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集注》尧曰第二十
凡三章。
尧曰:“咨!尔舜!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其中。四海困穷,天禄永终。”此尧命舜,而禅以帝位之辞。咨,嗟叹声。历数,帝王相继之次第,犹岁时气节之先后也。允,信也。中者,无过不及之名。四海之人困穷,则君禄亦永绝矣,戒之也。舜亦以命禹。舜后逊位于禹,亦以此辞命之。今见于虞书大禹谟,比此加详。曰:“予小子履,敢用玄牡,敢昭告于皇皇后帝:有罪不敢赦。帝臣不蔽,简在帝心。朕躬有罪,无以万方;万方有罪,罪在朕躬。”此引商书汤诰之辞。盖汤既放桀而告诸侯也。与书文大同小异。曰上当有汤字。履,盖汤名。用玄牡,夏尚黑,未变其礼也。简,阅也。言桀有罪,己不敢赦。而天下贤人,皆上帝之臣,己不敢蔽。简在帝心,惟帝所命。此述其初请命而伐桀之辞也。又言君有罪非民所致,民有罪实君所为,见其厚于责己薄于责人之意。此其告诸侯之辞也。周有大赉,善人是富。赉,来代反。此以下述武王事。赉,予也。武王克商,大赉于四海。见周书武成篇。此言其所富者,皆善人也。诗序云“赉所以锡予善人”,盖本于此。“虽有周亲,不如仁人。百姓有过,在予一人。”此周书太誓之辞。孔氏曰:“周,至也。言纣至亲虽多,不如周家之多仁人。”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权,称锤也。量,斗斛也。法度,礼乐制度皆是也。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天下之民归心焉。兴灭继绝,谓封黄帝、尧、舜、夏、商之后。举逸民,谓释箕子之囚,复商容之位。三者皆人心之所欲也。所重:民、食、丧、祭。武成曰:“重民五教,惟食丧祭。”宽则得众,信则民任焉,敏则有功,公则说。说,音悦。此于武王之事无所见,恐或泛言帝王之道也。杨氏曰:“论语之书,皆圣人微言,而其徒传守之,以明斯道者也。故于终篇,具载尧舜咨命之言,汤武誓师之意,与夫施诸政事者。以明圣学之所传者,一于是而已。所以着明二十篇之大旨也。孟子于终篇,亦历叙尧、舜、汤、文、孔子相承之次,皆此意也。”
子张问于孔子曰:“何如斯可以从政矣?”子曰:“尊五美,屏四恶,斯可以从政矣。”子张曰:“何谓五美?”子曰:“君子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费,芳味反。子张曰:“何谓惠而不费?”子曰:“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择可劳而劳之,又谁怨?欲仁而得仁,又焉贪?君子无众寡,无小大,无敢慢,斯不亦泰而不骄乎?君子正其衣冠,尊其瞻视,俨然人望而畏之,斯不亦威而不猛乎?”焉,于虔反子张曰:“何谓四恶?”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出,去声。虐,谓残酷不仁。暴,谓卒遽无渐。致期,刻期也。贼者,切害之意。缓于前而急于后,以误其民,而必刑之,是贼害之也。犹之,犹言均之也。均之以物与人,而于其出纳之际,乃或吝而不果。则是有司之事,而非为政之体。所与虽多,人亦不怀其惠矣。项羽使人,有功当封,刻印刓,忍弗能予,卒以取败,亦其验也。尹氏曰:“告问政者多矣,未有如此之备者也。故记之以继帝王之治,则夫子之为政可知也。”
子曰:“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程子曰:“知命者,知有命而信之也。人不知命,则见害必避,见利必趋,何以为君子?”不知礼,无以立也。不知礼,则耳目无所加,手足无所措。不知言,无以知人也。”言之得失,可以知人之邪正。尹氏曰:“知斯三者,则君子之事备矣。弟子记此以终篇,得无意乎?学者少而读之,老而不知一言为可用,不几于侮圣言者乎?夫子之罪人也,可不念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