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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路与陆路:中古时代东西交流研究》三、谢清高欠租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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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述档案一及档案三记载,谢清高自述当其葡人房东,即其借款人之叔吵得知他将向清地方官府起诉时,又提出了一个解决债务的方案,即以自己租出的“桔仔围”铺租扣抵欠银。

谢清高所租的“桔仔围”铺屋每年租银仅七圆有奇,可见铺子很小。即使免交租金,与原先双方议定的每年二分利息,和嘉庆四年协议中规定的作为抵押的“红窗门”铺屋每年二十四圆的租金均相差很远。其新建议中的“扣抵”,究竟意为房东吵以免除其每年房租七圆零五钱,作为其侄应交付给谢清高的利息,在偿债务前谢清高有权永远无偿使用所租“桔仔围”铺屋;还是谢清高放弃利息,其房东以免收的房租逐年抵还其侄原欠一百五十圆布银,至扣清欠款为止,因资料缺乏,目前尚无法断言。但这种“扣抵”无论是上述两种意义中的哪一种,都意味着谢清高承受巨大经济损失。

据《澳夷善后事宜条议》的规定,“遇有华人拖欠夷债”,“该夷即将华人禀官司究治”,“违者按律治罪”(注:见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赵春晨校注,第93页。),可见在澳葡官无权处置谢清高欠租事,只能移交给清地方官。故西洋理事官在吵的要求之下,向军民府提出此事。

据上述档案四记载,谢清高在清地方官府回答欠租讯问时提到:其“所住桔仔围铺每年铺租迟纳一刻,即被控追,绝蚁扣收之路。致蚁本银一百零八两,十余年来本利计银三百余两不获”,似表明谢清高有意拒交屋租,以其扣还本银。上述档案五亦提到,在房东咹哆呢·啰吵强行阻止谢清高收取“红窗门”铺屋租金后,谢清高陷入“口食无靠”的境地,“不已将蚁与该夷赁铺租□□(注:按,原档案此处朽烂,当为“银柒”两字。)员零五钱,九、十两年扣银十五圆零”。可见谢清高很可能是出于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主动拒交屋租的。

谢清高原贷出本银一百五十圆,计重一百零八两。则每枚番银兑银七钱二分。其所租铺屋租银为每年七圆零五钱,可折算为7.694元。两年当欠租15.39元。据上述档案二记载,谢清高在清地方官府的追索下,被迫交出嘉庆九、十两年租银十五元半,略高于上述数字。

上面已经提到,据《澳夷善后事宜条议》的规定,在澳华人拖欠葡人债务,只能将华人禀官究治,“违者按律治罪”。故西洋理事官司向军民府提出,要求协助葡方追欠。谢清高在被迫付出嘉庆九、十两年租金后,见葡方并不协助追还他贷出的本息,于是拒交嘉庆十二年和十三年的房租。