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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唐會要卷九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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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外官料錢下

  長慶元年二月敕。司徒兼中書令韓宏。疾未全平。尚須在假將息。其俸料宜從敕下日。便令所司支給。

  四年五月敕。近日訪聞京城米價稍貴。須有通變。以公濟私。宜令戶部應給百官俸料。其中一半合給段疋者。迴給官中所糶粟。每斗折錢五十文。其段疋委別貯。至冬糴粟填納太倉。時人以為甚便。

  太和四年七月敕。吏部奏。應比遠道州縣官課料。請令依元額料計支給。不得更有欠折。敕旨。依奏。

  其年七月敕。應外任官帶一品正官京職。縱不知政事。且依俸料。宜付所司。並令兼給。

  七年一月。戶部侍郎庾敬休奏。應文武九品已上。每月料錢。一半合給段疋絲綿等。伏以自冬涉春。久無雨雪。米價少貴。人心未安。自德音放免逋懸。賑恤貧民。中外群庶。已感皇慈。至于衣冠之家。素乏儲蓄。朝夕取給。猶足為憂。以臣愚見。若令百官料錢內。一半停給段疋絲綿等。迴給太倉粟。每斗計七十文。在眾庶必見懽康。于公家無所虧減。待至麥熟。米價稍賤。即依前卻給段疋等。酌于事理。庶協變通。敕旨。宜依。

  八年八月。劍南東川觀察使楊嗣復奏。管內普合渝三州刺史元請料錢。每月各四十五貫。請各添至六十貫。敕旨。依奏。

  九年六月敕。宰相俸料。宜依元和十四年以前舊例。並給見錢。

  開成二年八月。戶部侍郎李珏奏。京諸司六品以下官。請假往外府。違假不到。本官停給料錢。敕旨。違限停俸料。餘依準令式。

  四年三月敕。侍講學士兼太子少師王起。宜兼給料錢。

  五年三月。中書門下奏。準今年二月八日赦節文。應京諸司勒留官。令本處剋留手力雜給錢與攝官者。臣等檢詳諸道正官。料錢絕少。雜給手力則多。今正官勒留。亦管公事。俸入多少。事未得中。臣等商議。其料錢雜給等錢。望每貫割留二百文與攝官。其職田祿米。全還正官。從之。

  會昌元年。中書門下奏。河東隴州鄜坊邠州等道比遠官。加給課料。河東等道。或興王舊邦。或陪京近地。州縣之職。人合樂為。祇緣俸課寡薄。官同比遠。伏準元和六年閏十二月十二日及元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敕。河東。鳳翔。鄜坊。邠州。易定等道。令戶部加給課料錢。共六萬二千五百貫文。吏曹出得平流官數百員。時議以為至當。自後訪聞戶部所給零碎。兼不及時。觀察使以其虛折。皆別將破用。徒有加給。不及官人。近地好官。依前比遠。臣等商議。伏望今日以後。令戶部以實物仍及時支遣。諸道並委觀察判官專判此案。隨月加給官人。不得別將破用。如有違越。觀察判官遠貶。觀察使奏取進止。選人官成後。皆于城中舉債。到任填還。致其貪求。罔不由此。其今年河東隴西鄜坊邠州新授比遠官等。望許連狀相保。戶部各借兩月之數。加給料錢。至支給時剋下。所冀初官到任。不滯息債。衣食稍足。可責清廉。從之。

  內外官職田

  武德元年十二月制。內外官各給職分田。京官一品十二頃。二品十頃。三品九頃。四品七頃。五品六頃。六品四頃。七品三頃五十畝。八品二頃五十畝。九品二頃。雍州及外州官。二品十二頃。三品十頃。四品八頃。五品七頃。六品五頃。七品四頃。八品三頃。九品二頃五十畝。

  貞觀十一年三月敕。內外官職田。恐侵百姓。先令官收。慮其祿薄家貧。所以別給地子。去歲緣有水旱。遂令總停。茲聞卑官頗難支濟。事須優恤。使得自資。宜準元敕。給其地子。

  景龍四年三月。敕旨頒行天下。凡屬文武官員五品以下。各加田五畝。五品以上。各加田四畝。

  開元十年正月。命有司收內外官職田。以給逃還貧民戶。其職田以正倉粟畝二升給之。

  其年六月敕。所置職田。本非古法。爰自近制。是以因循。事有變通。應須刪改。其內外官所給職田地子。從今年九月以後。並宜停給。

  十八年三月敕。京官職田。將令準令給受。復用舊制。

  十九年四月敕。天下諸州縣。并府鎮戍官等職田頃畝籍帳。仍依允租價對定。無過六斗。地不毛者。畝給二斗。

  二十九年二月敕。外官職田。委所司準例倉中受納。納畢一時分付。縣官亦準此。

  其年三月敕。京畿地狹。民戶殷繁。計丁給田。尚猶不足。兼充百官苗子。固難周濟。其諸司官令分在都者。宜令所司。具作定額。計應受職田。並於都畿給付。其應退地。委採訪使與本州長官給貧下百姓。其應給職田。亦委採訪使與所由長官勘會同給。仍永為常式。

  天寶元年六月敕。如聞河東河北官人職田。既納地租。仍收桑課。田樹兼稅。民何以堪。自今以後。官人及公廨職田有桑。一切不得更徵絲課。

  十二載十月敕。兩京百官職田。承前佃民自送。道路或遠。勞費頗多。自今已後。其職田去城五十里內者。依舊令佃民自送入城。自餘限十月內便於所管州縣并腳價貯納。其腳價五十里外。每斗各徵二文。一百里外不過三文。並令百官差本司請受。

  上元元年十月敕。京官職田。準式並令佃民輸送至京。

  廣德二年十月。宰臣等奏。減百司職田租之半。以助軍糧。從之。

  大歷二年正月詔。京兆府及畿縣官職田。宜令準外州府縣官例。三分取一分。至十月。減京官職田。一分充軍糧。二分給本官。

  十四年八月敕。內外文武官職田。及公廨田。準式。州縣每年六月三十日勘造白簿申省。與諸司文解勘會。至十月三十日徵收。給付本官。近來不守常規。多不申報。給付之際。先付清望要官。其閒慢卑官。即被延引不付。自今以後。準式各令送付本官。又準式。職田黃籍。每三年一造。自天寶九載以後。更不造籍。宜各委州縣。每年差專知官巡覆。仍造簿依限申交所司。不得隱漏。及妄破蒿荒。如有違犯。專知官及本典。準法科罰。

  貞元四年八月敕。準田令。永業田。職事官從一品。郡王。各五十頃。國公若職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頃。郡公若職事官從二品。各三十五頃。縣公若職事官從三品。各二十頃。侯若職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頃。伯若職事官從四品。各十一頃。

  十四年六月。判度支于頔請收百官闕職田。以贍軍須。從之。

  元和六年八月詔。百官職田。其數甚廣。今緣水潦。諸處道路不通。宜令所在貯錢。充度支支用。百官卻令據數於太倉請受。

  十三年三月詔。百司職田。多少不均。為弊日久。宜令每司各收職田草粟等數。自長官以下。據多少人作等差。除留闕官外分給。

  長慶元年七月敕。百司職田。在京畿諸縣者。訪聞本地多被所由侵隱。抑令貧戶佃食蒿荒。百姓流亡。半在於此。宜委京兆府勘會均配。務使公平。

  其年十月敕。司兼中書令合屬內官。各依舊外。再加田五畝。七品以下仍舊。

  寶歷元年四月制。京百司田散在畿內諸縣。舊制配地出子。歲月已深。佃戶至有流亡。官曹多領虛數。今欲據額均入。地盤萬戶。供輸百司。盡得隨稅出子。逐畝平攤。比量舊制。孰為允便。宜委京兆府與屯田審勘計會。條流聞奏。

  開成二年五月。判國子祭酒事門下侍郎平章事鄭覃奏。太學新置五經博士各一人。屯田素無職田。請依王府官品秩例。賜以祿粟。從之。

  會昌六年十月。京兆府奏。諸縣徵納京百司官秩職田斛斗等。伏請從今已後。卻準會昌元年已前舊例。上司官斛斗。勒民戶使自送納。所冀輸納簡便。百官各得本分職田。縣司所由。無因隱欺者。並從之。

  大中元年十月。屯田奏。應內外官請職田。陸田限三月三十日。水田限四月三十日。麥田限九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後人。已後上者。入前人。伏以令式之中。並不該閏月。每遇閏月。交替者即公牒紛紜。有司即無定條。莫知所守。伏以公田給使。須準期程。時限未明。實恐遺闕。今請至前件月。遇閏即以十五日為定式。十五日以前上者。入後人。已後上者。入前人。據今條。其元闕職田。並限六月三十日。春麥限三月三十日。宿麥限十二月三十日。已前上者入新人。已後上者。並入舊人。今亦請至前件月。遇閏即以十五日為定式。所冀給受有制。永無訴論。敕曰。五歲再閏。固在不刊。二稔職田。須有定制。自此已後。宜依屯田所奏。永為常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