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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德国史》中世纪早期及昌盛期的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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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的德国处于萨克森(或奥托)王朝和萨利安王朝的统治之下,从919年萨克森公爵亨利即位,到1056年亨利三世驾崩。其主要特征是处于封建社会的组织形式和政治形态,贵族佣兵的军事制度,以及相对和谐的教皇与王权的关系,直至发展为后来的“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在记述上等阶层的政治和宗教体系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时刻想起大多数平民的生活状态。在这个时段的晚期,也就是11世纪中叶时,德意志土地上的总人口数大概是五六百万人。(前现代时期的人口估算肯定是不准确的。)大多数人生活在小村落、村庄或者孤独的农庄里,周围是只有小块农田的广袤森林。他们的房子都非常简陋,只有王室的宫殿、城堡、教堂和修道院才会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修建。很多人的人生,正如霍布斯(Hobbes)的名言所说的那样,“恶劣、残酷而又短暂”。他们的平均寿命只有30多岁,但社会阶层越高,寿命就越长。婴儿死亡率极高,许多人死于14岁到40岁之间。即便是在世的时候,他们也长期为疾病、贫穷和饥荒所苦,命运被天灾人祸和人与人之间的暴力冲突玩弄于股掌之间。所以,即使在名义上已经皈依了基督教,但在民间,仍然会保留一些异教徒的传统(如咒语、迷信、魔法等)。人们只不过是想借此来安抚恶灵、驱走不幸。大多数人都生活在有限的空间里,工作和进行贸易的地方也不会很远,并在近亲之间联姻。朝圣可能是他们一生中跋涉最远的外出了。只有贵族阶层才会做长途旅行,他们的亲族也会分布在较广的地区。750年到1050年间,人们说的还是古高地德语和古萨克森方言。口头诗歌(oral poetry)在当时可能盛行,虽然只有很少的民间文学作品能够流传到今天。基本上只有神职人员具备读写拉丁语的能力。

虽然表面上看起来还很原始,但中世纪的德国已经不是一个纯粹的部族社会了,封建制成为社会和政治的主要模式。这个复杂的机制在政治上可以简单地定义为对等互惠的关系,即一边是服务和忠诚,另一边是保护和支持。封臣向封君宣誓效忠,封君则允诺保护封臣。宣誓完成的标志是封臣双手合掌,放在封君的手掌中的赞誉仪式。宣誓后,封臣会获得封地,叫做采邑(fief)。采邑在法律上和封臣自己的财产(Eigen)[1]不同。封建制出现于8世纪,当时的欧洲社会充斥着入侵、争端和战乱。后来的几个世纪里封建制逐渐地发展、蔓延、改变。拥有大采邑的封臣也可以做封君,将土地授予更小的封臣。国王的官僚也是封建领主。随着时间的推移,采邑渐渐变成了可以继承的东西。同时,越来越多的小封臣从不止一个的封君那里获得了采邑,从而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范围。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封建制通过层层的联系,有效地保持了一个较为遥远的政治中心和较为私人的地方城市之间的联系。虽然家族或王朝仍然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封建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宗族或部落这样的政治组织。

历史学家还用“封建制度”来指代中世纪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农民和封建领主的土地关系。没有自由的农民(即农奴)隶属于封建领主,需要向封建领主提供劳务并纳贡。这和拥有私有财产的自由农民不一样,更不同于资本主义关系中的自由劳工用自己的劳动力在市场上换取工资的行为(不管他们是否像农民一样在田里劳作,或者后来在原始工业或现代工业企业中工作)。在这个狭义的经济学定义中,当然也存在着一些政治上的因素。比如,不管是自由还是非自由的农民都要服兵役,以换取对他们的“保护”,免遭那些他们自身无法控制的战乱所造成的伤害。但是,即便打了胜仗,也对他们没有任何好处。另外,关于封建制度的许多问题也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历史学家所争执的不仅仅是其定义(有些历史学家想扩充这个定义)和地点(封建制度是只存在于欧洲,还是其他地方也有?比如现代化之前的日本,封建制是否在日本现代化的进程中起到过促进作用?),还有它所产生的影响。因为和古代中国和印度不同,封建制度下的欧洲充满了活力,并最终形成了现代资本主义的工业社会,对世界历史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在之后的篇章中,本书会再次回到这个大的主题上来。

到11世纪,日耳曼地区的大领主和小领主,在一些无法继承的采邑上进行了无休止的争斗。1037年通过的一则封建法规《封地法令》(the Constitutio de feudis),从法律上批准了小采邑的继承。因此,在大贵族和农民阶层之间,出现了一个新的爵士阶层。同时还出现了所谓的附庸骑士(ministeriales),一个法律上不自由的下层贵族阶级,为上层阶级提供服务。《服务法》(law of services)中写明了他们的社会地位。正如卡尔·雷泽(Karl Leyser)所指出的那样,11世纪末,德国的社会阶层基本固化,和法国、英国相比,德国的贵族阶层更加具有种姓的特征(caste-ridden)。德国的贵族阶级沉溺于无休止的领土纷争中,家族间因继承权互相撕破脸皮,他们既想保持地位的平等,同时又盘算着分割遗产。贵族阶级永远在为财富、权力和社会地位而斗争,并不断地限制他们所选出的国王(primus inter pares)的权力。

地图2.2 萨利安王朝时期(1024—1125)的德国版图

然而,从早期中世纪的角度看,奥托王朝和早期萨利安王朝的国王都非常成功。亨利一世牢牢控制着教会和部落公国,并吞并了洛林(之前属于西法兰克王国)。936年,奥托一世即位,并在亚琛加冕为罗马帝国的皇帝,象征着他是查理曼的继承人。奥托一世利用教会的势力和贵族抗衡。国王可以决定主教教区的选举结果,教会的财产不能随着朝代更迭而世袭。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比起世俗的封建领主,新的主教更有可能成为国王忠实的仆人。同时,教会的财产也为国王和其随从在各地巡视时提供了住处,毕竟国王只有亲自到各处去巡视,才能弘扬并保持自身的威望。(国王出行的花费巨大,因此,年轻的贵族常常被告诫,说国王来做客绝不是件幸事。)而大主教、主教以及男修道院的院长为国王不仅提供了经济上的,还有军事上的支持,特别是由装甲骑兵组成的军队。亨利一世和奥托一世运用宗教和战争来防卫和巩固西部的边疆,尤其是对抗马札尔人(Magyars)的入侵。955年,在奥格斯堡南部的莱希河(river Lech)大胜马扎尔人后,王国的军事命运就彻底明朗了,这是一场决定性的胜利。于是,边区设立了主教教区,并皈依了西方的基督教(而非东方的拜占庭)。后来,这些地区形成了波兰和波希米亚,成为引领欧洲文明潮流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而“东方马克(eastern march)”的领地,即后来的奥地利,则基本上免于马扎尔人的侵扰,被日耳曼民族的巴伐利亚人同化了。

962年,在冒险侵入意大利,娶了先王的遗孀并自己加冕为伦巴第国王后,奥托由教皇加冕为罗马皇帝。德意志君主和罗马帝国的结合在欧洲国家中是独一无二的,尽管随之而来有种种好处,但也伴随着许多义务、紧张的局势和矛盾冲突,就这样,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一直持续到了1806年。由于中世纪的德意志君主必须由罗马教皇加冕为皇帝,这就给德意志的皇帝增添了一件烦心事。为了宣扬并巩固自己的权威,德意志皇帝不仅要不时地干涉意大利的政治,还要在世俗和宗教的力量之间,也就是在自己和教皇之间,保持一种艰难而又脆弱的平衡。虽然史学家对此颇有争议,但这两个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德意志君主的权力。1033—1034年,皇帝又吞并了勃艮第,至此,他统治着三个不同的王国。然而,德意志国王还是要不停地保卫边疆,平息国内的动乱。他们不能总是待在意大利,以免当他们回来时,发现一切已发展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即使在意大利,他们的政治活动也相当繁重,并且经常失败,极有可能使他们一病不起。983年,也就是奥托二世28岁的这一年,他得了疟疾,死于罗马。另一方面,在意大利进行政治活动后,所得的利益又可投入德意志。在奥托王朝的大多数时期,教皇和皇帝的关系都十分和谐。

通过教会,思想与精神生活再次复兴。公元10世纪,修道院、主教教堂和大教堂的学校得以大量新建和重建。因亨利二世死时无子,1024年康拉德二世即位,萨利安王朝就此拉开了帷幕。萨利安王朝基本延续了奥托王朝时期的政策,设立了更多的主教教区[如班贝格(Bamberg)],兴建了戈斯拉尔(Goslar)、马格德堡、亚琛、雷根斯堡等宫殿,并建成了一些大教堂,如施派尔主教堂。但皇帝权力得到巩固的假象以及教会和王权表面上的和谐开始瓦解。1050年之后,两个世纪的转变期结束,由此进入了我们通常所说的“中世纪盛期”。

11世纪中叶到12世纪中叶充满了政治矛盾和宗教冲突。国王无法钳制贵族,反抗和内战不断,包括1073—1075年的萨克森叛乱,1077年施瓦本公爵鲁道夫被推选为“敌对国王(anti-king)”。一些青史留名的伟大王朝在这个时期开始出现了:萨克森的韦尔夫、巴伐利亚的维特斯尔巴赫,以及1079年被授予施瓦本公爵的霍亨斯陶芬家族(他们的名字来自于格平根附近的斯陶芬城堡)。政治动乱和内战一直持续到了叙普林根堡洛萨公爵统治时期。在最后一位萨利安国王亨利五世(1106—1125)驾崩后,洛萨公爵于1125年即位(没有血统继承权)。直到新的霍亨斯陶芬(或斯陶芬)王朝时期,即1138—1254年,特别是著名的腓特烈一世(又译弗里德里希一世)巴巴罗萨(红胡子)统治时期(1152—1190),政治动荡才平息下来。同时,在萨利安王朝末期的亨利四世(1056—1106)和亨利五世时期,教会和王权之间的危机成为帝国的新问题。11世纪中晚期,包括禁止神职人员娶妻、禁止买卖圣职、废除世俗君王叙任权等的教会改革,赋予了神职人员与众不同的特权地位。当教皇越来越自我膨胀的时候,德意志的一些大主教开始发展自己的政治和领土野心,他们曾是奥托王朝的忠实盟友。尤其是当希尔德布兰成为格雷戈利七世教皇(1073—1085)时,教皇和皇帝之间的矛盾达到了顶峰。1077年1月,亨利四世在卡诺莎向教皇忏悔赎罪。但在世俗君王的叙任权(即教会中重要教职的任命)上,双方还是存在分歧。所谓的“叙任权斗争”的结果见于1122年缔结的《沃尔姆斯宗教协定》(Concordat of Worms),它规定了亨利五世只能影响德国,但不能干涉意大利境内的教职任命。然而,这看起来更像是教会,而不是国王的胜利。德意志的大主教们继续发展成为除了世俗贵族以外的封建领主。教会的世俗地位得到了提高,宗教生活也得到了极大的复兴。教会推行了新的禁欲令,强调虔诚祷告的生活和脱离世俗的精神,贫穷和自我惩罚的赎罪方式被奉为美德。

中世纪盛期代表的是一个多方面的重要转变期。政治动乱瓦解了原本的部落公国,新的领主出现了,他们建立了许多小的邦国。帝国的威望和权力日渐衰弱。在腓特烈一世统治时期,尽管皇帝在法庭上大放厥词,但封建领主们依然获得了广泛的特权。腓特烈一世最强大的臣属是他的表亲,即萨克森公爵狮子亨利。他被授予了巴伐利亚公国,并且获得了德意志北部和东北的领地。后来,一些贵族和主教向腓特烈一世施压,迫使他和这位最有力的继承人反目成仇。1180年,在狮子亨利的领地被没收之后,部落公国的领地进行了重新分配。至此,部落公国解体,取而代之的是各个诸侯所占领的世袭小邦国和采邑。在腓特烈一世的继位者统治期间,王国割据的局面日益严重。到了1250年腓特烈一世的孙子腓特烈二世去世后,各诸侯在领地中获得了强大的政治权力。

这个时期的德国经济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农业经济十分繁荣,四轮马拉车代替了更慢的牛拉车,同时出现了三田轮耕制,开拓了更多的土地。人们开始从零零散散的小村庄里走出来,聚居在更大的村落里。贸易和手工业生产也出现了增长。贸易的增长使金钱变得更为重要,也因此提高了从事放贷、收贷这个行业的犹太人的社会地位(因为他们不存在对放高利贷的宗教限制)。犹太人喜欢群居,有历史记载的第一个有围墙的犹太人居住地是建于1084年的施派尔。从12世纪起,德国商人的足迹遍布全欧。手工业者开始建立行业协会和委员会。同时,城市的数量在早期也有所增长。手工业者大多居住在南部的城市,而北部则主要居住着商人。生产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紧密相关:12世纪,德国的人口增长到了七八百万左右,有些地区(比如萨克森)的人口增长要比其他地区快得多。在南部和西部,人口的增长消耗了森林和沼泽,农业用地不断扩大;而在东部,却引发了殖民的浪潮。易北河东部的斯拉夫在1150—1300年被侵占,其东部领地建立起了新的村落,如西里西亚。这些侵占他族土地的农民可以享受到相对优越的生活条件和个人自由。对中世纪晚期以后的德国史来说,向西的移民和殖民奠定了重要基础。

日耳曼社会不断地发展变化着。尽管如此,或者说与此同时,本质上保守的日耳曼上层阶级仍然保持着自身的统治地位,他们深深地影响着日耳曼的文化。实质上上层阶级是一个武士阶级,不仅内部争执不断,还参与了国际远征军,比如征战圣地耶路撒冷。这个军事阶级形成了一套复杂的荣誉准则,被称为骑士(chivalrous)准则。12世纪末的民间中世纪高地德语文学就是以此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瓦尔特·冯·德·福格尔魏德(Walther von der Vogelweide,不管他自己是不是骑士)等作家,给骑士阶层的道德观和生活经历赋予了热情高贵的意涵。还有一种被称为宫廷诗歌(Minnesang)的世俗抒情诗,诗人通过宫廷诗歌来表达对贵妇人的单相思。他们既得不到回应,也不能得到回应,因为这是跨阶级的爱情。这种诗歌可能体现了附庸骑士(ministeriales)的尴尬地位,他们既是不自由的附庸,又是较高贵的阶级。诗人可以在宫廷里担任职业诗人,但这样的职位和宫廷弄臣或音乐家一样,是不安全的。和中世纪盛期的抒情诗同样重要的是叙事诗。早在1170年,就有了第一个德国版本的特里斯坦(Tristan)与伊索尔德(Isolde)传奇。当时,著名作家有《特里斯坦传奇》的作者戈特弗里德·冯·斯特拉斯堡(Gottfried von Strassburg)、哈特曼·冯·奥厄(Hartmann von Aue)、因《帕西法尔》(Parzival)而闻名于世的沃尔夫拉姆·冯·埃申巴赫(Wolfram von Eschenbach)。史诗中最有名的是《尼伯龙根之歌》(Nibelungenlied)。这些作品后来大都为19世纪理查德·瓦格纳的歌剧作品提供了素材和灵感。

12世纪末到13世纪初,宫廷文化和骑士文学兴盛,关于伟大的帝王腓特烈一世的政治传奇口耳相传。对19世纪的德意志民族主义者来说,这是帝国主义的黄金时代,是日耳曼文明的巅峰时期。不过,与此同时,在中世纪晚期兴起了更加小市民的中产阶级社会。这公元1200年后的三个世纪里发生的一系列变化,为我们现在所知的“现代”欧洲打下了基础。

图2 14世纪马内赛古抄本中游吟诗人的插图。出处:Die Minnesinger in Bildern der Mannesischen Handschrift(Leipzig: Insel-Verlag, 1929)


[1]英文为allodial land,自由保有的土地上没有一个更高级的地主,不需要履行义务或纳贡。——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