不當二事之一。所以黎人重困。杼軸猶空。方期緝熙。必藉裁減。豈俾閑官。復為宂食。藉舊而置。猶可苟也。若之何加焉。疏奏。從之。

  貞元元年八月二十八日敕。宜令每日待制官。各陳所見一條。仗下後封進觀古略兼補闕拾遺。有足匡時。固宜無隱。如事煩細。非理道所切者。不須。其年十二月詔。延英視事日。令常參官七人對見。問以時政。有詆訐及不適事理者。上亦優容以遣之。

  三年四月詔。常參官各以所見封進。每坐日三四人陳奏利害。

  七年十月詔。自今已後。每御延英殿。令諸司官長二人。奏本司事。俄又令常參官。每日二人引見。訪以政事。謂之巡對。

  元和元年四月。正衙待制官兩員。御史中丞武元衡奏。本置前件官。以備顧問。比來多不奏事。有同虛設。又貞元七年。更有次對官。難議兩置。去歲已停。今唯以六品已下清官。前例恐非盡善。伏請自今已後。兼以中書門下省。御史臺。拾遺。監察御史。及尚書省六品。諸司四品已上職事官。東宮師傅賓客詹事。及王府諸傅等。每坐日。兩人待制。正衙退後。令于延英候對。以為常式。敕中書省。御史臺官。故事並不待制。如要論奏。但于延英候對。餘依。

  其年九月詔。自今兩省官。每日令一人對。

  二年二月。起居舍人鄭隨次對。面奉進止。令宣與兩省供奉官。自今已後。有事即進狀。其次對官宜停。

  四年十月。御史臺奏。應諸色請對官及待制。自今已後。並令前一日進狀來者。伏以延英開日。群臣皆不前知。遇陛下坐時。方進狀請對。或本司各有要事。便不得奏聞。今遣應候對官。前一日進狀。若以尋常公事。不假面論。但表章足以陳露。倘臨時恐有切務文字。不可進言。更俟後坐。動逾數辰。處置之間。便有不及。又請狀入之時。須在卯前。如後時者。聽不收覽。依奏。

  太和二年九月。應合待制官。御史臺奏。舊例。諸司官署簿。前三日具名銜報臺司。前一日具名銜聞奏。近皆逼日方報。錄奏常恐失時。請自今已後。如不是先陳牒請假。臨時不署簿者。請準朝參不到例。一任加罰。如併三度違犯。即具名聞奏。依奏。

  開成五年三月敕制。法官朔望不要候對。初二年八月。文宗御延英。對刑部郎中千乘王含。大理少卿李武韋紓等。自後朔望即對刑法官。以詳重輕也。至大中三年十月。宣待制官與諫官法官循環對。

  侍讀

  開元三年十月敕。朕每讀史籍。中有闕疑。時須質問。宜選耆儒博學一人。每日侍讀。遂命光祿卿馬懷素。右散騎常侍褚無量。更日入。

  開成元年十一月。宰相李石奏。太子有侍讀。諸王亦曰侍讀。無降殺之禮。今後請改為諸王講讀。從之。

  大中十二年四月。以諫議大夫鄭覃兵部郎中李鄴。為鄆王侍讀。居十六宅。後數日。改充夔王已下五王侍讀。居大明宮。仍五日一入乾符門講讀。懿宗即位。遂寢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